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東山再起的曹錦輝
※ 引述《cloudin (☁雲應)》之銘言:
: 對自己的職業負責,這是做人基本的道理吧?
: 曹錦輝接受了組頭性招待,難道其中沒有對價、互利關係?
: 在不起訴書裡頭寫了這一段:
: 「...曹錦輝即主動詢問林秉文若其為他打假球,每場比賽可拿多少謝款,林秉文答稱先發投手每場假球代價為100 萬元或150 萬元
: ,曹錦輝隨即向林秉文表示可否先給他100 萬元,且要求其放水打假球之場次,林秉文必須額外幫其下注200 萬元,讓
: 其自己除了可以拿放水球謝款,亦可贏得下注金,惟林秉文因先前官司仍在法院審理中,故不敢允諾...」
: 這就很明顯了他是有這樣的意圖,而且是主動喔!
: 在看後段:
: 「直至98年8月8日之前,曹錦輝原本答應要替蔡政宜打放水球,然該時期因莫拉克颱風致取消比賽,後曹錦輝又答應於98 年8 月22 日兄弟象隊對Lanew 熊隊的比賽要打放水球,然於比賽前一天(21日)晚上,曹錦輝用王勁力的專線電話打給莊侑霖,說配合的球員人數不足,最好取消,蔡政宜立即用莊侑霖的專線電話打給王勁力,要王勁力把電話拿給身旁的曹錦輝聽,向曹
: 錦輝說「明天可以不可以幫個忙」,然曹錦輝仍說配合的球員人數不足,所以就沒有答應隔天要放水等情」
: 也說明了當天因氣候因素影響比賽進行,最後沒打成。
: 不起訴書的末段對於不起訴的理由即是因為犯罪事實不成立,因而不予起訴。
: 就算曹有明顯的主動犯意,仍然在法律上不構成犯罪。
: 但真的是這樣嗎?
: 身為一個棒球員,他就算不把棒球當作奉獻生命的人生目標,那也至少也該明辨是非吧?!
: 明知身邊的人在打假球,不予制止已經夠令人痛心了。
: 甚至還主動詢問放水的價碼和接受組頭的性招待,難道是出自於對這些該下地獄的組頭的義氣嗎?
: 乾脆說曹是警方的臥底好了。
: 曹錦輝曾經是我繼續看中職的理由,黑象事件真的一度害我不想再看棒球。
: 著實諷刺。
不起訴書講了這麼多 結論是什麼? 不起訴
詢問放水價碼 接受招待 但最後放水了嗎? 沒有
既然沒有犯罪 那就是道德瑕疵而已
身為職棒球員 他不具有相對的職業道德 就是這樣
但這足以作為剝奪他終生打球機會的理由嗎? 顯然不足
周華健開演唱會常忘詞 職業道德不夠 但是就不能當歌手?
陳為廷摸奶慣犯 公理正義卻常掛嘴上 道德低到難以想像 就不能從事公民運動?
這社會本來骯髒齷齪的事就一堆
不能接受 還是拒絕相信所以難以接受?
身為一個棒球員要明辨是非?
一堆受過高等教育的政治家、企業家 為了爭權奪利 都在顛倒是非了
你要一個從小打球長大的人 明辨是非? 合理嗎?
更何況那些政客、企業家已經是既遂犯 尚且功成名就
曹連未遂犯都不是 還要苛責他不應一時動念 要他終身球監
一時動念 跟有沒去作 是完全不一樣的
看到漂亮女生 正常男生內心都想多看幾眼 但這犯罪嗎?
只有像陳為廷那樣直接摸下去才算犯罪
但很多球迷似乎不想搞清楚這點
球員只要稍有動念 一律當成已經打假球
現在曹都已經躲到美國去了 還要追殺到美國?
美國人對打假球、球員賭球也是一概禁絕
但至少美國懂得明辨是非 曹沒犯罪就是沒犯罪
硬要把道德瑕疵當成犯罪一樣處理
只是彰顯台灣的法治教育仍然不足
在台灣當球員真的吃力不討好
除了球技之外 品德標準還要超過政治家跟企業家
確實諷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8.201.22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26566243.A.7A3.html
推
03/17 12:25, , 1F
03/17 12:25, 1F
推
03/17 12:29, , 2F
03/17 12:29, 2F
推
03/17 12:32, , 3F
03/17 12:32, 3F
推
03/17 12:37, , 4F
03/17 12:37, 4F
推
03/17 12:52, , 5F
03/17 12:52, 5F
推
03/17 12:52, , 6F
03/17 12:52, 6F
→
03/17 12:52, , 7F
03/17 12:52, 7F
推
03/17 14:08, , 8F
03/17 14:08, 8F
推
03/17 14:17, , 9F
03/17 14:17, 9F
→
03/17 14:18, , 10F
03/17 14:18, 10F
→
03/17 14:19, , 11F
03/17 14:19, 11F
推
03/17 14:29, , 12F
03/17 14:29, 12F
→
03/17 14:30, , 13F
03/17 14:30, 13F
推
03/17 14:57, , 14F
03/17 14:57, 14F
→
03/17 16:00, , 15F
03/17 16:00, 15F
推
03/17 17:13, , 16F
03/17 17:13, 16F
推
03/17 17:23, , 17F
03/17 17:23, 17F
→
03/17 17:24, , 18F
03/17 17:24, 18F
推
03/17 17:37, , 19F
03/17 17:37, 19F
推
03/17 20:49, , 20F
03/17 20:49, 20F
→
03/17 20:49, , 21F
03/17 20:49, 2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討論
5
14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最舊先):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11 篇):
討論
10
28
討論
0
22
討論
5
14
討論
14
21
討論
9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