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貼] 關於現在HTC的真相,希望大家暫緩一個月
雖然我感覺這文章可能會被噓
這年頭
幫HTC說話就該死 幫資方說話不幫勞方也該死
那幫HTC這個資方說話 嗯.....
但我認為他真的做錯就算了.... 但你這文章問題很大...
其實我不止對手機的價格與門號資費有興趣研究
電腦 理財 方面我也算我的主修
自從開始工作以後
勞基法也是我的選修之一
有一年還用勞基法跟老闆鬥了四個月
最後當然是我勝利了....除了多賺了四個月薪水
老闆打死不想給的資遣費還是拿到了...
說真的 勞基法真的很保障員工...不然我不會勝...
但這篇文章對勞基法的解釋有很大的錯誤....
: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566&t=4314863
: 其實我也知道這篇文章不會存在很久,應該就會被管妹刪掉了,但部分內容會直接備份向蘋
: 果日報投訴。
: 大家最近最關心的話題當然就是M9,但其實在宏達店內部從一月開始試產M9到現在,真是問
: 題不斷,但這問題不是來自於手機而是來自於"人",面對同業的挖角,再加上本身福利不斷
: 的縮水甚至取消所以其實有能力的工程師走得差不多了,這也是這次M9很多問題沒辦法立
: 刻處理的主因。
: 再來就是基層的組裝廠主管都是40~60歲的壯年,但這些管理階層都並非專業經理人,
: 有的甚至是職業軍人退下來的,喜歡把軍中那套嚴厲有紀律的方是用在管理上,
: 這在科技業尤其是組裝需要大量專注力的工作上其實並不適用,
: 加上對基層員工的漠視,總覺得反正作業員再請就好,操死一個算一個
: 導致一堆熟手在這次M9趕貨期間大量出走,也因為都是新人趕不出來,所以乾脆不管勞基法
: 了,講白了被罰也是20~30萬而已不痛不癢,所以在文字遊戲的情況之下:
: 勞基法規定七天當中必須有一天為休假日,所以3/8號禮拜天放一天之後
: 9~14號連上六天為一週期,15~20號連上6天為一週期也就是明日21號必須為休假日,
: 結果公司就用哀兵政策說貨趕不出去希望大家配合上到10點反正明日休假,
: 等大家晚上8點多加班單都簽下去之後,嘴臉就變了,說反正被罰也就是20幾萬不痛
: ,明日全部改為上班。
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首先七天內要有一天休假
但他可以合法的要求你強制配合加班一天(導致連續)
我想有在工作的人應該都有配合公司加班過吧
故他只要要求22號強制配合加班即可
不用改什麼上班日
而他都說"強制配合加班一天"
跟正常上班 有什麼差別?
還是強制配合加班一天你可以不想去是嗎? 你後面都說不會不去了...
但按法律就算是正常上班你也可以不去
勞基法規定
不能"連續"曠職三天 (後補:還有一個月不能六天)
故你兩天不來一天來 再兩天不來一天來...(加起來也才四天)
公司還不能對你怎麼樣呢...
→ LickNipple : 勞動基準法 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 03/21 12:26
→ LickNipple :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03/21 12:26
我想我的意思是想表達 你感覺太累公司不給休
就算你直接不來都沒差
如果你是想認為一個月只來1/3天數...
那你還工作做什麼...曠職是沒薪水的
一個月也才22~26個工作天
6天很多a...
故我想不到公司為什麼會不跟你說強制加班而要跟你說改上班日
: 現在說明一下宏達作業員的薪資結構,這必須牽扯到三年的旗艦機One X當時被蘋果告,所
: 以當時會有很多人沒有工作做,而當時宏達的薪資結構晚上的加班每月是用1萬3千多的特
: 別津貼去迴避掉超時加班的問題,當時公司覺得這樣不划算,改變薪資結構,晚上改用1.33
: 倍加班報1.83小時。
順便虧你一下
他從"迴避掉超時加班" 改為符合勞基法 很棒啊
勞基法是前兩小時1.33 之後1.66
而且最大的問題是 你所謂"迴避掉超時加班"
但看起來他改回來也沒有導致超時加班啊...那你所謂的"迴避掉超時加班"又是?!
: 這時爆發第一次大量員工出走潮,因為算起來每月薪水少了快5千,所以公司緊急在薪資裡
: 面加了一個配合獎金3600算是平息眾怒,但牽扯到獎金這兩個字那這薪水就不是固定的,
: 而之後公司就一直在這3600上面做文章,比方你請了一天病假就扣了1200配合獎金,每月沒
: 有超過15天晚上報加班直接3600取消,這下好玩了當公司淡季的時候,要你5點下班因為沒
: 那麼多訂單,也不是你不願意加班,但因為你沒上12小時,所以這3600就直接取消了,這是哪
: 招?
