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新聞稿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 (巧合太多就有可能是陰謀)時間10年前 (2014/03/07 20:39), 編輯推噓5(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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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決主文 陳毅勳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羅濟元、陳嘉祥、李侑政、黃冠鈞均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 過失致人於死,各處有期 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李念祖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曰。 蕭志明、宋浩群、侯孟南、黃聖筌、張豐政均無罪。 二、陳毅勳上官凌虐軍人部分: 陳毅勳於102年7月3日晨間活動時,命已經操練近1小時之 禁閉〔悔過)生實施加強型伏地 挺身50下〔將雙腳擺放於板凳上、 雙手撐地之方式實施伏地挺身),而加強型伏地挺身強 度甚高,且 操作次數非低,而逾越教育、訓練之必要,且不符比例原則,對 於禁閉(悔過 生(即洪仲丘、宋〇〇、鄭〇〇、游〇〇》而言, 實屬不堪負荷,而令人不堪忍受並有殘 酷感,而陳毅勳雖未全程 操課,但可知實施上開加強型伏地挺身當時值晨間活動最後時段 ,禁閉(悔過〕生確實操練已近1小時,體力已大量消耗,陳毅勳卻仍施以高強度之動作, 且操作份量顯較一般操作次數多, 被告陳毅勳於實施加強型伏地挺身前,原本係要求禁閉 (悔過〕 生撐牆操作伏地挺身,既然係要求禁閉(悔過〕生以雙腳撐牆、 雙手著地之方式 實施伏地挺身,嗣後方改命禁閉(悔過生)將板凳靠牆施作上開加強型伏地挺身,自不能 僅以無全程操課卸責、 已命禁閉(悔過〕生於牆邊操作而卸責。況且陳毅勳見禁閉(悔 過)生均難以完成動作,且洪仲丘已2次反應無力施作,卻仍執 意要求禁閉(悔過〕生完成 動作,顯有凌虐之故意,故陳毅勳之 行為已該當於凌虐犯行。 三、羅濟元、陳嘉祥、李侑政、李念祖、黃冠鈞業務過失致死部分: 陳嘉祥、李侑政、李 念祖、黃冠鈞為102年7月3日下午體能活 動時間之在勤禁閉(悔過〕室之管理士,羅濟元則 為當時之代理 副室長。而國軍官兵基本體能暨游泳訓練參考手冊、陸軍102年 度部隊訓練 計劃大綱均一再強調,室外操課時應注意高危險群人員之身體及體力負荷狀況,並應注意 隨危險係數調整操課内容及 場地,且應確實下達安全規定,以降低發生中暑之機率;而羅 濟元、陳嘉祥、李侑政、李念祖、黃冠鈞卻於102年7月3日下午 體能活動時均未注意上開 注意義務而在毫無遮蔽之場地正常操課,並未降低各項中暑之成因,而禁閉(悔過〕室管 理士係採任 務編組之方式,所有在勤之管理士均應同負管理、戒護之責,故 102年7月3日 下午體能活動雖係由李念祖進行操課,但在勤之其他管理士亦不得免除其責。代理副室長 羅濟元當時雖另有其他勤務,但不因而減免其代理副室長之責,亦不得以另有其他勤務 而 免除其代理副室長之督導義務。參諸洪仲丘在102年7月3曰 體能活動一結束,即出現異常行 為及判斷力不良之中暑症狀,堪認洪仲丘在惡劣操課環境下接受超過其體能所能負荷之運 動份量引發運動型中暑,進而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國軍官兵基本體能暨游泳訓練參考 手冊、陸軍102年度部隊訓練計劃大綱之相關 室外操課規定,係國軍室外操課均應遵守,而 非禁閉(悔過〕室 所應特別遵守之規定,禁閉(悔過〕室之相關人員自不能以學長 未為交 接告誡或未接受禁閉(悔過〕室相關訓練予以免責。