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拔階 可行嗎?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 (馬贏狗)時間10年前 (2013/07/25 12:42),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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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mw5566 (見.明.王 嗚嗚溜溜)》之銘言: : 譬如犯錯的人員 : 把他拔階降級 : 如542旅 少將旅長 變成上校 : 這樣他們不但軍階降 且薪水也會跟這降 : 尤其是跨級的降 如將變校 校變尉 : 這樣 對他們來說 才會感到事關己 才會有感 : 這可行嗎? : 聽說美國已有這樣的實例 不知國軍有這樣的前例過嗎?? 不太可行 第 5 條 軍官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撤職。 二、記過。 三、罰薪。 四、檢束。 五、申誡。 第 10 條 撤職:凡過犯情節重大者,得予以撤職。 依本法規定撤職者,非滿一年不得任用。 第 11 條 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 在一年內記大過三次者軍官撤職,士官及士兵管訓。 第 12 條 罰薪:扣除月薪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其期間以二個月為限 。 只罰兩個月 第 13 條 檢束: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間為一日以上、 三十日以下 。 就是禁假的意思 第 21 條 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不太影響到年度考績 第 23 條 上將之懲罰,由 總統核定之。 第 24 條 中將以下懲罰權責之所屬及程序,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第 24-1 條 權責長官知悉所屬現役軍人有過犯行為者,應即實施調查。 調查時,對行為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 同一過犯,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罰程序。但懲罰須以犯罪是 否成立為斷者,得報經上一級長官同意,停止懲罰程序。 調查結果認為有施以撤職、記大過、罰薪、管訓、悔過、降級或禁閉懲罰 之必要時,應召集會議評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應通知行為人得以言詞或書面方式陳述意見;會議決議 事項應陳權責長官核定。權責長官對決議事項有意見時,應交回復議;對 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應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前項評議會議,由權責長官指定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 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於國防部以外機關(構)任職、服役之現役軍人,其評議會議之組成及召 集,得由該機關(構)針對其機關(構)特性自訂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 定之限制。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30013 總統只負責拔上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166.245

07/25 13:17, , 1F
那就是用撤職啊 當初怎麼罰死者禁閉的 現在就用撤職奉還
07/25 13:17, 1F

07/25 13:17, , 2F
當初搞死者的時候 二話不說送[禁閉 現在用撤職剛好而已
07/25 13:17,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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