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比武契約與公序良俗的關係

看板MartialArts作者 (洞澈光明)時間16年前 (2008/09/04 15:14),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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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老師回應得很簡單 他說 [比武契約有沒有違反公序良俗要看 有沒有放棄人格權並應依照實際情況判定] 人格權涵蓋範圍廣泛 這裡所說的人格權應該是指健康權而言 簡單來說 不可以有[隨便打 打死打傷都沒關係]的事情出現 從這個角度詮釋 雙方應該要有一定的規則防護 之前網友提到的[一定要合格裁判合格場地否則契約無效] 恐怕並不是事實 這些條件並不影響契約的效力 雙方訂定的比武契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責 但是在違反規則的行為還是有究責的權利 假如完全免責 那就會有放棄人格權的問題產生 會違反民法72條而無效 -- 散布星辰 北半的綠意 一如紡輪日夜繚繞 新春的色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4.252

09/04 15:19, , 1F
其實刑事部份比較值得探究 XDDDDDDDDD
09/04 15:19, 1F

09/04 16:11, , 2F
^^
09/04 16:11,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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