禁閉 〔悔過〕室相關人員縱無法接觸 禁閉(悔過〕生之體檢報告,但 依洪仲丘之外型、之前體能活動之操作情況,不難判斷洪 仲丘屬 於高危險群人員,本不宜對其施以與他人相同程度之訓練,當不 得以無法接觸洪仲 丘之體檢報告而免除應注意高危險群人員體力 狀況之義務。而陸軍269旅每個小時均有公告 溫度、濕度及危險 係數,公告地點與禁閉(悔過〕室僅有一門之隔,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形 ,禁閉(悔過〕室相關人員也不得以禁閉(悔過〕室内並 未公告即可免除應注意危險係數 之義務。又論,雖禁閉(悔過〕 室内僅有一操課場地,但操課時如天候為雨天時可調整至走廊操課,故非完全無因天候可 變通調整之操課地點。故羅濟元、陳嘉祥、李侑政、李念祖、黃冠鈞前開過失行為與洪仲 丘之死亡結果 有相當因果關係,而應負業務過失致死之刑責。 四、關於陳毅勳被訴上官凌虐軍人致死罪嫌及被告蕭志明、宋浩群、 侯孟南、黃聖筌、張 豐政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罪嫌部分: 洪仲丘自102年6月28日進入禁閉(悔過〕室執行悔過處分迄 102年7月3日下午,僅有102年7 月3日下午體能活動結束 後出現中暑之症狀,期間也無其他熱傷害之症狀,洪仲丘於102年 7月3日午休起床之狀態亦屬正常,即無證據證明洪仲丘於102 年7月3日下午體能活動課程 前已有熱傷害之症狀,而陳毅勳、 蕭志明、宋浩群、侯孟南、黃聖筌、張豐政均未在勤, 即難認其 於102年7月3日下午體能活動操課前之行為與洪仲丘發生中暑有相當因果關係存 在。故被告蕭志明、宋浩群、侯孟南、黃聖筌、張豐政即無證據證明已構成被訴業務過失 致死罪嫌。而陳毅 勳雖於102年7月3日晨間活動施以洪仲丘難以負荷之體能操練,但晨間 活動之危險係數尚未達調整操課内容、場地之程度,且洪仲丘於晨間活動結束後並無出現 與中暑或熱傷害相關之症狀,故綜合環境及運動份量而言,並無證據證明已達使洪仲丘產 生中暑之臨界點,而無從認定陳毅勳之犯行亦構成上官凌虐軍人致死罪。 五、量刑審酌:羅濟元、李侑政、陳嘉祥、李念祖、黃冠鈞以及陳毅勳分別身為禁閉室之 代理副室長、管理士,在禁閉(悔過〕生因過犯行為進入禁閉(悔過〕室時,除應發揮懲 戒功能外,禁閉(悔 過)室主要功能係藉此警惕禁閉(悔過〕生,避免禁閉(悔過〕 生再 度違反軍紀,且禁閉(悔過〕生均為渠等軍中同袍弟兄,因 此一切活動、訓練亦應遵循軍 中相關規定並注意禁閉(悔過〕生之體能狀況,羅濟元、李侑政、陳嘉祥、李念祖及黃冠 鈞既然身 為禁閉(悔過〕室之代理副室長及管理士,當應注意其職責上所應遵守之規定, 卻均未注意;另陳毅勳亦不得利用其操課權責恣意對禁閉(悔過〕生任意施加無限制之操 練,造成禁閉(悔過〕生沉重負擔,所為誠屬不該;另參以本件並因羅濟元、李侑政、 陳 嘉祥、李念祖及黃冠鈞未對操練環境、被害人之身體狀況及體 能負荷等情事加以注意,導致本件憾事發生,對於被害者家屬產 生難以回復之莫大傷痛; 兼衡被告羅濟元、李侑政、陳嘉祥、李念祖、黃冠鈞以及被告陳毅勳之手段、方法、智識 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而量處本件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102年度軍重訴字第2號: 一、判決主文 郭毓龍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處拘役30日。又共同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3月。 