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板規建議
新板主B大上任也有陣子了。
板規也隨著新板主的上任有所異動。
不過也沒看到有板規建議討論的文章出現。
在此拋磚引玉一下,發表自己的意見同時期待更多男板板友發表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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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提醒板主,目前置底板規的,"版"字打錯了。
1.禁止發表下列文章(含推文);除下列罰則外,觸犯板規後刪文者,
額外禁言30日(例如文章罵句髒話後刪除、被噓到X1就刪除);
推文違規者,因無法退文,則於原處分另加30日。
退文是全站性質的處分,因為看板發文限制可以設定退文數。
高於退文數則不得發言,退文自消冷卻時間為半年。
換言之,如果退文數到達發言限制門檻的話。
退文的1篇在單一看版實際效果近似於"水桶半年"的功能。
更遑論退文記錄是全站帶著走的,在A板被退卻有可能同時在多板失去發言權。
評估起來這處分絕對比水桶半年還嚴重許多。
因此板主設計無法退文者水桶追加30日這部分,我覺得跟退文不成比例。
這樣有偏袒推文重判發文的情況。
希望板主能斟酌一下是否修改取消退文處分。
或是把推文水桶期限拉長到半年以上,讓實際裁罰程度近似於退文。
1.2違反下列事項者禁言7日,累犯禁言30日~永久及退文。
(1)注音文、火星文;無法使用文字表達者不在此限。
(2)鬧版文、挑釁文,由版主裁量,視情節刪除並退文。
這條細項句末特別強調可退文,不知這意思是說:
1.違反此細項者,初犯即可退文。
還是
2.違反此細項者,依然按照大項規定,累犯才退文。
如果是1.的話,希望板主能特別備註此細項初犯就可能備退文,讓板友注意警惕。
如果是2.的話,那句尾的備註純屬多餘,已在大項規範內,建議板主刪除"並退文"三字。
另外1.2累犯禁言30日到永久。
這裁量空間很大,容易成為板主(並非指B大,而是任何一位男板板主)針對性報復手段。
例如,同樣可能都是二犯,板主看A比較順眼,給予30日水桶+退文。
看B比較討厭,就可以給他永久水桶+退文。
想說能不能請板主設計一個累犯的水桶標準?
例如:初犯1個月,再犯4個月,三犯16個月。(4的倍數依此類推。)
這樣也能達到累犯越來越重的效果,且標準清楚能限縮板主裁量空間。
畢竟三犯者就已經劣三了,就PTT看板上,劣三的帳號幾乎等於廢掉。
許多看板都禁言,這種情況下給永桶其實多此一舉而已。
板規是拿來維持看板秩序用的,不是拿來把人趕走用的
應該要給予使用者機會,有再社會化的功能。
假使有個使用者違規,裁罰的目的是希望使其能警惕,往後不要再有不當發言。
而不是希望他永遠滾出這個板別出現。
如非必要,盡可能的不要使用永桶會比較好。
(或許PTT設計劣文冷卻自消也就是同樣精神,並不是希望誰永遠不要在PTT出現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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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違反下列事項者禁言60日、累犯禁言90日~永久並退文。
本則事項為當事人檢舉乃論。
(1)公然侮辱特定板友。
1.3.2 下列為公然侮辱特定板友構成要件,實際執行狀況以個案論,版主裁量權為準。
(1)公然: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
(2)特定板友:侮弄辱罵特定id,方違反本版規。例如以粗鄙言語,向特定id辱罵 。
(3)單純對於他人不禮貌之行動或言詞,或是疏忽而不尊重他人,與本罪之行為不相當;
然而此些行為有時與侮辱行為不易區分,應就案情整體判斷。
建議一、
板主當初參選政見中,有明確表示。
3.我個人主張的修改方向為減少話題限制,加重人身攻擊罰則
聊天無限制,熱烈但不人身攻擊
罰則有包含:標準+裁罰
可是原板規初犯30日,你改成60日。裁罰增加了。
可是你對人身攻擊的限制(標準),卻放寬了,放寬到僅限"公然侮辱"
那這樣並不符合你所說的,"加重人身攻擊罰則"政見。
兩者相抵之下,反而更少限制人身攻擊,這是不是與你政見有所出入?
所以建議板主能參考我在:文章代碼(AID): #1KYcSgd_ (MenTalk)
本篇中談及的qazijn板友對人身攻擊的定義(如下),加以斟酌修改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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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攻擊: │
│ │
│ 本條板規平時不會主動處理,僅接受當事人檢舉,或短時間之內出現大 │
│ 量該類型發言板主會出面制止。違反本條目者將刪文或警告,定義為: │
│ │
│ 1.以 A.本板參與者在本板範圍以外個人的身份。 │
│ B.本板參與者在本板範圍外發生的任何事情。 │
│ 2.用以嘲諷、辱罵、責備、貶低、臆測之。 │
│ (感謝chenglap提供定義)
這人身攻擊的定義超近乎完美的0.0
個人認為尚可討論之處還有:
1.個人的"身分",可替換成"因素"。
例:筆戰人肉之後批評別人的長相,長相並不算身分,而是因素。
2."本板範圍",仍可更限縮成"該討論串"內。
或是更限縮的範圍。
因為同為本板範圍,討論串不同的情況下,不同討論串內發生的事情
完全是分開的兩回事。不應因為同為本板範圍內,就拿來作文章。
例:假使魯叔某天發了一篇中肯文,有人卻在底下噓文說:
"阿這不是專發廢文的ID嗎?怎麼轉性了?"
