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洪案] 8/28(三) 54三立 前進新台灣 Live 14:00
徐國勇律師主持的真的很好,也點出很多我覺得不錯的重點
有部分推文提到,我就順手貼一下相關法律條文
(先聲明,我的專長不是法律,有錯還請指正)
: 推 uisnegr:吳翼竹和沈威志一起列六大惡人好了 吳還偽造洪簽名 08/28 14:29
: → rpp1:1985行動聯盟可發起聲討曹金生倪運喜等軍檢軍院 08/28 14:29
: 推 brightjade:曹金生(軍檢) 08/28 14:36
: → brightjade:倪運喜(軍院) 08/28 14:37
: → brightjade:馬英九(三軍統帥) 渾然天成自藏頭 08/28 14:37
陸海空軍刑法 第44條(凌虐部屬罪):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我是覺得可以用第44條第三款來起訴、求刑軍檢跟軍院
就算關不了,定罪之後,就別想領高額退休俸
這些軍檢、軍院人員沒資格!
: → knowing:徐打電話給尤說要用他的印章 尤回了一聲喔 電話隨即掛斷 08/28 14:37
: → knowing:都還沒講完就掛了 徐認為尤答應了 08/28 14:37
: 推 pkn:徐也說沒跟尤說要蓋甚麼文件... 08/28 14:39
: → knowing:吳知道沒開人評會 還蓋章 08/28 14:42
: → knowing:旅長表示做事嚴謹 會看體檢表和人評會紀錄等文件 08/28 14:44
: 推 timeshadow:當兵的時候什麼章都嘛自己亂蓋 08/28 14:45
陸海空軍刑法 第76條(戰時從重處罰):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略...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略...
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推 rpp1:蕾神講了 要法辦軍檢軍院 08/28 15:04
: → rpp1:1985第三波行動,聲討軍檢軍院 曹金生倪運喜別逃 08/28 15:05
: 推 TZUYIC:這些軍檢察官、軍法官好像沒有讀過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法, 08/28 15:06
: → TZUYIC:不知道要連續陳述不可中斷,這些人一定要辦失職。 08/28 15:06
: → TZUYIC:每次講到「上級」就會自動休息10分鐘,休息完就問還有話要 08/28 15:07
: → TZUYIC:補充嗎?真是爛人,不辦它們怎麼行。 08/28 15:07
: → TZUYIC:再次證明軍檢軍院一定要廢,這些人領薪水真是全民損失。 08/28 15:08
: 推 chiutepiao:軍院檢有軍審法 不用讀刑訴 軍審沒規定到的就當沒有 08/28 15:16
: 推 timeshadow:媽的軍檢跟軍院只廢掉,不辦他們好像讓他們逃過一劫 08/28 15:17
: 推 rpp1:黃天任,黃文啟 張治偉等人的退休俸也該追討 ,跟本就長期亂搞 08/28 15:18
: → rpp1:1985第三波可主打軍檢軍院和這一干人等的退休俸 08/28 15:19
: 推 icemok:可以告軍檢院瀆職。(實際上就真的是瀆職!) 08/28 15:19
我看的影片是 youtube 轉錄的,不是直播
所以特別看一下徐國勇律師在節目上秀出的公文所記錄三次休息時間
1.現在時間:102年7月15日16時27分。(休息10分鐘)
(間格30分鐘)
現在時間:102年7月15日16時57分。(繼續開庭)
(間格58分鐘)
2.現在時間:102年7月15日17時55分。(休息10分鐘)
(間格10分鐘)
現在時間:102年7月15日18時05分。(繼續開庭)
(間格55分鐘)
3.現在時間:102年7月15日19時00分。(休息10分鐘)
(間格15分鐘)
現在時間:102年7月15日19時15分。(繼續開庭)
也許很難說提到「長官」就休息,是在「上下其手」
但是關於推文提到的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 第190條(訊問證人之方式~連續陳述)
訊問證人,得命其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
軍事審判法有沒有關於訓問證人方式的規定? 我沒有查到
但是有一條:
軍事審判法 第35條(刑事訴訟法之準用)
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關於法院管轄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所以,我認為不是「軍審沒規定到」
而是這些軍檢、軍院人員已經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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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67.26
※ 編輯: mark0204 來自: 140.112.67.26 (08/28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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