二、陸軍269旅禁閉(悔過〕室欲收受其他單位禁閉(悔過〕生執行 禁閉(悔過〕處分, 陸軍269旅分層負責明細表所示上應由旅 長批示始可接收,旅長揚方漢亦曾在會議中重申此 為應特別注意事項。揚方漢係於102年6月14日下午2時以後始同意禁閉(悔 過)室收入證 人葉〇〇執行禁閉處分,惟郭毓龍已於同日上午9時 許先行收入葉〇〇;另揚方漢102年6月 28日下午4時40分許 批准執行洪仲丘、宋〇〇執行禁閉(悔過〕室處分前,郭毓龍巳 指示 先行收入洪仲丘、宋〇〇,並製作禁閉(悔過〕室人員統計 表為禁閉(悔過〕室開始執行 禁閉(悔過〕處分之依據,致洪仲丘、宋〇〇先後於同日上午10時16分、11時20分許收入 ,則郭 毓龍在揚方漢准予執行其他單位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之前即先行收入其他單 位之禁閉(悔過〕生,當屬違法。另郭毓龍於收受其他單位執行禁閉(悔過〕之公文時, 除檢查軍人身分證以 外,本應審查執行禁閉三聯單、體檢表、連級人評會資料,而陸 軍 542旅送請執行洪仲丘、宋〇〇禁閉(悔過〕案之公文中所檢附之會議資料組之與人評會不 符,故欠缺人評會資料,郭毓龍卻仍同意收受洪仲丘、宋〇〇執行禁閉(悔過〉處分,亦 屬違法。 三、量刑審酌:審酌郭毓龍身為陸軍269旅禁閉(悔過〕室憲兵官,對於接收其他單位送請 執行禁閉(悔過〕處分之禁閉(悔過〕生, 負有第一線審查之義務’而亦知悉須經旅長揚 方漢審核後始得收入其他單位之禁閉(悔過〕生,且旅長揚方漢並於會議中重申須 特別注 意此節,然郭毓龍卻為執行上便利,竟無視前開規定,而在旅長揚方漢批准執行葉〇〇、 洪仲丘、宋〇〇之執行禁閉(悔過)案之前,即將渠等收入;致葉〇〇遭提前收入,於旅 長楊方 漢批准執行之前遭違法拘禁於禁閉(悔過〕室;而郭毓龍於審核 洪仲丘、宋〇〇之執行禁閉(悔過〕處分案公文時,明知文件内並未檢附必經程序之人評 會會議資料,卻仍同意收入,並逐級上呈,進而導致洪仲丘、宋〇〇在程序未備之情況遭 拘禁於禁閉(悔 過)室,所為誠屬不該;又兼衡郭毓龍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以 及其犯罪 之動機與目的、手段、侵害他人人身自由之時間長短等 一切情狀,量處本件之刑。 102年度軍重訴字第3號: 一、判決主文 沈威志、何江忠、劉延俊、范佐蕙、陳以人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各處 有期徒刑6月。 徐信正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8 月。 二、依102年5月22日廢止之「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以及102年5月22日開始施行之 「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對於士官未經核准攜帶資訊儲存媒體入營之違規行為,均僅 得施以申誡處分,均僅有士兵可施以禁閉處分,故士官本不得施以悔過處分。 又欲施以禁 閉、悔過處分,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施行細則以及軍 中之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禁閉 室管理實施規定、獎懲人事 作業程序暨評議會設置規定之附件13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士官 獎懲作業」評議委員會標準作業程序表,於連級單位須以副連長為主席召開人評會決議, 再上呈予連長核定懲處。沈威志、何江忠、 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本應知悉前 開規定。