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拔階 可行嗎?
※ 引述《cmw5566 (見.明.王 嗚嗚溜溜)》之銘言:
: 譬如犯錯的人員
: 把他拔階降級
: 如542旅 少將旅長 變成上校
: 這樣他們不但軍階降 且薪水也會跟這降
: 尤其是跨級的降 如將變校 校變尉
: 這樣 對他們來說 才會感到事關己 才會有感
: 這可行嗎?
: 聽說美國已有這樣的實例 不知國軍有這樣的前例過嗎??
不太可行
第 5 條 軍官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撤職。
二、記過。
三、罰薪。
四、檢束。
五、申誡。
第 10 條 撤職:凡過犯情節重大者,得予以撤職。
依本法規定撤職者,非滿一年不得任用。
第 11 條 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
在一年內記大過三次者軍官撤職,士官及士兵管訓。
第 12 條 罰薪:扣除月薪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其期間以二個月為限
。
只罰兩個月
第 13 條 檢束: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間為一日以上、
三十日以下
。
就是禁假的意思
第 21 條 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不太影響到年度考績
第 23 條 上將之懲罰,由 總統核定之。
第 24 條 中將以下懲罰權責之所屬及程序,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第 24-1 條 權責長官知悉所屬現役軍人有過犯行為者,應即實施調查。
調查時,對行為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
同一過犯,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罰程序。但懲罰須以犯罪是
否成立為斷者,得報經上一級長官同意,停止懲罰程序。
調查結果認為有施以撤職、記大過、罰薪、管訓、悔過、降級或禁閉懲罰
之必要時,應召集會議評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應通知行為人得以言詞或書面方式陳述意見;會議決議
事項應陳權責長官核定。權責長官對決議事項有意見時,應交回復議;對
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應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前項評議會議,由權責長官指定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
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於國防部以外機關(構)任職、服役之現役軍人,其評議會議之組成及召
集,得由該機關(構)針對其機關(構)特性自訂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
定之限制。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30013
總統只負責拔上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166.245
推
07/25 13:17, , 1F
07/25 13:17, 1F
→
07/25 13:17, , 2F
07/25 13:17, 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