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舊聞] 電擊淹水吞砂 三兵遭酷刑逼供
http://blog.libertytimes.com.tw/karl6406/2010/05/15/56188
前言:如果軍方只想「息事寧人」哪個父母不怕有一天,他們辛苦拉拔的孩子服役時,會碰
到下一個「柯仲慶」,變成下一個「江國慶」?
監委指空軍士兵江國慶可能因性侵案而遭刑求逼供、冤死槍下,被指刑求取供的隊長柯仲慶
,不但沒受到追究,現在還擔任任台中「金典酒店」總管理長,更在媒體上表示,他「非常
慎重」,辯稱沒有刑求,對於監察院的糾正,他感到「遺憾、難過、不公平」。
我們該相信誰?
不止江國慶可能冤死,在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日的「空軍總部桃園基地彈藥失竊案」,還是
柯仲慶同一批人在「辦案」,也冤屈了羅樟坪、蘇黃平、和王至偉三位小兵,這些「台灣之
子」所受的酷刑遭遇,在監察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正式通過的「糾正文」中,其中場
景,讓人觸目驚心‧‧‧
以下所描述,都是整理來自這份「國家機關正式公文書」,這樣文件的效力,絕絕對對應該
比當事人喊冤更具可信度!
被監察院提到的軍方人士有七名,一個將軍,六個校官,共是一顆星星與十一顆梅花,請不
要忘記,他們是如何對待三個小兵的。
這七個名字,請記起來:被指派督導的少將高應方,以及一位上校柯仲慶,三位中校葉思興
、潘以成和周大文,還有兩位少校梁玉樹及何祖耀。
羅、蘇、王所受的酷刑,監察院的「國家級正式公文書」描寫如下:
受到最陰損待遇的是羅樟坪:
* 在地下室被打手背和背部。
* 用冰塊冰凍其下體。
蘇、王兩人則受到最不人道的活埋驚嚇:
* 柯指示葉將蘇、王兩人「活埋逼供」,由何駕車,四校官將蘇、王兩人矇眼戴鐐銬押
上一台大福特廂形車,載到野外空地,叫蘇、王兩人躺下,用預先備好的鏟子鏟土在兩人身
上,作勢要活埋‧‧‧
* 蘇、王兩人被罰翻滾與交互蹲跳,跌倒在地,校官拿起地上泥土石丟在他們身上‧‧
‧
王至偉還受到更多逼供與驚恐:
* 四校官將王至偉放到水槽中,強加頭壓到水中,並加以毆打。
其它還有未具體指出場景的酷刑:
* 墊海棉椅墊捶打下體 運用警棍、電擊棒問供
* 以手指捏住三人乳頭
* 將三人全身潑水後,用電風扇吹或是通電電擊
這樣的酷刑,監院報告說是從十月四日到十月二十二日,也就是說,十八天的慘絕人寰,目
地只有一個:屈打成招。
最諷刺的就是,當這些軍中惡狼施酷刑欲屈打成招的同時,警方已經破案了,抓到了真正的
犯人,「彈藥失竊」根本不是羅、蘇、和王三個倒霉的小兵幹了,他們,差點就被莫名其妙
的「江國慶」掉了‧‧‧
軍中,更是沒有公義的地方。從柯仲慶等人手中脫出後,我們一定也要記住張衛華這個軍事
檢察官的名字。
監院報告中記載,蘇黃坪和王至偉都「循體制」向張衛華報告他們受到刑求。張衛華的反應
卻是:
* 蘇黃平稱遭到刑求,張衛華將偵訊錄音機立刻關掉,後來筆錄中完全不記載。
* 王至偉表示遭到刑求,張衛華竟回說,那些傷痕是王至偉自己撞傷的。
官官相護還不止這些中高級軍官,出了事沒多久,柯仲慶等人就退伍了,領了大筆退休金,
還被軍方介紹到高雄五星級飯店擔任高級幹部‧‧‧
這些惡狼,從來沒有受到追究。
當時的空軍總司令叫做陳肇敏,正是馬英九政府第一任的國防部長。而傳出了江國慶可能冤
死後,又再傳出羅蘇王的被活埋逼供,台灣社會看到的卻是柯仲慶依然張狂,而我們的軍方
、國防部卻是低調內斂?
別忘了,不論江國慶,還是羅樟坪、蘇黃平與王至偉,他們,都是台灣的子弟,都是我們的
孩子,他們受到的冤屈和酷刑,如果軍方是這種「息事寧人」的態度,哪個父母敢放心,哪
個父母不怕有一天,他們辛苦拉拔的孩子服役時,會碰到下一個「柯仲慶」,變成下一個「
江國慶」?
