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抒發] 把連署書寄出去了!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之1的問題,其實只要看疑義一就好了,其
他的都可以不必看了。休息日出勤或加班後,雇主不給加班費或片面要求勞工
補休,頂多怒罰新台幣2至100萬。
搞不好還不到三審定讞,公司都已經倒了。
結論:無良雇主剝削可憐勞工加班拿不到錢的功德時代來臨了。
PS:資進黨主導的爛法,真是可惡至極,蔣萬安的提案還被資進黨改成剝削
勞工的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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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一:加班補休法制化後,會不會導致勞工拿不到加班費?
勞工休息日出勤或加班後,雇主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
故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如有違反者,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
下罰鍰。
疑義二:依照勞工實際加班時數等比例換取補休時數,會不會導致勞動條件的降
低?
《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雇主如從優給予補休,例如:依加
班費加成標準給予補休者,得依其約定。雇主已與勞工有優於《勞動基準法》之
約定者,任何變更均屬勞動條件之改變,仍須經勞工之同意。呼籲雇主不得因《
勞動基準法》之修正,片面降低勞動條件,損及勞工權益。
疑義三:勞工的補休會不會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
是否補休,選擇權屬於勞工,應依勞工的意願。勞工提出之補休日期,如果雇主
不同意,即屬協商不成立,雇主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標準給付工資
,不會有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之情事。
疑義四:選擇補休後,如果未能補休如何再換取加班費?
勞工如果未能補休,法已明定,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
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並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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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51.2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515950472.A.588.html
※ 編輯: ptt0219 (1.161.51.242), 01/15/2018 0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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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來源:
加班換補休有疑問 勞動部問答集說明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1100349-1.aspx
※ 編輯: ptt0219 (1.161.51.242), 01/15/2018 02: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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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都還沒公布勞基法修正條文,聽說自願書已經出來了。
資進黨說:「公司會自律。」
※ 編輯: ptt0219 (1.162.27.14), 01/15/2018 18: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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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加班,功德無量!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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