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哈拉] 其實我不贊同廢除軍檢和軍法單位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時間11年前 (2013/07/24 22:07), 編輯推噓14(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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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容許我反駁你 ※ 引述《Mayinggo (馬贏狗)》之銘言: : 很多人都對曹金生少將近日來的言論很感冒 : 我也是如此 但即使這樣 我還是不贊同像是廢除軍檢 軍法單位的想法言論 : 理由 : 1.軍人的特殊身分 : 軍人的特殊身分不比一般人民 我們的一般法律也沒有特別針對軍人制定法規 : 而且軍人的特殊身分 其實有看過軍法就知道軍法制定的比一般法律還嚴格 : 過去那些被國民黨政府迫害的人民 很多都是被用軍法審判 才會如此的重 : 軍法會重就是要嚴格要求軍人不得違法犯紀 1.公務員的身分也很特殊,請成立公務員檢察官、公務員法院 司法人員的身分也很特殊,請成立司法人員檢察官,司法人員法院 每天都需要爆肝加班的竹科工程師身分也很特殊 要講身分特殊的人太多了,要不要一一比照辦理? 2.沒人要求廢除軍刑法,軍審法,訴求是回歸普通法院及檢察署管轄 現役軍人身分犯軍法,在普通法院審判實體上仍然可以適用軍刑法,程序上是用軍審法 請把軍檢軍司法與軍刑法軍審法分開 軍檢軍司法=\=軍刑法軍審法 3.軍法立法目的出自統帥權,但自從釋字436出現後 國防部感受軍檢這塊超級無敵霹靂宇宙遮羞布可能要失去了 主動提案修正軍刑法,把軍刑法修改到與刑法已經差不多了 大多差別只因為軍人身分而刑度加重,這點依刑法就有因公務員身分而加重的規定 國防部為了保住軍檢這個遮羞布連立法目的及核心都不要了 當時就有蠻多法律系所教授撰文嘲諷國防部,請參考相關期刊 : 2.一般民間人民沒有軍法人才 : 一般學校沒有在教授軍法相關課程 : 也就是說 我們一般人不懂軍法 : 這樣即使廢除軍檢還是軍法單位 用司法單位審理要怎麼審也是個問題 1.軍法是特別法,法律邏輯及架構脫離不了刑法(普通法)概念 不會因為刑法(普通法)跟你討論三階論,軍刑法(特別法)就變成七階論 特別法的基本還是出自普通法,法學教育主要教的是邏輯思考 中華民國法律百百條,一般學校沒有教的可多 有看過法官檢察官不會適用嗎? 2.廢除軍檢軍司法,現役軍人犯軍刑法案件,實體上適用軍刑法,程序上適用軍審法 實務上法院目前就是如此審理,廢除軍檢軍司法才是回歸正途 留著軍檢軍司法才是搞亂整個正常體制,畫蛇添足 直接舉個例,一個軍人甲跟一個沒有軍人身分的人乙一起凌虐甲的下屬丙 請問案件要給誰管?軍檢軍司法?還是地檢地院? 如果廢除軍檢軍司法,就統一由地檢地院管轄,甲適用軍刑法,乙適用刑法,簡單明瞭 弄一個軍檢軍司法純粹是畫蛇添足 3.沒人要求廢除軍刑法,軍審法,訴求是回歸普通法院及檢察署管轄 請把軍檢軍司法與軍刑法軍審法分開 軍檢軍司法=\=軍刑法軍審法 : 3.軍方的獨立性及可行使權力被閹割 被架空 : 雖然說各位提的有一個好處是避免那些人去違法破壞證據 : 但是有一點是軍方的權力同時也被閹割 被架空 這樣以後要做事也是綁手綁腳 : 反而影響效率 : 比較可行的想法跟大家一起討論 1.民主法治國家講究的是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權分立制衡 請問三權中有一權叫做軍方權嗎? 2.軍檢查了21天的進度,桃檢2天就查出來了 你確定留著軍檢會增加效率? 當然,如果要說就是因為留著軍檢才有21天的進度, 沒有軍檢的話可能需要210天,那我就沒話講 : 1.將軍檢單位 軍法單位的層級 歸在一般司法體系以下 : 跟一般司法還是有別 但歸在同一個體系 別讓它們在國防部直屬底下 : 免得他們自己人玩起來 確定要留的話,不反對, 但是人事權跟預算要獨立,列入司法院與法務部,與國防部脫鉤 只有人事與預算獨立,司法才有獨立可能 但如果真要這樣設計,直接歸司法院及法務部管轄即可 何必疊床架屋,組織設計更是亂七八糟 : 2.國防大學法律系開放民間人員就讀不掛階級 : 軍法官 軍事檢察官 開放民人名額 : 讓軍事審判不讓那些軍人將黑手伸進 : 當然這是理想的想法 人性不改 在怎麼樣都有骯髒事發生 1.國防大學"軍費生",身分是學生,沒有軍人身分,更沒有掛階 2.國防大學有"自費生",身分是學生,沒有軍人身分,更沒有掛階 自費生與軍費生差異在, 軍費生畢業拿文憑&自動分發單位 自費生只有文憑但可以跟國防部簽10年的賣身契 3.司法權在行政權底下的一天,就不要想有司法獨立的一天 司法沒有獨立,黑手就是伸得比有獨立的更深更長,這是人性 追求司法獨立,訴求軍檢回歸法務部軍司法回歸司法院 只是祈求一個相對獨立與公正的機關及環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59.227.251

07/24 22:08, , 1F
啪啪啪啪 打這麼大力 你叫原PO情何以堪
07/24 22:08, 1F

07/24 22:09, , 2F
你少個 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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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astor1982 來自: 116.59.227.251 (07/24 22:11)

07/24 22:12, , 3F
他已經自刪了,你還打那麼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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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22:12, , 4F
可以叫國防布出來解釋一下釋字436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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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22:12, , 5F
你少個 學長,,,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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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22:19, , 6F
原PO發現自己裝懂後 就刪文了 你還抽他臉XDDD
07/24 22:19, 6F

07/24 22:21, , 7F
我發文完才發現他已刪...
07/24 22:21, 7F

07/24 22:25, , 8F
推這篇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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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22:34, , 9F
為什麼麼前一篇要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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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astor1982 來自: 116.59.227.251 (07/24 22:48)

07/24 23:28, , 10F
寫的好
07/24 23:28, 10F

07/25 00:57, , 11F
光看這篇就知道軍檢該回歸了,沒人才欠電又愛現。
07/25 00:57, 11F

07/25 03:06, , 12F
我一直覺得你重點放錯,你提到的固然不是沒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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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些都是後階段救濟程序的事,長官不會因為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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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03:10, , 14F
回歸普通法院就不能對這些下屬做出懲處,還是老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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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03:11, , 15F
特別權利關係不除,問題還是在,賴前院長那一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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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5 03:12, , 16F
我的話我會選用大法官釋憲的方式,看能否徹徹底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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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這個保護罩,應該著重多一點事前事中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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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想著審判權回歸,是想等每次鬧出人命讓地檢快速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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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院審理,另外我國人民什麼時候對司法這麼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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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信心…?還是跟一個更爛相比只好用這個了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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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astor1982 來自: 116.59.227.251 (07/25 07:22) ※ 編輯: pastor1982 來自: 116.59.227.251 (07/25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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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xz--uO (Military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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