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憲兵指揮官鄭禎祥頻訪相關首長 促憲兵跟上犯罪趨勢強化辦案效率
※ 引述《PTTHappy (no)》之銘言:
: ※ 引述《F16V (Handler One)》之銘言:
: : https://def.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548540
: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528B.
: 刑事訴訟法賦予憲兵隊(注意前方這三個字,不是憲令部下全部的憲兵營)完全如同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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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話基本上有問題喔
你說的是刑事訴訟法的第229跟230條
確實有寫到是憲兵隊的官長 士官是司法警察官
但是 BUT
第231條 的司法警察定義 沒有說只有憲兵隊的憲兵才是司法警察呦~
不然為什麼憲兵營的軍士官兵 也能轉調去憲兵隊呢?
除非231條比照229 230修正為"憲兵隊憲兵"喔!
原文如下:
第 231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另外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裡面也是這麼寫的
第 4 條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執行職務:
一、警長、警士。
二、憲兵。
三、鐵路、森林、漁業、礦業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長、警士。
四、海關、鹽場之巡緝員警。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以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為限
再加上海巡署的公文都直接說了只要是憲兵就是司法警察囉!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九○)署巡海字第○九○○○○九四三九號
本署所屬人員原具有法官、檢察官、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警察、憲兵及海關巡緝隊
官長(員警)等身分人員,均屬海岸巡防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之
範圍。
以上舉了這麼多法條規定及海巡署令, 應該沒有爭議了吧XD 不是只有憲兵隊的憲兵
才是司法警察喔XD
: 的全面事項的司法警察犯罪偵辦權。(法務部調查局、關務署緝私單位、海巡署只有部份
: 事項--詳參這些機關的組織法所寫--的司法警察犯罪偵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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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8.205.14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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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is0077 (114.38.205.147 臺灣), 01/14/2024 10: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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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軍中憲兵能直接轉調憲兵隊 不就證明了231條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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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民人也很難接觸到憲兵隊 除非找你買茶葉XD 或是你跟軍車車禍
或是春安臨檢囉!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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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is0077 (111.246.173.224 臺灣), 01/17/2024 22:45:06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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