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憲法判決小整理 之 大法官打贏復活賽篇(一)
看半天勝王你就只是把大法官的話無條件合理解釋
今天大法官解釋憲法來自於憲法本文的賦權,我國還是成文憲法
那大法官基於憲法忠誠義務,無條件需要遵守的就是憲法
憲政體制是五權分立,不管五權或三權,政治上就是講就制衡,五院是平級機關
蔡彩珍部份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也提到大法官過度如果干預就違反權力分立
大法官不是大神官,憲法最高性,不是大法官最高興
大法官的一切解釋必需服膺憲法,不能創造憲法沒有的概念擅自臆解
就好比要如果大法官宣布死刑違憲,大法官必須找出憲法本文裡哪裡有提到哪個概念
解釋死刑這種刑罰違反憲法本文意旨,而不是亂引一堆什麼世界人權公約
請問憲法裡有世界人權公約這個概念嗎?
誰授權你恣意嫁接過來,當作是成文憲法的一部份?
這不是造法而已,已經是擅自制憲了
而憲法明文屬法律保留的部份,大法官自然也必須遵守
§憲82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以前大審法時代就是這麼運作的,你說他們保守,你有沒有想過他們為什麼保守?
為什麼要有大審法、為什麼要有憲法訴訟法?
只有一個大法官可以說,我自己想解釋憲法,所以我就可以自己解釋憲法嗎?
解釋權的賦權來自憲78
憲78的框架賦權的對象是司法院,司法院組織按憲82由法律訂之
換言之,只有符合法律授權的框架下司法院的憲法解釋才合憲
除非你可以先宣告相關法令不合憲
你才能在符合憲法賦權的情況下取得所謂緊急處置的合理資格
現在憲判問題在哪裡?
憲判問題在既已知憲法法庭的運作來自憲82賦權憲法訴訟法,而得以解釋憲法
其程序上即務必符合憲法訴訟法的規範,否則判決無效且違憲
既憲法訴訟法的舊法版本沒有被宣告無效,它就是合情合理合法,還合憲的憲政體制框架
所以既然不能一人自行釋憲,當然也不能只有五人擅自釋憲
要馬你就回溯一下,先對憲法訴訟法的舊法版本宣告無效
這樣造成形式授權框架真空,程序流程才能使符合所謂可使用緊急處置的合理條件
但這次憲判有嗎?
沒有。
所以它們是大神官,不是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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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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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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