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新聞稿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 (舞舞溜溜)時間10年前 (2013/08/24 00:29), 編輯推噓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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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w3096 ()》之銘言: : 本院102年度軍重訴字第3號被告何江忠、徐信正、范佐憲所涉瀆 : 職等案件,3名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部分,業 : 經本院軍事專業法庭合議庭調查完畢,並於民國102年8月23日下 : 午5時30分許當庭宣示,茲略述裁定內容如下: : 一、經本院訊問後,被告何江忠、徐信正、范佐憲涉犯起訴書所載 : 之刑法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45條第2 項共同對部屬施以 : 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罪以及刑法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6 :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134 條、第302 條共同職權妨害自 : 由等罪嫌,依被告沈威志、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 : 陳以人之供述內容,並與證人吳翼竹等29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內 : 容相互勾稽,再參諸卷附諸多證據,足認本件懲處洪仲丘、宋 : 昀燊等人之處分,原應經過士官評議委員會(下稱士評會)決 : 議後,再召開人事評議委員會(下稱人評會)覆審,惟本件竟 : 逕依程序上多有瑕疵之士評會決議結果即將洪仲丘、宋昀燊等 : 人逕送懲處,且洪仲丘身為士官違規攜帶照相功能手機等物, : 依國家資通安全獎懲規定並不得為禁閉或悔過之處分,被告何 : 江忠、徐信正、范佐憲身為決議、核處懲罰之長官,非但忽視 : 此瑕疵,更加速整個懲處流程之進行,堪認被告何江忠、徐信 : 正、范佐憲之犯嫌顯然重大。 都開花了最後是不清楚整個流程規定,聽何江忠今天放的屁話 要是全台灣上校都這款樣,我看有機會義務役預官開上校缺好了 : 二、查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裝甲第542 旅(下稱陸軍542 旅)旅部連 : 於102 年6 月25日由被告范佐憲為主席所召開關於懲處洪仲 : 丘、宋昀燊之士評會,固有該次會議紀錄簽到表、會議紀錄、投 : 票單等影本在卷可稽,然該會議簽到表之表頭雖係記載「士官評 : 議委員會議簽到表」,但會議名稱欄卻寫「召開懲處人事評議委員 : 會」,而會議紀錄表頭及事由欄係記載「人事評審會記錄」,主席 : 致詞部分亦稱「召開懲處人事評議會」,投票單亦係使用「人評會 : 投票單」,均與該會性質上應為士評會不符,而被告徐信正竟亦在 : 該會議紀錄擬辦欄無人簽名之情形下率予批核,其錯誤離譜之 : 情,已超乎一般人可想像。又該會議簽到簿各委員簽名欄之筆跡, 電腦裡面叫檔案還忘記修,每次軍中開會就是有這種鳥事情,整個草率 你說第幾次第幾次忘記改就算了。 哈哈假資料 平時都叫義務役做 該自己上場馬上就包 都幹到士官連假資料都懶得做,被拖出來洗剛好 : 與投票單上簽名之筆跡,以肉眼觀之即可輕易辨識多有不同;再 : 者,卷附投票單之格式為制式格式(其上並印有「人評會投票單」 : 字樣),與證人張佳雯於偵訊時稱:「(投票單如何製作?)我是拿 : 空白A4紙裁成6 等分交給各委員填寫(見102 年度偵字第23號 : 卷【分案日102 年7 月22日】二第28頁背面)顯然不符,亦與 : 證人江翊榕於偵訊時當庭所繪投票單之格式未符(見102 年度偵 : 字第23號卷【分案日102 年7月17日】一第187 頁),則本件 : 上開會議資料之真實性自非無疑。