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正經] 教主,還有良民證

看板MenTalk作者 (C2)時間10年前 (2015/10/26 14:30), 10年前編輯推噓9(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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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ov在2014六月底前惟一跟良民證扯上關係的叫 "公然毀謗" 很可惜,這條在2014六月後在網路上的功用已經被新修正的通保法給廢惹~ 只要你不要笨到註冊留真資料給人查,基本上就是 無敵!!!! 就算人家用啥手段查到你真資料, 你一句話 "那帳號被盜惹"! "不是我在用!" "甚麼帳號?我沒辦過那帳號!" 就撇清惹~因為要舉證的"當時""那帳號=你本人"在用的責任不在你. 就是你在網路上匿名不管怎麼罵都不會被成案移送啦!送!!!!! 來!上資料! https://disp.cc/b/796-7UqA 也就是此法修訂後 本刑三年以下的 警察都是被禁止調閱通聯紀錄的 包括常見的煽惑犯罪 公然侮辱 加重誹謗 妨礙公務 全都是三年以下的輕罪 本法已在6/29通過生效 也就是從今天開始 網路上嘴砲號召人癱瘓捷運 警方不可以向ptt與中華電信調閱追查 訟棍向警方報案 要告人誹謗侮辱 警察不能幫訟棍IP查出是誰 https://zh-hk.facebook.com/chetbaker1010/posts/279712192215132 你想在網路上罵人不受妨害名譽罪的刑責規範嗎?來來來,哩來,立委已經幫各位把在網路上犯有妨害名譽罪, 以修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方式實質上除罪化了。 所以obov你就保持你桶哥的風格就好拉~也不用道啥歉拉!~ 真的沒在怕derrrrrrrrrrrrrrrrrr~ ^.<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144.1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45841007.A.B7A.html

10/26 14:32, , 1F
你法律系?
10/26 14:32, 1F

10/26 14:33, , 2F
這要看狀況,教主在美國,基本上美國那邊不太鳥台灣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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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又是小事,沒必要勞師動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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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14:34, , 4F
除非自己想辦法去查出教主的底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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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14:35, , 5F
但這可能會有誣告的風險,而且在美國的教主可以否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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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14:35, , 6F
你知道偽證判得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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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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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14:37, , 8F
教人說謊,你已經教唆犯罪了
10/26 14:37, 8F
你說犯罪就犯罪?人家是律師你是誰? 實務上來說,註冊資料亂填外加用國外IP就是無敵阿! 一堆開跳板造謠的黨工哪個被抓到啦? 況且obov說他是誰誰誰怎樣怎樣,a十個0說他是obov(?), 一切都是他們自己說的不是嘛? 八卦滿地金城武耶~^.<y 難道法官要一天到晚傳金城武來開誹謗庭麻XDXDXDXDXDXD?

10/26 14:38, , 9F
那全台的商人和政府都犯罪了,就像JACKY的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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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14:38, , 10F
你這文要是不刪,萬一教主這麼做了……,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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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14:39, , 11F
不要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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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14:39, , 12F
自己去法律板看看 被告了批踢踢還是會把你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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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刑三年以下不能申請調票喔~! 連申請都不能所以根本也沒有PTT把誰的資料交出去的問題唷~^.< 亂填的資料有啥屁用?

10/26 14:39, , 13F
這篇刪掉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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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14:40, , 14F
其實不能調,不代表對方一定不能把你供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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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14:41, , 15F
偽證七年以上耶,教唆等同原罪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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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那麼好證明的話..... 許多政治人物一家早在牢裡像閣下所說的吃七年的年夜飯惹啦XDXDXDXD

10/26 14:41, , 16F
對方願意配合協助辦案,也沒有犯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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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14:44, , 17F
汙點證人本身就是有瑕疵的法律,而且頂多減輕其刑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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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14:45, , 18F
免刑,了嗎?!
10/26 14:45, 18F

10/26 15:45, , 19F
其實你說『公然毀謗』,就知道你的程度了XDD
10/26 15:45, 19F
敝人程度真的不怎麼樣!但在這案例上電電閣下還可以啦XD

10/26 15:57, , 20F
補充一下:
10/26 15:57, 20F

10/26 15:57, , 21F
刑法第309條一般稱「公然侮辱罪」。
10/26 15:57, 21F

10/26 15:57, , 22F
刑法第309條一般稱「誹謗罪」。
10/26 15:57, 22F

10/26 15:57, , 23F
刑法第309條第2項一般會說「加重誹謗罪」。
10/26 15:57, 23F

10/26 16:26, , 24F
我被電了,嗚嗚~(>_<)~
10/26 16:26, 24F

10/26 16:29, , 25F
又說找到真資料,又說不認,這篇留著笑法官吧
10/26 16:29, 25F
法條都修成這樣了還不明白嗎? obov不是真的obov. 不可測試你的神! 不然你去找一篇那通保法過後成案的網路匿名謾罵判決書來大家研究看看阿~:)

10/26 17:28, , 26F
研究?你的意思就是教主聽你的就對了,別刪,謝謝
10/26 17:28, 26F
唉~實務上就是本刑三年以下的不能申請調票ㄚ! 既然都不能申請調票惹~那就不能證明obov真的是obov呀! 也就不能成案啦!連案都成不鳥惹是要判啥鳥罪XD? 真的我這篇不會刪啦~~~~~你快去找案例不要另外扯些543的啦! 連法條都不引,見解也不寫,判例更沒有就到處說誰會有罪... 唉... 唉... 唉... ※ 編輯: Chopstick2 (111.249.144.146), 10/26/2015 17:47:22

10/26 17:47, , 27F
教主與母豬教大咖已經去賠罪了~~
10/26 17:47, 27F

10/26 17:48, , 28F
訟終凶也,教主有大智慧,在第一時間已賠罪。
10/26 17:48, 28F
文章代碼(AID): #1MBSXljw (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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