Re: [心得] iPhone失而復得歷程(遺失 手機不見)已回收

看板MobileComm作者 (德麻吉)時間10年前 (2015/04/04 21:40), 10年前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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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utelittle (Objective-C)》之銘言: : 5. 刑責:因為我們確定手機遺失的座位 也有了旅客名單 比對之後 發現那旅客是住在 : 手機最後遺失的地方 也是那家飯店 也因為撿到手機的人有關機 開機後再關機 : 且手雞已經設為遺失模式 開手機後上面會出現電話號碼請撿到的人聯絡失主等 : 我們已經確定撿到手機的人意圖佔為己有 所以我們找了認識的警察 用侵占遺忘物來報案 : 注意 遺失物跟遺忘物是不一樣的 遺失是你不知道丟在哪 遺忘是你確定你放在哪忘了拿 : 這兩者的刑責是不同的 於是乎 : 刑警因為報案是刑事犯罪 於是介入了主動調查 跟我們要了嫌疑人的姓名與相關線索 : 開始主動辦案 刑法典上面雖然沒有「遺忘物」這個詞, 但在實務及學說上有「遺忘物」跟「遺失物」的區別。 按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例之要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 而言。如本人因事故,將其物暫留置於某處而他往,或託請他人代為照管,則與該條規定 之意義不符。」 一般我們在講的侵占遺失物,即刑法第337條, 其重點在於遺失物指的是該物已「脫離原本持有人之支配管領範圍」, 而遺忘物只是忘記了拿東西,意思是「他知道東西在哪只是忘記拿了」, 所以這個時候拿走東西的人不會成立第337條,而是要以第320條竊盜罪來論處。 以台北地院102年度簡字第3004號判決的說法即如下: 「按遺失物,乃非基於本人之意思,偶然脫離其持有之物,而所謂遺忘物,則應指持有人 基於本人之意思,將其所有之物置放於其所知悉之特定處所,然嗣因疏忽而將之遺忘於該 特定處所而言。」 以上,就個人所知部分做一簡單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62.5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bileComm/M.1428154857.A.DFF.html ※ 編輯: westwood0402 (1.171.62.56), 04/04/2015 21:44:04

04/04 23:2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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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01:07, , 2F
所以其實很多我們再說的遺失物都是遺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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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還是得個案判斷,看有無脫離支配持有關係 但法院的說法似乎也不是很一致...看判決大部分還是成立侵占罪為多。 ※ 編輯: westwood0402 (61.230.242.166), 04/05/2015 13:32:50
文章代碼(AID): #1L7-dft_ (MobileCo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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