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特偵組為何不能介入?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 (魔術強森)時間10年前 (2013/08/04 11:30), 編輯推噓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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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vngoo (goo)》之銘言: : 特偵組在這種狀況 以權責來說簡而言之就是 重大貪瀆 : 就我解釋 貪是貪污 瀆是瀆職 : 請問啦 軍檢單位在案發第一個禮拜毫無作為 : 還想開意外死亡證明 意外 就是非人為 : 然後事情爆開 才擠牙膏式辦案 : 結果有一人最重是無期徒刑的罪喔 : 從意外到無期徒刑 : 請問平常一個檢察官辦這種重罪 如果第一個禮拜就在那邊閒晃無事 : 算不算失職? 算不算瀆職? 重不重大? : 檢察總長該不該介入 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 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 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 長指定之案件。 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 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 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 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 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不用講太多 就算不是算貪瀆 不是經濟犯罪 怎樣也可以是危害社會秩序了吧 所以重點就在於檢察總長願不願意將案件指定給特偵組 至於檢察總長上面的老大是誰 就天知地知你知我也知的那個人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17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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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邏輯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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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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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還在煎茶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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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1個月 25萬人民還上街頭抗議找真相 不算危害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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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只會煎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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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曉得特偵組標準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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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不信任到政府找誰來查都gg了吧 誰教一開始就要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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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你請解釋何謂"危害社會秩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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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謊之後 被人戳破 又見笑轉生氣的硬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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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免了吧,誰來查都會被罵,就算CIA來查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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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那個垃圾老大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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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社會秩序應該不是這麼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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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_ShBQf (Military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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