而陸軍542 旅旅部連副連長劉延俊第一時間得知連上下士洪仲丘、一等兵宋 〇〇 於102年6月23日遭查獲攜帶照相功能手機、MP3播放器、智慧型手機之入營違規行為,卻在 102年6月24日與連長徐信正討論後,因考量洪仲丘、宋〇〇同時被查獲,如施以不同懲處 會令同袍感到不公而影響對渠等領導統御之觀感,且斟酌洪仲丘、宋〇〇2人之犯後態度, 而決定要對洪仲丘、宋〇〇施以禁閉(悔過〕處分,連長徐信正並於士評會召開之前即詢 問蕙兵官蔡忠銘執行禁閉之流程及所需文件,足認連長徐信正早已決定要對洪仲丘、宋〇 〇施以禁閉(悔過〕處分。另陸軍542旅旅部連派代士官督導長范佐憲、士官長陳以人得知 連長徐信正、副連長劉延俊之決議後,亦在102年6月25日以范佐憲為主席之士評會 中大力建議並說服與會委員投票贊成對洪仲丘、宋〇〇2人施以禁閉〔悔過)處分,致士評 會做成對洪仲丘施以悔過7日之處分、對宋〇〇施以禁閉7日處分之決議;而士官長陳以人 在得知禁閉 (悔過〕室可能沒有空位可供立即執行,與連長徐信正討論後擔憂洪仲丘無法 在退伍前執行悔過處分,遂建議連長徐信正向陸軍542旅副旅長何江忠求助,故連長徐信正 與士官長陳以人於102年6月26曰晚間去請求副旅長何江忠協助詢問禁閉〔悔過〕室有無空 位可供執行,副旅長何江忠即口頭准許依規定辦理,連長徐信正因而於102年6月27日上午 即開始準備執行禁閉(悔過〕處分相關事宜,並請陸軍542旅旅部連排長尤鉅帶洪仲丘、宋 〇〇 進行體檢,士官長陳以人得知後為能協助儘快完成相關流程,便與派代士官督導長范 佐蕙一同至醫院詢問可否儘快取得體檢報告。此外副旅長何江忠於102年6月27日下午恰與 禁閉(悔過〕室所屬之陸軍269旅副旅長黃天任同車,並得知禁閉(悔過')室目前尚有空位 ,旋即通知連長徐信正可以準備送執行禁閉(悔過〕 處分,翌日即可執行,並在同日晚間 會議中指名連長徐信正應儘速完成相關程序。連長徐信正得知可以執行禁閉(悔過〕處分 後,雖然洪仲丘、宋〇〇之禁閉(悔過〕處分僅召開士評會,而未召開人評會,程序尚不 完備,然連長徐信正、副連長劉延俊為能儘速執行洪仲丘、宋〇〇之禁閉(悔過〕處分, 仍不顧上開程序欠缺,即於102年6月27日下午遂開始準備相關簽呈,且因匆促製作多有缺 失,卻仍呈送至陸軍542旅旅部,並為能在翌日得順利執行,於102年6月27日晚間一一交 由各業管主管批核;副旅長何江忠收受相關簽呈後,雖可見洪仲丘本不得施以悔過處 分, 且洪仲丘、宋〇〇之禁閉(悔過〕處分根本未經人評會決議,卻仍批核同意;又於102年6 月28日上午上呈至旅長沈威志時, 旅長沈威志於前一日已收到洪仲丘所傳送之簡訊反應本 件懲處程序粗糙有瑕疵,審核時亦可查知洪仲丘為士官,其資安違規行為並不得施以悔過 處分,且陸軍542旅旅部連核定對洪仲丘施以悔過處分、對宋〇〇施以禁閉處分均未經人評 會程序,仍批核同意陸軍542旅旅部連所決定之懲處,導致洪仲丘、宋〇〇於102年 6月28 日上午前後送往禁閉(悔過〕室執行禁閉(悔過〕處分。又「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 」或「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 係針對維護國軍資訊安全方面而制訂以補充陸海空軍懲罰法之不完備,更能就各種違規型 態予以不同輕重程度之懲處,實踐個案正義,符合比例原則,並未逾越陸海空軍懲罰法或 增加陸海空軍 懲罰法所無之限制,難認對於軍人基本權利有所限制,自非法所不許;且陸 海空軍懲罰法未就何種過犯行為應施以何種懲處有進一步規範,均仰賴具有懲罰權責之長 官的一己衡量,則若軍中有就特定型態之過犯行為明確訂定懲處方式之規定,卻捨其而不 用,亦與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第2項禁止長官濫用懲罰權之立法意旨相悖。