又證人張佳雯於偵查中證稱: : 開完會後伊將票放在抽屜內,102 年7 月7 日或102 年7 月8 : 日,范佐憲打電話問伊票在哪裡,伊跟范佐憲說在抽屜裡,後來 : 票就不見了,是誰拿走伊不清楚(見102 年度偵字第23號卷【分 : 案日102 年7 月22日】二第27頁);洪仲丘死亡後某日,范佐 : 憲打電話問伊投票單在哪裡,伊告知范佐憲說在辦公室抽屜內, : 隔了2 天,伊翻抽屜,發現不見了(見102年度偵字第23號卷【分 : 案日102年7月17日】一第203頁),顯見該投票單原係由證人 : 張佳雯保管,然在被告范佐憲打電話詢問放置處所後,即不在原 : 放置地點,惟關於卷附投票單影本如何取得,被告范佐憲於偵查 : 中供稱:先前司令部調查時有問連長(即被告徐信正)投票單在 : 哪裡,所以有聯繫張佳雯,但張佳雯表示投票單在辦公室抽屜內, : 之後有沒有拿給司令部就不清楚,後來約7月9日有打電話問連 : 長,連長才說在他那裡,所以就請太太先跟連長影印1份,後來 : 有請辯護人於102年7月18日轉交影本,影本只有9張投票單, : 但連長也說只有9張(見102年度偵字第22號卷一第192至196 : 頁),查上開投票單原應有10張(即關於洪仲丘、宋昀燊均應各 : 有5張),但被告范佐憲稱被告徐信正僅有9張,則依被告范佐憲 : 及證人張佳雯之說法,現上開投票單已有1張不知去向,而被告 : 范佐憲亦係從被告徐信正處取得投票單影本9張,又本件隨卷檢 : 送之證物中亦無上開投票單正本;另參諸被告范佐憲與徐信正就 : 如何發現投票單正本原本在證人張佳雯之抽屜,所述有所不一, : 則渠等所述或有隱匿,又被告徐信正雖稱確實有幫被告范佐憲影 : 印1份,但不知目前投票單正本位於何處,其所述不符常理,另 : 被告何江忠更稱沒有見過投票單正本,然投票單正本本懲處公文 : 之重要附件,被告等3人竟全未注意有此缺漏,實難想像。則本 : 件上開會議簽到表、會議紀錄、投票單有上開諸多瑕疵令人質疑 : 其真實性下,再參諸本件投票單短缺1張及投票單正本闕如之情 : 形,已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 人治 不意外,為什麼投票單可以請太太影印?是徐信正太太? : 三、再查: : (一)本件共同被告陳以人證稱:旅長(即沈威志)召集我們說法要 : 一致的當天(即102 年7 月9 日)下午2 時許,被告何江忠 : 召集被告徐信正、范佐憲及我3 人到他辦公室,他教導我們面 : 對家屬及軍事檢察官要如何回答的技巧,另旅長在上午集合我 : 們時,有要求我們針對事實內容關鍵點大家要講好,說法要一 : 致……被告何江忠告訴我們檢察官會怎樣問被告,檢察官會問 : 動機,所以我們必須要去想我們的動機是什麼來回應檢察官等 : 語(102 年8 月2 日上午10時22分陳以人筆錄第7 頁,同日 : 下午4 時30分陳以人筆錄第3 頁);被告何江忠於國防部高等 : 軍事法院102 年8 月7日訊問時供稱:我有召集他們,先拿出 : 軍事檢察署2 年前對我案子所作的調查報告,就拿著第一頁跟 : 他們說,到了軍事檢察署就是像我資料這樣子問……後來我就 : 模擬一個狀況大概就說洪家會問洪仲丘他的表現怎麼樣,我記 : 得應該是連長回答,他犯後態度不好,我說你不能對洪家這樣 這已經算扯謊算偽造口供嗎? : 子回答,這樣的回答是要對檢察官回答……我應該有預擬第2 : 個問題,洪家可能會問你們對這件事的看法,這應該也是連長 : 回答的,連長回答我們都有行政疏失,我就把話打斷了,我說 : 你們不能跟洪家說明我們只是行政疏失,洪家會認為我們在規 : 避責任,那行政疏失部份我們在法院上都向庭上坦承不諱等語 : (高等軍事法院102 年訴字第12號卷第137 頁正反面);被告 : 徐信正亦供稱:「問完問題之後,被告何江忠有講說之前有接受 : 軍檢詢問之經驗(非本案)……關於這一部分的表示,就沒有 我在想何江忠強調的案子應就就是一本大兵手記把整個單位幹飛天 的事情吧。 : 一一模擬問答。」(高等軍事法院102 年訴字第12號卷第132 : 頁);被告范佐憲供稱:「當時被告何江忠有召集我們到他的辦 : 公室,他說上法庭要回答簡單,要回答是或不是,對或不對, : 他還有以前在外島的案子來講……」(高等軍事法院第102 年訴 : 字第12號卷第142 頁)。綜上共同正犯陳以人、被告何江忠、 : 徐信正、范佐憲等3 人之上開供述相互以觀,被告等3 人於案 : 發後即集合討論如何應對外界質疑及調查,且被告何江忠甚至 : 設計模擬問答,以便尋求軍隊間相關人員口徑之一致,則被告 : 何江忠、徐信正、范佐憲等人確實早有勾串之事實。