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鍋貼.宅配替代役確定! 役政署:培植產業中階幹部

看板Military作者 (阿災)時間7年前 (2017/03/28 20:30), 7年前編輯推噓12(12016)
留言28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notepad67 (145×154÷DB7)》之銘言: : → diechan : 國防部放寬更生人報考志願役的限制了 03/27 18:30 : 國防部高層的苦心,我終於知道了.....人才來自人間呀!!! 這點要幫國防部平反一下 有前科者不得報考軍人違憲-國防部公告放寬 國防部今天公告,放寬成年遭判處徒刑者,不得報考限制條件,增列獲准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或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為不得報考的除外條件。 國防部今天公告修正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四條、第九條修正條文。其中第四條有關參加 志願士兵甄選者,須符合下列條件:修訂為「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未受強制戒治 、觀察、勒戒及保護管束等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 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者,不在此限。」 根據釋字第715號解釋,邱姓男子報名參加民國99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第2 梯次考選時,因曾涉車禍過失傷害案件遭判拘役50日定讞,遭到國防部所屬考選委員會依 99年考選簡章「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規定,拒絕邱男報名。 邱男不服,認為在聯合後勤學校補運分部勤務隊服義務役時,通過「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 事務人員安全調查」,判定安全無虞而任安全士官,所值勤務與一般志願役士兵並無差別 。他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 解釋文指出,軍校生品德能力優劣與國軍戰力有關,99年的考選簡章規定有前科者不得報 考,目的雖然正當,但偶然一次且情節輕微被判刑的過失犯,也難認欠缺國軍應具備的服 役品德及能力,若因此剝奪參與考選以任軍職的機會,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的 權利,宣告違憲。 不是國防部的點子 是有人去釋憲成功 國防部被迫開放.... 715號(大概就三年前)有提到 過失犯且情節輕微者仍得報考軍校 (故意犯則仍然不可) 軍官都可以了.士兵自然也可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5.47.1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ilitary/M.1490704210.A.7ED.html ※ 編輯: rtwodtwo (1.165.47.144), 03/28/2017 20:35:04

03/28 20:39, , 1F
問題是 715是對於 "過失犯且輕微者仍得報考"
03/28 20:39, 1F

03/28 20:40, , 2F
現在對於易科罰金 服社會勞役 甚至緩刑的都放寬
03/28 20:40, 2F

03/28 20:41, , 3F
這些人當中有大部分是故意犯 只是沒到被抓去關而已
03/28 20:41, 3F

03/28 20:42, , 4F
那樓上覺得應該怎麼寫條文? 你要怎麼界定故意犯?
03/28 20:42, 4F

03/28 20:43, , 5F
我不是說國防部做的就一定對 但是你這根本寫不成文
03/28 20:43, 5F

03/28 20:43, , 6F
故意犯還是沒有放吧
03/28 20:43, 6F

03/28 20:44, , 7F
故意犯哪有甚麼不好界定 參考刑法75都有明確寫出來
03/28 20:44, 7F

03/28 20:45, , 8F
75條寫的是撤銷緩刑
03/28 20:45, 8F

03/28 20:46, , 9F
而緩刑的前題就已經是
03/28 20:46, 9F

03/28 20:46, , 10F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03/28 20:46, 10F

03/28 20:47, , 11F
問題應該是後半 受有期刑完畢或赦免後 五年內未再犯
03/28 20:47, 11F

03/28 20:48, , 12F
但是前提"為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就堵掉了
03/28 20:48, 12F

03/28 20:48, , 13F
當然你可以甩給法官說為什麼輕判故意犯 但那是國防
03/28 20:48, 13F

03/28 20:49, , 14F
部的問題嗎?
03/28 20:49, 14F

03/28 21:17, , 15F
舉75只是告訴你 本來就可以把故意犯寫在要件裡
03/28 21:17, 15F

03/28 21:19, , 16F
現在辦法裡第4條這樣寫 就是給故意犯開了一個大門
03/28 21:19, 16F

03/28 21:20, , 17F
原本715只是要保障過失犯報考的資格而已
03/28 21:20, 17F

03/28 21:21, , 18F
故意跟過失 往往連法條數字都不一樣 很難分嗎??
03/28 21:21, 18F

03/28 21:22, , 19F
那你是要國防部下判斷誰是故意犯搂? 國防部是法院嗎
03/28 21:22, 19F

03/28 21:28, , 20F
有被判刑就已經是法院判定了 國防部是要判斷甚麼?
03/28 21:28, 20F

03/28 21:34, , 21F
所以受有期徒刑以上者不得報考阿
03/28 21:34, 21F

03/28 21:37, , 22F
還是你要爭論的是 法條上故意犯可以拿到緩刑?
03/28 21:37, 22F

03/28 22:08, , 23F
刑法第12條2項: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03/28 22:08, 23F

03/28 22:09, , 24F
原則上過失犯的法條跟故意犯是不同的
03/28 22:09, 24F

03/28 22:10, , 25F
大概就是任何一個有唸過法學大意的人就可區別的程度
03/28 22:10, 25F

03/28 22:46, , 26F
推這篇資訊
03/28 22:46, 26F

03/28 23:48, , 27F
推 現在很多人看標題就罵 無奈
03/28 23:48, 27F

03/29 04:57, , 28F
以後吃鍋貼在特殊日子會發現鍋貼內紙條:____夜殺___
03/29 04:57, 28F
文章代碼(AID): #1OsbTIVj (Military)
文章代碼(AID): #1OsbTIVj (Milit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