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憲兵真的可以搜索別人家嘛?

看板MenTalk作者 (我命由我不由天~~)時間8年前 (2016/03/06 23:23), 8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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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兵依刑事訴訟法(下同)第2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司法警察。 二、司法警察依第231條第2項,知悉有犯罪情事者,就可以展開犯罪調查 。 第231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 官及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三、偵查在搜索之前,原則上是要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 搜索票的,但也有一些例外在此就不提了。 第128條之1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 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 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 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四、搜索之前不必法院核發搜索票其中的一個例外,是受搜索人自願性同 意被搜索。 第131條之1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 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五、綜合上述,這就是國防部認為他們在法律上站得住腳的原因,問題是 為了這種幾十年前的舊文件,而且沒有機密性、緊急性及必要性,為了這 種事情就便宜行事直接跳過檢察官及法院而進行搜索民宅,會不會太扯了 啊? 況且本案的受搜索人真的是出於自願性同意被搜索嗎?還是在這些憲兵的 威脅下而「被自願性同意」呢? 最重要一點:如果是非法調查所得之證據,並沒有證據能力,不能用來定 被告的罪(第155條第2項參照。) 第155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 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刑事訴訟兩大目的: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兩者並重,但不可為了積極發 現真實而不擇手段以致於侵害人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24.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57277837.A.272.html ※ 編輯: ptt0219 (1.162.24.25), 03/07/2016 02:15:11
文章代碼(AID): #1Mt4kD9o (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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