另被告范 : 佐憲於今日庭訊時亦稱旅長(沈威志)當日曾稱出了大門不要 : 跟別人說這件事,則當日召集之目的如無不可告人之事,又何 : 須為上開交代,又被告何江忠、徐信正、范佐憲今日就102 年 : 7月9日之召集會議確實情形如何,均陳述只是討論對於洪仲丘 : 家屬如何應答,但被告何江忠、徐信正、范佐憲就102 年7 月 : 9日被告何江忠中午召集討論時,有提出其先前在軍事檢察署之 : 案件等節均有所陳述,堪認若僅為單純討論如何得體應對洪仲 : 丘家屬,自無須以在軍事檢察署之案件為例指導他人;是被告 : 等3 人避重就輕之情形顯而易見,則確實情形為何更有待日後 : 傳喚相關證人到庭交互詰問,以釐清事實。又依卷附通聯紀錄, : 於102 年7 月3 日至7 月15日間:⑴被告范佐憲部分,與徐 : 信正45通、與陳以人51通、與張佳雯15通。⑵被告徐信正部 以上看來范佐憲負責的部分屬於連級上的事物,並且一直與參一 協調開會的東西 : 分,與沈威志21通、何江忠18通、劉延俊43通、范佐憲45 : 通、陳以人58通、張佳雯58通。⑶被告何江忠部分,與沈威 徐信正應該就是負責交辦上頭指示 聯絡的人下至兵上至旅長 : 志21通、徐信正18通。則依上開通聯情形,聯絡均甚密切, 何江忠部分應該就是跟旅長討論怎麼蓋事情 以上都是手機電話,如果軍線可以查一定更刺激 口頭講的應該更多 : 查被告范佐憲、徐信正、何江忠對本件洪仲丘懲處乙事參與情 : 節均非輕,當均知之甚明,自無向他人探詢本件始末之必要, : 且本件相關共犯及證人均為軍中同袍,相見機會甚多,更無密 : 切以電話聯繫之必要,則上開密集通聯情況,自屬可疑。又參 : 諸被告何江忠、徐信正、范佐憲等人均已服務軍旅多年,自得 : 透過舊屬同僚等各種聯繫管道,與本件相關共犯、證人取得聯 : 繫,又軍人有上下服從命令之特質,如前被告3 人之供述,旅 : 長沈威志及被告何江忠均有召集部屬集合並教導面對軍事檢察 : 官要如何回答的技巧,甚且告知如何回應較為妥當,則被告等3 : 人已有勾串之情形,且本案相關共犯及證人均為被告等3 人之 : 軍中同袍,極易有接觸照會之情形,被告范佐憲、徐信正、何 : 江忠於上開期間內有上述密集通聯情形,益徵被告范佐憲、徐 : 信正、何江忠與共犯、證人間勾串之虞。 以上就是主要收押原因 : (二)另據證人張佳雯、簡芸芝證述內容可知,被告范佐憲明知決議 : 本件懲處洪仲丘、宋昀燊之士評會為其所召開,且係其邀集與 : 會人員,惟被告范佐憲於案發後即102 年7 月11日在542 旅 : 政戰主任辦公室內,卻故意向證人張佳雯說「那天人評會委員 : 是妳找的吧」,且因證人簡芸芝於士評會表示「禁閉室都要排 : 隊,更何況要退伍了怎麼可能排得到」,范佐憲於102 年7 月 : 11日並向證人簡芸芝稱「這件事不要講,會害到很多人」(見 : 102 年度偵字第23號卷【分案日102 年7 月22日】卷二第35 : 頁反面、102 年度他字第11號卷一第113 頁),益顯其案發後 幹 超噁 這就是所謂推事情的嘴臉 而且還上士推給一個女兵 : 試圖影響證人張佳雯、簡芸芝說詞之舉動甚明;且證人簡芸芝 : 並稱被告范佐憲於102 年7 月9 日上午7 時40分撥打電話予 : 簡芸芝想打聽證人簡芸芝接受訊問時所聽聞之內容是否與其所 : 聽聞相符(見102 年度他字第11號卷一第114 頁);是被告范 : 佐憲顯然於案發後在在顯露其極度關切相關共犯、證人接受訊 : 問之情形,應係為打探消息並謀與共犯、證人為口徑一致之陳 : 述,以圖規避責任,另被告范佐憲於高等軍事法院於102 年8 月 : 1 日諭知交保後,竟無視本案已受社會重度矚目,旋於102 年 : 8 月3 日晚間約10時許返回陸軍542 旅,雖其辯稱係返回拿 : 取衣物等個人物品,但被告范佐憲若僅單純要取回個人物品, : 無須刻意在夜深部隊已近休息前往,或亦本可請家人代為入營 : 或委託同袍代為拿取即可。況且被告范佐憲前去該處並未事先 : 向監管其之機步二營人員陳報,復未事先通知542 旅之權責人 : 員下,而返回陸軍542 旅時竟以其妻名義登記進出,期間係遭 : 留守人員陳東翰發現,方陪同其行動,此有陸軍部隊訓練北區 : 聯合測考中心車輛進出暨酒測登記簿、陸軍第六軍團督查室案 : 件調查報告書在卷可參(見高等軍事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12 : 號卷二第20至21頁),是被告范佐憲於本件起訴後仍不避嫌自 : 行踏入陸軍542 旅,並以其妻名義登記進出,已令人懷疑係為 : 避免他人查覺此情。 