且人身自由為憲 法保障之基本自由,凡限制人身自由 之處罝,無論是否為刑事被告,均須踐行必要之正當 法律程序;且陸海空軍刑法及其施行細則已規定召開人評會並由權責主官核定之程序;另 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陸軍士官調(任)職、 獎懲人事作業程序暨評議會設置規定之 附件13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士官獎懲作業」評議委員會標準作業程序表、陸軍司令部内部 管理實施計晝附件禁閉室管理實施規定亦均有相同規定,故如 未遵循上開正當法律程序, 即違反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自屬違法;且陸海空軍刑法並未排除刑法之 適用,本件行為態樣既已符合刑法第302條之構成要件,縱陸海軍刑法就違反法定程序無 處罰之特別規定,亦不得排除無刑法第302條之適用。本件沈威志、徐信正分別為旅長及連 長,何江忠、劉延俊為副旅長及副連長,並為單位資訊安全長,而范佐蕙、陳以人應已 參 與過多次士評會,且士評會前已知召開目的,亦可查閱相關規定,沈威志等人本不得推稱 不知規定;況且既然決定施以懲處,沈威志等人自有查閱確認相關規定之義務。況徐信正 、劉延俊、 范佐蕙、陳以人早在召開士評會之前即已決議對洪仲丘、宋〇〇 施以禁閉(悔 過〕處分,並因擔憂洪仲丘未能在退伍之前執行處分,而積極尋處相關協助,並忽視必經 之人評會程序,顯見渠等自有犯罪之故意;而何江忠事前即得知本件懲處案,即一再催促 徐信正加速完成懲處,且何江忠、沈威志並於審查相關簽呈時, 無視前述違誤仍同意執行 ,亦足認有犯罪之故意。故沈威志、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蕙、陳以人均有參與 本件對部屬施 以法定種類以外之懲罰、假借職務上權利私行拘禁他人之犯行,而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量刑審酌:被告沈威志等6人本應知悉核定禁閉、悔過處分形同 囚禁個人,而妨害他人 行動自由,於斟酌施以禁閉、悔過處分時應當謹慎為之;而陸軍542旅旅部連之幹部包括被 告徐信正、劉延俊、范佐蕙、陳以人僅因認違規人員犯後態度不佳,而決定要施以禁閉( 悔過〕處分,而被告徐信正、劉延俊未曾經手過施以 禁閉、悔過處分案件,本應更加謹慎 確認所需程序及準備文件,卻因急於完成懲處,竟省略必經之人評會程序,即逕以士評會 程序決議為之,而被告范佐蕙、陳以人更不斷促使完成本件懲處,造成本件洪仲丘、宋〇 〇懲處案程序嚴重違失;本件懲處案之核定歷經各級業管長官如被告沈威志、何江忠, 卻無一人指出上 開違誤而造成本件錯誤懲處,亦令人難以想像;參諸軍中規定固 然繁雜, 惟有適用之必要時即須嚴加遵守,否則所制訂之規定將形同具文,而失去制訂之目的,然 被告沈威志等6人均違背遵守規定之義務,自屬悖於渠等身為軍人之榮耀及義務;均應負起 責任,而被告徐信正身為連長,係洪仲丘、宋〇〇最直接之長官,對其2人之狀況更應較 其他人瞭解,且對本件懲處之處分及執行 正確且程序正當,負有最大確保責任,而被告沈 威志等6人均無前科,素行尚屬良好,兼衡被告沈威志等6人犯罪之動機與目的、犯後否認 犯行之態度,以及個人參與情節之輕重,並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本件之刑。 -- → mydreamcome:這家極度不推啊!!!這家店我去吃過,是有些問題存在的,即時報警認證爛店 家偷竊罪是公訴罪,沒報警處理就是姑息這種爛店家 >"<放縱這種惡劣行為不可取呀01/20 [新聞] 被抓包!名店暗槓客手機 新聞出來後 mydrexxxxxx:事主,妳開心了吧!剛才我打電話給老闆娘,她擔心商譽!!提督府牛肉麵全台有 幾家分店!老闆娘暫時不提任何行動!老闆娘說:一大早,蘋果記者就打電話給她了!!老闆娘 的人心地不差,單純是員工個人行為,店家很倒楣阿現在那位阿桑已經辭職了,老闆娘說: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7.133.18

