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憲兵真的可以搜索別人家嘛?
一、憲兵依刑事訴訟法(下同)第2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司法警察。
二、司法警察依第231條第2項,知悉有犯罪情事者,就可以展開犯罪調查
。
第231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
官及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三、偵查在搜索之前,原則上是要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
搜索票的,但也有一些例外在此就不提了。
第128條之1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
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
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
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四、搜索之前不必法院核發搜索票其中的一個例外,是受搜索人自願性同
意被搜索。
第131條之1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
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五、綜合上述,這就是國防部認為他們在法律上站得住腳的原因,問題是
為了這種幾十年前的舊文件,而且沒有機密性、緊急性及必要性,為了這
種事情就便宜行事直接跳過檢察官及法院而進行搜索民宅,會不會太扯了
啊?
況且本案的受搜索人真的是出於自願性同意被搜索嗎?還是在這些憲兵的
威脅下而「被自願性同意」呢?
最重要一點:如果是非法調查所得之證據,並沒有證據能力,不能用來定
被告的罪(第155條第2項參照。)
第155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
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刑事訴訟兩大目的: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兩者並重,但不可為了積極發
現真實而不擇手段以致於侵害人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24.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57277837.A.272.html
※ 編輯: ptt0219 (1.162.24.25), 03/07/2016 02:15:11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閒聊
9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