更要不客氣的提醒,軍方態度再曖昧的話,擔憂與憤怒的人民將會更進一步的追問:台灣的
三軍統帥馬英九,您,難道也要坐視不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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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監察院的糾正
行政院函為本院糾正國防部,為空軍總司令部桃園基地指揮部,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及同
月十一日,連續發現彈藥遭竊案件,雖成立空軍一○○三專案小組調查,卻以不正方法偵
訊犯罪嫌疑人,另未依軍事審判法有關規定進行偵辦工作等,核有違失案查處情形之復文
。(糾正案文見本院公報第二二七七期)
註:本案經本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第三屆第二十五次會議決議:「結案存查」
行政院 函
受 文 者:監察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發文字號:台八十九防字第三二二四七號
附件:如文
主旨:貴院函,為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桃園基地指揮部,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及同月十一
日,連續發現彈藥遭竊案件,雖成立空軍一○○三專案小組調查,卻以強暴、脅迫等不正
方法,偵訊犯罪嫌疑人,嚴重侵害人權,損害國軍聲譽至鉅,復未能切實督導考核,以有
效遏止刑求逼供之情事發生,致衍生重大違法犯紀事件,另未依軍事審判法有關規定,立
即由軍事檢察官進行偵辦工作,反由政戰人員主導調查本案,且國防部未即時訂定軍事審
判法相關子法,完成法律作業程序,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囑督飭所屬切實檢討改
善見復一案。經轉據國防部函復檢討改進報告,尚屬實情,復請 查照。
說明:
瀬復 貴院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八九︶院台國字第八九二一○○三四一號函。
声影附國防部檢討改進報告一份。
院 長 張 俊 雄
瀬空軍一○○三專案小組軍官偵訊犯罪嫌疑人時,施以強暴、脅迫、利誘及不正方法,核
有違失,其上級長官未能切實督導,有效防止刑求事件發生,核有不當。
声空軍桃園基地發生彈藥失竊案時,未能依軍事審判法有關規定,立即由軍事檢察官進行
偵辦工作,顯有違失。
斉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以禁閉之名,行偵訊調查之實,以逃避軍事審判法之相關規定,致
犯罪嫌疑人未能選任辯護人在場,以維渠等權益,該部做法實有違失。
静國防部未依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即時訂定軍事審判法相關子法,核有疏失。
窃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對於蘇黃平等人遭到刑求之指訴,
未依法調查,核有違失。
本部檢討改善辦理情形:
瀬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發生彈藥失竊案,空軍總部即編成﹁一○○三﹂
專案小組進行調查,由於部分專案小組成員破案心切,竟不擇手段,濫用職權,對於蘇黃平
等人刑求逼供,致生侵害人權情事,相關違法失職人員,業經本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於八
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偵查終結,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利私行拘禁、傷害、強制及誣告等罪
嫌提起公訴在案︵如附件一︶。空軍總部檢討本案違失,為促使所屬保防幹部深切領悟﹁依
法行政﹂及「程序正義」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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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y.gov.tw/AP_HOME//Op_Upload/eDoc/%E5%85%AC%E5%A0%B1/92/09200011823
34______.DOC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
一、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本院趙委員昌平、林委員秋山、郭委員石吉為空軍總司令部政
部副主任高應方等六人,因違法失職案件依法彈劾案之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鑑字第九四六一號
被付懲戒人 高應方 空軍總司令部政戰部副主任、少將
男性 年五十六歲
住XX市xx路xxx巷x號x樓
柯仲慶 空軍後勤司令部第三指揮部前政戰部主任、上校(彈劾前已退伍)
男性 年四十五歲
住XX縣xx市xxxxx路xxx巷xx號
葉思興 空軍總司令部軍事安全隊第五○二分遣隊隊長、中校
男性 年四十一歲
住XX縣xx鎮xxxx新村x號
潘以成 空軍總司令部軍事安全隊第五○三分遣隊分隊長、中校
男性 年四十一歲
住XX縣xx鄉xx村xxx街xx號x樓之x
何祖耀 空軍總司令部軍事安全隊保防官、少校
男性 年三十七歲
住XX市xx路xxx巷x弄x號
梁玉樹 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專機隊空勤保防官、少校
男性 年三十二歲
住XX縣xx鄉xx社區x號之x
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主 文
柯仲慶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葉思興、潘以成、何祖耀、梁玉樹均休職、期間各六月。
高應方記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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