說真的啦...你自己都知道原本的13000的特別津貼是為了迴避掉超時加班
也就是那13000就是加班費了...
然後他現在改成付加班費就沒那麼多 所以你不爽
那他改成加班費 加上 加班津貼 等於有加班就給多一點 有什麼錯嗎?
是你單方面解釋 那是你的薪水
但很明顯從你文章看來他一直都是加班費(你說"迴避掉超時加班")
要我從官方做法來解決就是
如果你每月有超過15天報加班就有2400
而每月有超過15天報加班又全勤那就再加1200
這是後面多給的 是增加的福利 又有什麼好叫的呢?
而沒事做的時候 不用加班沒得拿很合理啊 你正常上班時間也變超輕鬆不是嗎?
依你的說法全台灣給全勤獎金的都該死 "哪有那麼多招"?
不加班沒加班獎金 我感覺非常合理...
: OK那有些人會覺得我出來工作是交朋友做身體健康的,不在乎那3600那我平常不加班可不
: 可以?
: 抱歉也不行,因為線上一人卡一個工作站你下班了誰要做,所以很多人就糾結在這3600只好
: 忍氣吞聲,而新的薪資結構,因為早上跟下午的15分鐘休息時間跟中午還有晚上各45分鐘
: 吃飯時間你是沒再工作,所以不算在上班時間內,那是因為你等等要工作不能離開現場,好
: 算你勉強講的通,所以報整日加班,你明明是8點上班20點下班扣除上面2小時,
真的看不懂你在抱怨什麼...
全台灣大多數的公司休息時間跟吃到時間都是扣掉的吧....還"算你勉強講的通"
12 - 2 = 10
10 - 9.83 = 0.17
0.17 * 60 = 10分鐘
這十分鐘哪去了沒交代
: 所以算9.83
: 小時加班費,你自己說那是非"上班時間",非上班時間那就是我自己時間,問題來了上面提
: 到的這些基層主管只要覺得太吵就衝出來說廠內不要講話,喜歡把現場搞得死氣沉沉,非上
: 班時間跟同事聊天都不行,搞得每個作業員都是超時工作,疲勞工作,哪來的品質,然後好
: 死不死這些人都還要10幾年才能退休,現在手機利潤這麼低,哪有本錢像以前沒差做壞了維
: 修就好。
: 宏達電不改變根本沒有10年繼續讓他們這樣亂搞。
是你的時間不代表你可以在廠內任意作為吧...
更而且 你感覺要聊天 別人不一定能接受你在那聊天
不止於主管 其他人也是啊 公司規定那裡不能聊天 跟上下班又有何關?
: 現在宏達電最大的問題就是如果沒辦法改變這些人的觀念又不換一批管理者,另外就薪資
: 結構福利的發放,更合理的出勤方式,這幾點如果不徹底檢討改善,相信只會造成越來越多
: 有能力的人離職,搞不好B3就是宏達最後一隻手機了。
: 最後必須說M9是一隻不錯的手機,我本身也會買,但真的懇請大家放慢腳步晚個一個月購買
: ,讓宏達那些連上12天班即將邁入第13天的作業員有個休息的機會,畢竟在趕不出來他們下
: 禮拜就跟外勞一樣都是上14小時了一天工作14小時連上12天其實很累的
不能確定你的14小時是有減2小時還是沒減的...
說真的我也上過30天班 中間還有幾天是20~22小時
但那又不是天天這樣玩
你都說有淡旺季了....我認為配合一下沒什麼
說真的我完全不感覺你整篇有哪邊違反勞基法了
貼給你看勞基法
第24條 加班前2小時1.33倍 超過為1.66倍 假日加班為兩倍(但只多發一天薪水)
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 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8 + 1.87 + 2.13)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
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
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以上跟你所提到的部份才有關
但說真的...
或許你說的工作很單調 我沒做過無法評論
但工作小時數並沒有比別人多到哪裡去...
你整篇文章我看到的都只有...希望HTC倒掉而已...
另外 如果你真的是HTC的員工
你要做的不止是向媒體投訴
最重要的是要向主管機關投訴
不過我感覺你誤解的成份很大就是了...
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 像我朋友們就常問我勞基法
但也有人對法條有誤解
像最容易誤解的就是 假日加班為兩倍(但只多發一天薪水)
因為你拿的薪水 假設是30000好了
你星期一 ~ 星期天 每天都拿到1000元薪水
故你請假一天只扣1000
所以你星期天沒去上班但一樣有1000元可以拿
故你加班的話在那"8小時"裡
可以再多拿一份薪水 也就是一小時125
但法條打上兩倍 上網查可以查到一堆大罵公司只付1天的薪水的人...
