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衛哨失職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時間7年前 (2016/10/30 15:02), 7年前編輯推噓1(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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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uae3456 (Miles)》之銘言: : 請問學長姐們 : 安官失職跟大門衛哨失職哪個比較嚴重 : 今天夜哨時候(03-05)因為真的太累 : 前一晚待命伍只有我一個人 : 等不到人來我10點多就偷偷跑去洗澡 : 11點多回到待命伍室準備就寢 : 3點準時上哨 站了一下 睡意襲來 : 4點多的時候就睡著了 : 好死不死 接我哨的是排副... : 剛剛值星跟我說禁足五天以上 : 再看分庫長指示 : 好吧!畢竟比法辦好 : 可是讓我不禁回想起之前有一個安官 : 沒完成交接就跑去睡 : 導致夜哨的全部睡死一遍 : 放空城。 : 當時我也是03-05。還被拖哨了15分鐘 : 結果懲處好像是罰勤。而且是留守的時候 : 而且只罰那第一班。其他沒事 : 不知道是不是志願役比較嚴格啊...... : 懊悔啊......

10/30 13:56,
他沒送你去憲兵隊已經對你很好了
10/30 13:56

10/30 13:58,
陸海空軍刑法第 34 條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
10/30 13:58

10/30 13:58,
之人,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廢弛職務,足
10/30 13:58

10/30 13:58,
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0/30 13:58
理論上,衛哨失職的情形如果是過失,依法應該是無罪 陸海空軍刑法34: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而廢弛職務,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陸海空軍刑法13: 刑法總則之規定,與本法不相牴觸者,適用之。 再看看刑法總則12: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陸海空軍刑法34條,對於平時衛哨失職因過失而造成的並沒有懲罰規定... 只有規定戰時會罰過失 所以衛哨失職如果不是出於故意的,真的罰不到 不過這只是理論上從法律推論的情形 實務畢竟是會有各種人為因素變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121.2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ilitarylife/M.1477810951.A.2CB.html ※ 編輯: ultratimes (114.47.121.204), 10/30/2016 15:04:14

10/30 15:07, , 1F
原PO就是"因睡眠而廢弛職務"啊 還討論過失與否幹嘛
10/30 15:07, 1F

10/30 15:08, , 2F
要討論的是有沒有產生"軍事上之不利益"吧
10/30 15:08, 2F
如果原PO是因為不小心而睡著,就是過失,這條沒罰過失就沒有觸法 但如果是1.睡著也無所謂 2.我就是要睡 就算故意,就有犯這條 過失的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懂嗎? ※ 編輯: ultratimes (114.47.121.204), 10/30/2016 15:16:30

10/30 15:27, , 3F
那之前那個慶生的安官怎解脫了。看就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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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5:30, , 4F
又來了...開頭就在講平時,戰時不過是加重到七年以下或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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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5:30, , 5F
期,那裡只罰戰時?拜托平常在推文內亂解法律就算了,專門
10/30 15:30, 5F
故意罰平時+戰時 過失只罰戰時,到底有沒有看清楚

10/30 15:30, , 6F
發一篇是想讓所有人知道你是真的連法條都不會看!什麼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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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5:30, , 7F
是故意的罰不到?今年六月就有相關判例,拜托睜開眼看一下
10/30 15:30, 7F

10/30 15:30, , 8F
好嘛...
10/30 15:30, 8F
判例?法條都寫給你了 戰時加重到七年是指故意 而且也有一條戰時過失三年 平時五年,沒特別寫當然是指故意 平時過失,就說沒寫到這條了 請問要引用哪條? 如果出現判例,麻煩給我看,是故意還是過失 34I:平時故意 34II:戰時故意 34III:戰時過失 請問平時過失在哪? 還是你覺得站衛哨很困而睡著,是屬於故意的行為? 要不要翻過失和故意的定義給你看? 刑法12 I: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II: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13 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刑法14 I: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10/30 15:36, , 9F
樓上正解
10/30 15:36, 9F

