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首例義務役逃兵已回收
現在想起來
我覺得大法官與其宣告死刑違憲
為什麼沒有對義務役制度宣告違憲
死刑=把犯罪的人槍斃
鬼島義務役=把一個從來沒犯過錯的男性 因為國家政策 所以要將這個男性推去前線 讓敵軍
槍斃他
雖然憲法有寫人民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義務
但這個「依照法律」本身就不符合人性尊嚴呢
我看過很多學者對反對死刑
但幾乎沒看過主動表態反對義務役制度的
有可能是當時改制成4個月的關係
依照法律服役 應該必須解釋成 人民是志願加入的
本身就不能強迫人民去送死
人民的生命保障一直以來都是超越於國家的最上位概念
政府要求一個普通的男性去死、去被敵軍槍斃這件事
就算是憲法明訂 也不應該發生義務的效果
如果可以明訂並發生效果的話
那憲法學的基本人權就可以廢掉了
連生命都可以自由剝奪了
那還有什麼是不能剝奪
但是民進黨政府一直以來都在幹這麼矛盾的事情
一方面支持廢除死刑 另一方面又恢復義務役
是敵軍的子彈比較香嗎
馬英九政府稍微還比較一貫
任命廢死法務部長、義務役廢除 改成訓練役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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