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掛] 洪仲丘相關草案出來了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時間10年前 (2013/07/31 14:36), 編輯推噓8(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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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大家把目前的版本畫成表格 A版本才是大家要的,承平時期全部回歸司法審判 ┌────────┬───────────┬───────────┐ │現行條文 │ 平時 │ 戰時 │ ├────────┼─────┬─────┼─────┬─────┤ │ │非軍法(陸 │軍法(陸海 │非軍法(陸 │軍法(陸海 │ │ │海空軍刑法│空軍刑法及│海空軍刑法│空軍刑法及│ │ │或其特別法│其特別法) │或其特別法│其特別法) │ │ │以外的罪) │ │以外的罪) │ │ ├────────┼─────┼─────┼─────┼─────┤ │ 軍人 │普通法院 │軍事法院 │ 軍事法院 │軍事法院 │ ├────────┼─────┼─────┼─────┼─────┤ │ 一般人 │ 普通法院 │原則普通法│普通法院 │原則普通法│ │ │ │院,但戒嚴│ │院,但戒嚴│ │ │ │法有特別規│ │法有特別規│ │ │ │定時,就不│ │定時,就不│ │ │ │一定。 │ │一定。 │ └────────┴─────┴─────┴─────┴─────┘ ┌────────┬───────────┬───────────┐ │民進黨A版本 │ 平時 │ 戰時 │ ├────────┼─────┬─────┼─────┬─────┤ │ │非軍法(陸 │軍法(陸海 │非軍法(陸 │軍法(陸海 │ │ │海空軍刑法│空軍刑法及│海空軍刑法│空軍刑法及│ │ │或其特別法│其特別法) │或其特別法│其特別法) │ │ │以外的罪) │ │以外的罪) │ │ ├────────┼─────┼─────┼─────┼─────┤ │ 軍人 │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 │ 普通法院 │軍事法院 │ ├────────┼─────┼─────┼─────┼─────┤ │ 一般人 │ 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 │ └────────┴─────┴─────┴─────┴─────┘ ┌────────┬───────────┬───────────┐ │民進黨B版本 │ 平時 │ 戰時 │ ├────────┼─────┬─────┼─────┬─────┤ │ │非軍法(陸 │軍法(陸海 │非軍法(陸 │軍法(陸海 │ │ │海空軍刑法│空軍刑法及│海空軍刑法│空軍刑法及│ │ │或其特別法│其特別法) │或其特別法│其特別法) │ │ │以外的罪) │ │以外的罪) │ │ ├────────┼─────┼─────┼─────┼─────┤ │ 軍人 │普通法院 │原則軍事法│ 軍事法院 │軍事法院 │ │ │ │院,例外陸│ │ │ │ │ │海空軍刑法│ │ │ │ │ │44~46條(凌│ │ │ │ │ │虐部屬)普 │ │ │ │ │ │通法院。 │ │ │ ├────────┼─────┼─────┼─────┼─────┤ │ 一般人 │ 普通法院 │原則普通法│普通法院 │原則普通法│ │ │ │院,但戒嚴│ │院,但戒嚴│ │ │ │法有特別規│ │法有特別規│ │ │ │定時,就不│ │定時,就不│ │ │ │一定。 │ │一定。 │ └────────┴─────┴─────┴─────┴─────┘ ┌────────┬───────────┬───────────┐ │國民黨版本 │ 平時 │ 戰時 │ ├────────┼─────┬─────┼─────┬─────┤ │ │非軍法(陸 │軍法(陸海 │非軍法(陸 │軍法(陸海 │ │ │海空軍刑法│空軍刑法及│海空軍刑法│空軍刑法及│ │ │或其特別法│其特別法) │或其特別法│其特別法) │ │ │以外的罪) │ │以外的罪) │ │ ├────────┼─────┼─────┼─────┼─────┤ │ 軍人 │普通法院 │原則軍事法│ 軍事法院 │軍事法院 │ │ │ │院,例外陸│ │ │ │ │ │海空軍刑法│ │ │ │ │ │44~46條(凌│ │ │ │ │ │虐部屬)、 │ │ │ │ │ │54條(酒駕)│ │ │ │ │ │、76條 │ │ │ │ │ │1項(3、5~ │ │ │ │ │ │7、9、10款│ │ │ │ │ │)、77條(吸│ │ │ │ │ │毒)+軍事審│ │ │ │ │ │判法第140 │ │ │ │ │ │條第1項 │ │ │ │ │ │(2~6款)普 │ │ │ │ │ │通法院。 │ │ │ ├────────┼─────┼─────┼─────┼─────┤ │ 一般人 │ 普通法院 │原則普通法│普通法院 │原則普通法│ │ │ │院,但戒嚴│ │院,但戒嚴│ │ │ │法有特別規│ │法有特別規│ │ │ │定時,就不│ │定時,就不│ │ │ │一定。 │ │一定。 │ └────────┴─────┴─────┴─────┴─────┘ 附上國民黨所拉出來要給普通法院管的法條部分 第 76 條 (戰時從重處罰) 第1項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 規定處罰: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百九十 條之一或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一○、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軍事審判法第140條第1項 下列各罪,軍事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訴為適當 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 引述《Fiesta2010 (Fiesta)》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H-1vuVP ] : 作者: Fiesta2010 (Fiesta)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Re: [爆掛] 洪仲丘相關草案出來了 : 時間: Wed Jul 31 04:13:42 2013 : 這個可以從兩個面向看兩黨修法的誠意 : 1.從普通法院審判權方面 : 兩黨皆有將部分審判權歸還普通法院, : 以及由軍事審判機關審理的規定,但何者為原則,何者為例外,兩黨有不同看法 : 民進黨版,版本A在刑事訴訟法增列第一條第二項,以及修改軍事審判法第一條, : 宣示非戰時的現役軍人刑事追訴審判程序回歸普通法院 : 另外,A版也把軍事審判法非現役軍人依照戒嚴法或特別法 : 由軍事審判的規定刪除,非現役軍人一律歸普通法院 : 此外,因應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的修正,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也修正刪除 : 所以軍事審判法237條作適用範圍的字面變更 : ------------ : 版本B則只修改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其他不變 : B版原則上承平時節還是由軍事法院有審判權 : 例外涉及洪案的陸海空軍刑法44~46條歸普通法院審理 : B版跟現行法比起來可以說是為了洪案的救急方案 : 治標不治本,這種換湯不換藥的草案卻最多民進黨委員連署提案 : ----------------- : 國民黨版則直接在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做修正 : 但國民黨版由軍事法院審理的罪名,相較於民進黨A版範圍大很多 : 依草案,原則上承平時節軍事審判權歸軍事法院,例外下列幾項回歸普通法院 :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 : 二、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 : 三、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款。 : 四、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七條。 : 五、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 : 國民黨版的第五款,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 : 由普通法院審理事實上是贅文 : 因為依照現行法140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後所列的都是普通刑法罪名 : 依據現行法,軍事審判權擴張至普通刑法的情況只有在戰時 : 140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後各款微罪不起訴事由在承平時節本來就不可能用到 : 那國民黨草案又把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寫為 : 例外承平時節由普通法院審判的情況,只時徒增法律適用的複雜度 : 2.兩黨共識方面 : 民進黨A版刪除軍事審判法34條 : 犯罪事實一部分涉及軍事審判法時,全由軍事法院審理的規定 : 國民黨版也刪除該法34條的規定 : 也就是說以後犯罪事實各依其性質 : 分別由普通法院及軍事法院審理 : 但如果從軍事刑法跟普通刑法的本質同為刑罰權去觀察 : 僅僅刪除34條只會有違反一事不二罰的風險 : 同一件事被軍事法院罰一次,又被普通法院罰一次 : 其實民進黨A版草案沒必要刪除34條 : 因為即便沒刪除,34條依照草案第一條 : 也僅適用於戰時的軍事審判,承平時節沒有適用34條的餘地 : 從戰爭時期無法迅速將軍事被告送到該管普通法院 : 審理的角度考量,戰時由軍事法院一併審理現役軍人犯罪事實一部分 : 涉及普通刑法之罪,沒有不妥的地方 : ※ 引述《soulbug (缺陷)》之銘言: : : 應網友要求轉錄 : : 作者: soulbug (缺陷) 看板: Militarylife : : 標題: [哈拉] 藍綠兩黨的草案比較? : : 時間: Wed Jul 31 01:01:18 2013 : : 議案查詢系統: : : http://misq.ly.gov.tw/MISQ/IQuery : : 國民黨版本: : : 「軍事審判法」 http://ppt.cc/07WC : : 民進黨版本: : : 「軍事審判法」 http://ppt.cc/PCqi : : 「刑事訴訟法」 http://ppt.cc/brPu : : 「國家安全法」 http://ppt.cc/kIo7 : : 國民黨版本還蠻好懂的 民進黨的意思讓我有點迷糊 : : 有專業的法律人願意解釋嗎? @ @ -- 「贓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 蓋贓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為非;清官則 自以為不要錢,何所不可,剛愎自用 ,小則殺人,大則誤國」~~~~劉顎˙老殘遊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25