10/30 16:06, , 10F
每次看到非法律系的隨便解讀法律就一肚子火
10/30 16:06, 10F
你是法律系的嗎? 如果是,麻煩給大家正解 我也很希望有高手告訴我正解而不是只在噴 基本的刑法原理我還懂 不用法律系的,外面一堆補習班都有教刑法

10/30 16:42, , 11F
所以我說你到底簽了沒?
10/30 16:42, 11F

10/30 18:13, , 12F
看到u開頭的就知道一定又在亂講了,果然不意外
10/30 18:13, 12F
很可惜我這次講的是正確的 ※ 編輯: ultratimes (114.47.121.204), 10/30/2016 19:41:51 ※ 編輯: ultratimes (114.47.121.204), 10/30/2016 19:43:07

10/30 21:19, , 13F
你要怎麼解釋故意跟非故意
10/30 21:19, 13F

10/30 21:56, , 14F
站哨站到睡著比較接近「間接故意」,而不是「有認識過
10/30 21:56, 14F

10/30 21:57, , 15F
失」
10/30 21:57, 15F

10/30 22:43, , 16F
站到睡著,比較接近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吧
10/30 22:43, 16F

10/30 22:45, , 17F
間接故意的話,代表睡著不違反主觀意思
10/30 22:45, 17F

10/30 23:38, , 18F
坐著不小心睡著我還相信過失,站者睡著還沒意識到有人接哨
10/30 23:38, 18F

10/30 23:39, , 19F
那是甚麼姿勢才會如此,絕不可能是過失不注意
10/30 23:39, 19F

10/30 23:41, , 20F
站哨時閉目養神嗎?
10/30 23:41, 20F

10/31 00:19, , 21F
基本的刑法原理?我笑了,先說個三階來聽聽啊
10/31 00:19, 21F

10/31 00:19, , 22F
這真的是最基本最基本的東西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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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00:20, , 23F
然後告訴我實務上和學術上對於故意過失的論述,讓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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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00:20, , 24F
看你有多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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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00:30, , 25F
借文問問題。(看這篇好多會法律的人~)我查了特種勤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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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00:32, , 26F
跟一堆它的親戚(獎勵、國安法、施行細則等)後,總是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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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00:33, , 27F
憲兵「指揮部」有執行特勤的「權力」。那這樣現在憲兵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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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00:34, , 28F
能不能執行特種勤務?
10/31 00:34, 28F

10/31 01:13, , 29F
你應該先弄清楚(有認識)過失跟(間接)故意兩種舉證的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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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01:13, , 30F
易度差在哪,你就知道人家在反對你什麼了。你讀懂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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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01:13, , 31F
理上的文字,但實務上的解讀還差蠻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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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09:42, , 32F
實務上被軍官查哨抓到,要嘛禁閉不然禁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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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09:43, , 33F
也沒判刑也不會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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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09:54, , 34F
法律我不懂 果然你以前講的都是亂講的
10/31 09:54, 34F

10/31 23:35, , 35F
XD 又來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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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10:40, , 36F
這篇很中肯,不知道一堆老爛鳥在玻璃什麼的
11/01 10:40, 36F

11/01 10:42, , 37F
945又提出了什麼論述?別人提了一堆,你是裝睡覺不醒嗎?
11/01 10:42, 37F

11/01 10:43, , 38F
故意和過失早就不是什麼新鮮考點了,你倒寫看看有啥高見
11/01 10:43, 38F

11/01 10:46, , 39F
這個睡眠不足而生的怠勤跟酒駕一模一樣啦,過失,結案
11/01 10:46, 39F

11/01 19:34, , 40F
哈哈我快笑死了,換帳號來護航喔?啊不就好棒棒
11/01 19:34, 40F
文章代碼(AID): #1O5Pi7BB (Military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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