我還沒看過登記進出可以寫妻子的名字XDD 各位登記進出敢寫爸媽的 名字嗎 果真奇笆 : (三)本案於102 年8 月1 日起訴移審至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諭知被 : 告何江忠交保候傳,被告何江忠趁此機會,竟又以其妻之名義申 : 辦亞太電信之易付卡門號供己使用,有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102 : 年8 月7 日筆錄在卷可參(見高等軍事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12 : 號卷二第137 頁反面至138 頁、146 頁正反面、同卷二第170 至 : 174 頁),被告何江忠並稱申辦易付卡門號係供律師、家人以及 : 作戰處公務通知所使用;惟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於偵查中調閱被 : 告等人之相關通聯,已可知被告何江忠原先使用之行動電話即有 : 2 支,有通聯紀錄附卷可稽(見高等軍事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 : 12號卷一第115 至221 頁),被告何江忠於偵查中亦稱所使用之 : 門號共有3 支,包含亞太電信門號1 支(見102 年度他字第11 : 號卷二第103 頁反面),被告何江忠於今日亦稱原本所使用之門 : 號共有2 支、1 支是亞太、1 支是中華電信;是被告何江忠所自 : 承所使用之門號本不只1 支,若被告何江忠如有與律師、家人聯 : 繫之必要,本無須另行申辦易付卡門號,況且被告何江忠並非以 : 己名義申辦,而以其妻之名義代為申請,參諸易付卡管理遠較一 : 般電信業者之行動電話困難,則被告何江忠是否係為規避監聽? : 進而以達與本案相關共犯或證人勾串之目的,自不能排除此可 : 能。 鳩咪 亞太變軍中通信器材的思維戕害頗深XDD 這麼多家電信只挑亞太 網內免錢,不知道法官 知不知道這個軍中不成文的習俗 : (四)基上,本件有事實足認被告范佐憲、徐信正、何江忠等有勾串 : 共犯或證人之虞。 : 四、綜上所述,被告何江忠、徐信正、范佐憲等3 人犯罪嫌疑重大, : 且有事實足認其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 本院審酌被告等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 : 遂行之公益考量,且兼衡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 : 自由之私益,認對被告何江忠、徐信正、范佐憲予以羈押處分尚 : 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應均自102 年8 月23日起羈押。 : (得於5日內抗告) : 轉載自http://tyd.judicial.gov.tw/newsDeta.asp?SEQNO=13201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60.35 ※ 編輯: peoplefu5566 來自: 220.136.160.35 (08/24 00:33)

08/24 00:35, , 1F
真爽…都過了那麼多天了…還找出那麼多bug...還是地檢行
08/24 00:35, 1F

08/24 00:36, , 2F
繳納看職業軍人演連續劇喔
08/24 00:36, 2F

08/24 00:37, , 3F
tkfc5566大,是桃院行,桃檢跟軍檢一樣廢
08/24 00:37, 3F

08/24 00:38, , 4F
辛苦了,推。
08/24 00:38, 4F

08/24 07:18, , 5F
英雌出少年,女法官,讚!
08/24 07:18, 5F

08/24 08:19, , 6F
軍人、軍法院跟你我一般民眾想的不同,偵辦方式當然有所不同
08/24 08:19, 6F

08/24 11:07, , 7F
英雌出少年,女法官,讚!
08/24 11:07, 7F
文章代碼(AID): #1I5utGok (Military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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