03/07 20:46, , 1F
今天,是我第一次相信台灣司法正義!
03/07 20:46, 1F

03/07 20:47, , 2F
司法已死
03/07 20:47, 2F

03/07 20:51, , 3F
除了陳之外,剩下的人都比我原先想的判的還重XD
03/07 20:51, 3F

03/07 21:02, , 4F
耐著性子看完了,其實法官都認定被告罪名成立,但重點是量刑
03/07 21:02, 4F

03/07 21:03, , 5F
如果業務過失致死可易科罰金X萬,那醫糾案件何必和解呢?
03/07 21:03, 5F

03/07 21:06, , 6F
如果公務員私刑拘禁只判3個月,那不是要擔心白色恐怖復辟?
03/07 21:06, 6F

03/07 21:07, , 7F
法官判決我是認為無奈的判決,因為證據全部沒交出來如何證明?
03/07 21:07, 7F

03/07 21:08, , 8F
就像日本白色巨塔一樣 你拿不到關鍵性證據 你根本沒辦法
03/07 21:08, 8F

03/07 21:14, , 9F
法官其實也認定了一干人等合謀硬關禁閉的犯意...
03/07 21:14, 9F
恩 的確 只是苦無明顯的證據罷了 ※ 編輯: ugvu 來自: 163.17.133.18 (03/07 21:16)

03/07 21:28, , 10F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六個月還可易科罰金,真的太輕了
03/07 21:28, 10F

03/07 21:32, , 11F
從主文來看不是證據不足的問題,而是法官從被告的智識程
03/07 21:32, 11F

03/07 21:33, , 12F
度、態度、家境或其他因素而輕判
03/07 21:33, 12F

03/07 21:34, , 13F
只覺得整個事件好像紅燈右轉被執法者私刑監禁,最後還死了
03/07 21:34, 13F

03/07 21:35, , 14F
怎麼看都覺得只判私刑拘禁與過失致死有點問題
03/07 21:35, 14F

03/07 21:38, , 15F
這個是因查無范等人對洪殺人或囑咐戒護士謀害故意的證據
03/07 21:38, 15F

03/07 21:38, , 16F
...
03/07 21:38, 16F

03/07 21:39, , 17F
是還不到教唆殺人,但撞個總統府都算殺人未遂了,這未免也..
03/07 21:39, 17F

03/07 21:39, , 18F
所以法官在罪刑上做了切割。但其所論罪名也很重
03/07 21:39, 18F

03/07 23:27, , 19F
確實卡在沒有證據,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03/07 23:27, 19F

03/08 02:24, , 20F
這群狗軍 把證據全處理掉 在軍中玩死人的代價好輕
03/08 02:24, 20F

03/08 03:16, , 21F
joh在#1I0QBAk2 (armedFanClub) [ptt2.cc]可是另一種說法
03/08 03:16, 21F
文章代碼(AID): #1J6RuOOX (Military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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