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海陸兵撿屍 性侵16歲女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 (臺語是客家話)時間10年前 (2014/04/19 06:29), 編輯推噓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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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419/35776721 海陸兵撿屍 性侵16歲女 同袍慾火被女淚水澆熄 放人仍被訴 103年04月19日 蘋果日報 【郭芷余╱高雄報導】2名海軍陸戰隊二等兵去年休假到高雄夜店狂歡,搭訕1名16歲少女 ,竟趁對方爛醉「撿屍」到旅館,預謀輪流性侵,不料潘姓士兵等吳姓同袍嘿咻完後,進 房發現少女獨坐床緣哭泣,頓時淫慾全消,讓少女離去,但高雄地檢署仍認定潘男是共犯 ,昨依乘機性交罪將2人一併起訴。 起訴指出,去年10月19日晚上11時許,4名海軍陸戰隊二等兵放假到高雄夜店「MUSE」狂 歡,其中潘姓士兵(19歲)看見1名漂亮美眉,便邀對方到他們包廂喝酒,5個人連續喝了 4個小時,直到隔天凌晨3時,潘男和另名吳姓士兵(19歲)見少女醉倒,將她攙扶上計程 車,載回2人下榻的廉價旅館休息。 事後吳、潘見少女躺在床上不省人事,竟共謀輪流性侵,協議由吳男先上,潘男在房外等 候,半小時之後2人換手,不料,潘男進房發現少女已經醒來,獨自坐在床緣啜泣,突然 於心不忍,打消淫念,隨即要少女穿好褲子,還陪她坐電梯下樓,才讓她離去。 少女自殘就醫 少女回家向母親哭訴受辱經過,並由母親陪同報案。事後少女出現創傷後症候群而就醫, 甚至有自殘傾向。 檢察官認為,少女下體雖僅採集到吳男體液,但根據潘、吳認罪供詞,以及事後少女與2 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商談賠償事宜等證據,認定潘男未逞淫慾,但案發前2人確實預謀輪 流性侵少女,依法應與吳男同樣都是共同正犯,昨將2人起訴。 律師丁昱仁指出,很多人以為在夜店「撿屍」做愛沒事,其實會觸犯《刑法》乘機性交罪 ,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且不一定要參與全部犯行,就算參與一部分或某一階段 ,都會成立犯罪,也就是說,共犯中只要一人犯罪既遂,其他人就要負擔相同罪責。 2人共謀同罪 以本案為例,一開始潘、吳2人既然預謀共同性侵少女,且吳男性侵得逞,則潘男就算沒 做,也是共犯,但法官量刑應會判得比較輕。 夜店撿屍的刑事責任 ◎若趁對方醉得不省人事而性侵,觸犯刑度3到10年的乘機性交罪。 ◎若對方醒來抗拒還性侵,觸犯刑度3到10年的強制性交罪,通常判刑結果比乘機性交罪 更重。 ◎若對方未滿14歲,不論對方是否同意性交,都觸犯刑度7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即使沒有性侵得逞,也可能觸犯刑度6月到5年的乘機猥褻罪,或刑度5年以下的妨害自 由罪。 ◎協助灌醉、扛屍、把風等,如屬犯行分擔、有犯意聯絡,會被以共犯論罪。 資料來源:律師廖芳萱 -- http://goo.gl/EuWQU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6.148.1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Militarylife/M.1397860170.A.FFB.html

04/19 08:02, , 1F
16歲就去夜店.........
04/19 08:02, 1F

04/19 08:42, , 2F
二十年前這樣吃土豆吧
04/19 08:42, 2F

04/19 09:30, , 3F
記得是4個月常備役的 那些人..呵呵
04/19 09:30, 3F

04/19 09:38, , 4F
因為你不是歪國人 所以有罪
04/19 09:38, 4F

04/19 14:09, , 5F
1999年軍史館命案至今才15年.
04/19 14:09, 5F

04/19 14:47, , 6F
問一下?十六歲能去夜店?大學時有去過幾次都有看身分證。
04/19 14:47, 6F

04/19 18:21, , 7F
有門路 奶一下 就ok了
04/19 18:21, 7F

04/19 21:07, , 8F
一定不帥
04/19 21:07, 8F

04/19 21:32, , 9F
膚色不對
04/19 21:32, 9F

04/22 09:18, , 10F
16歲上夜店父母不用負部份責任?如果管束好就不會有這情形
04/22 09:18, 10F

04/22 09:18, , 11F
了,當然撿屍的也有錯
04/22 09:18, 11F

04/24 23:07, , 12F
等單位被幹翻
04/24 23:07,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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