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中士命女下士「蹲下」 反被起訴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 (筆名蘇溫永(星星送行者))時間9年前 (2015/07/04 13:13), 9年前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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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 不照合法頒布的規定 自己亂立鳥內部規定 照亂七八糟鳥規定習慣了 自然而然就是越來越爛 我手上才又送將級進法院而已 國軍法規一日不透明 就是沒藥救 http://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444&p=410 軍法教育 案例教材第二冊-不依規定懲罰案例 一、案情摘要   (一)某單位一兵蔡○○涉嫌吸食毒品,於接受排長古○○中尉訪談時,態度惡劣不 願配合,為連長徐○○見狀後,雖明知陸海空軍懲罰法懲罰種類並無罰蹲之規定,竟仍命 蔡兵以罰蹲方式接受訪談,直至蔡兵雙腳發抖無法支撐,始讓其坐下,嗣後蔡兵於所涉吸 食毒品案偵辦時,主動告發連長犯行。軍事法院審判結果,認被告行為已構成陸海空軍刑 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懲罰」罪,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九百元即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   (二)薛○○係某單位士官長,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九時三十分許,因見同部門中 士張○○於操演時執勤不力,其明知對張士僅得建議上級長官懲罰而無直接懲罰之權限, 竟仍喝斥張士臥倒答話,並以徒手方式敲擊張員頭、胸之方式懲罰(均未成傷),翌日被 告又於召集同部門成員進行操演檢討會時,再利用職務上機會,以原子筆丟擲張士頭部之 方式懲罰之,因而導致張士受有前額撕裂傷、鼻樑瘀青等傷害,案經該管單位移送偵辦。 軍事法院審判結果,認被告行為已構成刑法第五十六條、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罪(喝令臥倒),及牽連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 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前段、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假借職務上機 會傷害」罪(以原子筆丟擲成傷之行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九百 元即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 二、相關法條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五條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十 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 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再此限。   (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犯因檢討   (一)案例一徐姓軍官雖係基於管理之必要,對頑劣份子施以懲罰,惟因自身對法律 規定不夠熟悉,疏未注意相關規定,因而導致觸法,留下不良紀錄,各級幹部應引為借鏡 ,勿蹈覆轍。    (二)案例二薛姓士官長求好心切,對於工作表現不佳之同袍,違法懲罰,甚至利用 職權造成部屬身體傷害,手段顯屬過激,不但對工作並無幫助,自己還因而觸法受罰,令 人惋惜。 四、預防建議   (一)陸海空軍刑法將「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與「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 罰」等行為,規範納入為犯罪行為後,幹部領導部隊更應注意依法實施懲罰(士官懲罰: 管訓、降級、記過、罰薪、悔過、罰勤、申誡;士兵懲罰:管訓、降級、記過、禁閉、罰 勤、禁足、罰站、申誡),罰蹲、罰跪、罰不准睡覺等,均在禁止之列,所有懲罰,都必 須符合陸海空軍懲罰法之規定,否則一旦疏忽觸法,除個人賠上自己前途以外,對單位聲 譽亦造成損害。    (二)當前個人權利意識高漲,士官兵受到懲罰,往往情緒不佳,一旦知悉所受懲罰 之種類、程序或限度等存有瑕疵,自然會對幹部進行告發,案例一即為適例,領導幹部應 加以注意。惟士官兵受罰而挾怨報復、濫控申訴者亦屬常見,幹部可配合宣導下列規定, 使企圖破壞部隊和諧者,亦能知所警惕。      1.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三條:        意圖影響有任命、建議、審議、核可或同意權人,關於任命、陞遷、降免 職役之決定,而匿名或冒名發送不利於他人之虛偽訊息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其為匿名或冒名之虛偽訊息,而提供有調查或人事權責之人參考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更新日期:96-01-22 國防部在八年以前就清楚例示了,基層幹部乃至於將級高官把它當放屁,就自作自受 ※ 引述《fireguard119 (angelsbaseballwin)》之銘言: : 中士命女下士「蹲下」 反被起訴 : 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特種作戰第4營營部連的許姓中士,去年10月間因不滿同單位的謝姓 : 女下士與他發生爭執,竟於同日晚上命謝女「蹲下」予以懲罰,謝女認為處罰於法無據, : 拒絕履行,並向上呈報調查,台中地檢署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起訴許男。 : 起訴指出,去年10月16日晚上8點許,該部隊行軍宜蘭縣大同國小內,許男(26歲)因不滿 : 謝女在同日下午與他爭執,當場命謝女「蹲下」給予懲罰。 : 檢方指出,根據《陸海空軍懲罰法》所定的士官懲罰種類,只有「管訓、降級、記過、罰 : 薪、悔過、罰勤、申誡」等,沒有「蹲下」這一項,許男行為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第45 : 條第2項,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的懲罰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 : 元以下罰金。 : 由於謝姓下士表示願原諒許姓中士,雙方已經達成和解,檢方請求法院從輕量刑。(許淑 : 惠/台中報導) : http://goo.gl/fJUyGy : ---------------------------------------------------------------------------- : 不就是部隊常玩的起立蹲下而已嗎?有這麼嚴重? -- 人格的維護不在於他人的褒貶,而在於自身的行為增損; 提出訴訟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但未必有助於問題的解決; 金錢的請求看似損害填補,實則僅是滿足自己物質需求, 與人格的維護並無幫助。-論網路妨礙名譽興訟                    ψ筆名蘇溫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87.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ilitarylife/M.1435986823.A.62D.html ※ 編輯: staff23 (59.115.87.51), 07/04/2015 13:17:46

07/04 18:29, , 1F
想聽聽某u的評論:
07/04 18:29, 1F

07/05 16:05, , 2F
這篇才一推
07/05 16:05, 2F

07/06 17:19, , 3F
不知道官都不會看只會唸標題?
07/06 17:19,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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