藉此嘲諷(我們先不談魯叔是否已發廢文為榮),魯叔。
此類噓文根本就是擺明來亂的。卻會因為同為"本板範圍"而無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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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二、
原板規有兩條我覺得應予以保留續用
3.2.指稱某人或其文章且做不實指控,包含指稱未違反板規文為廢文
3.5.於他人文章下無指名謾罵,視為辱罵原PO。
1、
3.2"不實指控"的發言,容易影響其他使用者對當事人的觀感,造成成見。
(上述關於人身攻擊定義中,所舉的魯叔例子也是此類情況)
例:這是來釣魚的吧!大家小心上當!
或許該發文者只是想法觀念不同而已,就被人不實指控是來釣魚的。
他其他不明就裡的使用者就有可能被牽著鼻子走,跟著一起針對發文者。
最後造成對立、排擠、霸凌現象。
板規應限制此類不實指控出現以防患於未然。
也可以增加但書:
"當事人告訴乃論"
"凡能證實並非不實指控者不罰"(因為那就等於事實了何來不實?)
2、
而3.5的無指明謾罵,視同辱罵原PO。
這點我印象中在你當初參選時,就跟你討論過。
文章代碼(AID): #1KXmyjh_ (MenTalk)
推 FinalAce: 當事人檢舉乃論很瞎,是對"無指名謾罵"的推波助瀾。
→ bismarcp: "於他人文章下無指名謾罵,視為辱罵原PO"
現在你上任了,卻少了這條無指明謾罵條款。
與你當初的回應相違背,希望板主能修正新增之前的3.5。
3、
另外想詢問板主,如果推文如下。A與B在使用推文對話
A:我覺得這件事情並不是你所想的這麼簡單。
B:我咧XX娘XX,白癡!
此時B的發言從脈絡中很明顯看出是在罵A,但是他確"無指名"
此時依照無指名謾罵的原則,視同辱罵原PO。
但是要是剛好B就視此篇的發文者(原PO),他却透過推文與其他使用者對談。
他不可能自己檢舉自己,那A不就倒楣白白挨罵?
這種情況請問板主該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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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告文不得回覆,違者禁言7~30日並退文。
(1)有任何寶貴意見請至置底文[板務討論]推文或寄站內信與版主溝通。
(1)的細項不具有強制力,形同虛設,建議板主刪除,原因依據: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十六條(提出之對象及看板)
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對於小組長之建議,於該群組事務看板提出。
另依據我申訴前板主(sougly)一案中,站長的裁決。
文章代碼(AID): #1KMYLzgf (BoardCourt)
中聲明使用者有在看板上發文討論公共事務的權利
因此這條板規細項無效,建議板主直接刪除。
但
公告文不得回覆,板主所聲明的公告不在此限<=這是可以獨立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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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若被禁止發言期間,經查證用分身發文者,本尊分身即無條件永久水桶
(1)分身之認定方式由板主送至帳號部多重帳號處(ID_Multi)申請查詢。
(2)禁言期間,請他人代po文章或推文,原禁言者及代po者增加禁言30日,原文退文。
例:假設A於 7/1 被禁六十日,他在 7/5 時請C板友代po,
那A的禁言天數就是 7/5 + 60 + 30, C的禁言天數就是 7/5 + 30 + 退文
建議取消直接永久水桶的規定,理由與我於板規1的建議相同。
板規是拿來維持看板秩序用的,不是拿來把人趕走用的
另,建議板主新增"禁止使用者代PO"條款來配合板規6.
畢竟如果有人受到禁言,卻請人代PO,那同樣也是讓禁言功能失效。
且不符合"分身發文"的條件。無法依據板規6.予以禁止。
原本板規是有水桶中請人代PO的處罰條款的。
但是那版本的板規不知為啥找不到,就是B板主上任前的版本也有。
不過當初設計這條板規的板主設計不當。
因為他設計成"要代PO者自己承認是幫誰代PO"才可引用。
如果一個人被水桶,請人代PO,他當然打死不承認。
所以該條從設立以來根本沒用過= =,形同虛設。
我會建議這條改成"只有板主能幫代PO"
這樣需要代PO者是否禁言狀態,都會先經過板主確認。
(若板主覺得幫代PO事務太繁重,可考慮徵選小板主)
男板的發文限制已經非常低了,只要三個月(登入次數90)就可以發言。
實在沒啥必要請人代PO。
如果有那種朋友沒帳號,所以請有帳號的使用者幫忙發文的情況。
可利用上述板主代PO的方式解決。(請有帳號的朋友站內信給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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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累犯判定方式
(1)7日內連續違反相同板規者,視為累犯。
(2)結束禁言後觸犯和先前相同板規者,視為累犯。
(3)文章與推文均有違規者,視為累犯。
板規7並無法對:
1.同篇文章多次違規本文。
(發文者在一篇文內違規字句多次出現)
2.同篇文章多次違規推文
(推文者)
這兩種累犯行為做判定,因此建議板主新增判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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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對板規的建議,希望板主能參考。
同時也希望其他板友能發表意見,互相討論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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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190.7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MenTalk/M.1420451469.A.E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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