07/31 14:41, , 1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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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4:46, , 2F
推,表格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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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4:49, , 3F
推 表格,辛苦大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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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快審過啊,不管是藍是綠,誰擋誰就是千古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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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有看過 民進黨的比較好 軍方完全沒漏洞可以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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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4:59, , 6F
推認真,表格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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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5:21, , 7F
請教一下 那軍檢的權限會因為審判權而不同嗎??
07/31 15:21, 7F

07/31 15:22, , 8F
現在很明顯軍檢非常腦殘 如果不把這部分劃出去 結果還是一樣
07/31 15:22, 8F
給普通法院審,軍檢就沒有審判權 沒有審判權就沒有辦法偵查,軍法官就沒有資格審 都是由非軍人出身的終身職的普通法院法官審理 一般而言有人死亡 是由檢察官相驗或由醫院開死亡證明 而怎麼死的會影響到後續到底要不要偵查 如果原則是由軍事法院管 那死亡原因就會變成是軍檢和軍法醫判斷.... 所以軍中死掉的意外和自殺事件超級高= =

07/31 15:38, , 9F
推 感謝你!
07/31 15:38, 9F

07/31 16:48, , 10F
都是水泥腦 換個法律不等於換腦袋
07/31 16:48, 10F
※ 編輯: QQfreedom 來自: 111.252.73.198 (07/31 20:05)
文章代碼(AID): #1H-B1e9a (Military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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