要戰勝公司之前 先把勞基法看個幾次吧...
--
常發人好人名片
Yaiba:您好,我是好人
幫正妹組電腦送到府
外加一年到府維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1.10.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bileComm/M.1426911297.A.0E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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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懂你的意思 但感覺公司不合理 去看看法條沒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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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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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的意思是想表達 你感覺太累公司不給休
就算你直接不來都沒差
如果你是想認為一個月只來1/3天數...
那你還工作做什麼...曠職是沒薪水的
一個月也才22~26個工作天
6天很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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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做的行業除了營造業有給加班費外
科技業沒人給過a...
喔 有啦 最後一家有...不過那是以日計薪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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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依法條解釋 畢竟原po是指HTC違法 如果真違法那也該罵 但沒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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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PO說法可能是做六休一?! (因為一天8小時)
關於這點應該違反勞基法 還是只是調整工作上班日子
依目前的說法一天上班8小時和加班1.83小時和吃飯休息2小時
(整隊離開無法計算進去 因為總是要先打卡才能離開)
但依雙周84小時大原則
一天工作8小時 一個月只能工作22.75天 也就大約18~24天不等
如果用平均數字22.75
22.75 * 1.83 = 41.6325
也符合法規的延長加班上限 46小時
但重點就在於你們一個月工作是幾天?
※ 編輯: Yaiba (101.11.8.18), 03/22/2015 09: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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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沒辦法 畢竟你下班後 他算板子時 也就是五點中之後
就沒有"強迫"你要做到05:15(我指在產線做事)
應該05:00就可以離開(但應該也可以不離開?)產線?
正代表你是05:00 離開 要說多那幾分鐘至幾十分鐘
那是打卡後續要離開公司的動作
除非他把打卡這動作放到門口
不然你就是打完卡在準備下班(提外話 我媽在家樂福也是這樣搞)
流程就是 05:00 可以離開產線 進入打卡模式 像是收桌子啊什麼的
或是把產線交接 我不知道
花了15分鐘終於打完卡
進入離開公司模式 要確認有沒有拿走什麼吧?
再一起離開(一起離開我私人感覺合理 不然太多人很難確認誰有沒有怎樣)
其實我認為後面這一段不用太計較 讓你晚走公司又沒賺到什麼
主要是離開產線的時間 公司才算有吃到你們的豆腐
另外我想到是以遲到跟早退做計算
如果今天你幾點鐘以後到算遲到
那那時間點就是你上班時間
另外如果你要請假一小時(我不知道你們最小單位是多少)
那應該是8:00 => 12:00 => 12:45 => 15息休+4小時 => 17:00 =>請一小時 => 16:00
故如果在16:00以後 16:15以前下班成功 會不會扣錢?
12小時月休8
我想你誤會我的意思了
如果你所謂的12小時就是原PO那個 8 + 2 + 1.83
那那個是8小時的
只是休息2小時 加班1.83小時
但還是算在8小時制(標準上班時間)
上班4 午餐45 上班4 休息 15 晚餐45 加班1.83 休息15
上班4 上班4 這是正常工作時間
8 * 22 = 176
1.83 * 22 = 40.26
假日加班那個是合法的
故目前看起來所有工時都滿合法的...
星期1 2 3 4 5上班
星期6 7放假(但可以要求你來假日加班)
原PO誤會的部份是
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但這一天是可以做假日加班的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故看起來你們是1 ~ 5 上班 6 ~ 7 假日加班
做在這一點目前看起來是合法的
另外也要看你們公司有沒有改成
第30-1條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這樣前後就有4週了
但不管如何 有多要求上一天班 就要多付一天薪水 因為是假日加班
※ 編輯: Yaiba (101.11.8.18), 03/22/2015 12: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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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樣講是沒有錯 但並不是全部人都有辦法三分鐘點好
而且你還少考慮了笨蛋
(並不是要罵誰...但像家樂福結帳要點錢 要自己算 有人算三次三次數字都不同)
雖然我想可能很快就消失或上手
但在那之前是有很多可能的
另外 3 => 10
我認為還是合理 但應該說算的快就可以走的快
但你們要一起走...才導致目前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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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點來就比較沒風險嘛...只是成本就算到你身上了
就有點像每天8:30到公司不就好了
但有意外就遲到了
所以老闆會跟你說8:00來公司就好了
但你早點來也無法早點下班...
到是可以幫他用個東西...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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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跟你講的應該是全然不同的東西
我說的是"正常上班日 而非假日加班(不管他是星期幾 只要有加班費就是你的假日)"
你一個月也才22天不是嗎....
只是可能加了7天班 XD
辛苦了...
※ 編輯: Yaiba (101.11.14.43), 03/23/2015 16: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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