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推 sakamata: 蛤?這麼嚴重的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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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nkotsuMiko (遜砲咪口)》之銘言. 其實第15條更好.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 一、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 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任何人 不得 展示 廣告 菸/類菸/組合原件. 然後為什麼ptt會怕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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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 《VirginAyame》 之銘言:聊作品OK 聊法規也OK. 甚至你要幹你娘董氏基金會我也舉雙手讚成. 但是 #1fA19bxP (Marginalman). 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款:.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其促銷或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 以廣播、電視、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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