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我快笑死

看板Marginalman作者 (西西)時間2年前 (2023/10/23 17:30), 編輯推噓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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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z5566 (拿破崙·波拿巴)》之銘言: : : -- : : 另外退文部分 : : 3-3 處罰之種類如下: : : 一 直接水桶:一週、兩週、一個月、三個月、一年、永久水桶。 : : 二 警告:累計警告三次者,處累計水桶一個月。 : : 三 不處分。 : : 3-4 板主判決時得依需求為輔助處罰,並應與3-3之處罰合併執行,其種類如下: : : 一 退文 : : 二 刪文 : : 我想3-4講得很清楚 : : -- : : 你2017年當版主的時候不是這樣講得耶 : : 他媽的 我好不爽 : 推 jerry7668: 大哥 建議你看一下板規3-1 10/23 17:19 : → jerry7668: 你既然都有時間查了 看一下不過份吧? : 來來來 哩卡我工跨買 : 3-1 處罰以行為時板規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3-3 處罰之種類如下: : 一 直接水桶:三天、一週、兩週、一個月、三個月、一年、永久水桶。 : 二 警告:累計警告三次者,處累計水桶一個月。 : 三 不處分。 : 3-4 板主判決時得依需求為輔助處罰,並應與3-3之處罰合併執行,其種類如下: : 一 退文 : 二 刪文 : 3-1說 要有板規基礎 : 阿3-4不就說板主判決時得依需求為輔助處罰 : 媽的 這不是針對或邏輯問題 : 這他媽是中文問題 : 建議報個社區大學 是阿 那你再去看 4-11加嚴公告 根據2-2臨時條款 視為跟板規同效力 但4-11加嚴條款明文沒有寫"回文"阿 根據3-1板規 "處罰以行為時板規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那請問 那條板規沒有說回文要被處罰 那回文本來就不應該受罰阿 然後那幾篇的檢舉人都是用4-11加嚴條款檢舉阿 又不是用4-11-5細項檢舉 現在板主群的檢舉案判決跟水桶公告 都是用4-11加嚴阿 那就表示板主群是依據4-11加嚴條款去判決 可不是用4-11-5去判決的阿 當然最後板規解釋權在板主群身上 我OK阿 但是我也說拉 那我就提罷免案 看使用者最後覺得哪個解釋比較ok阿 就醬子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5.123.1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698053443.A.8BD.html

10/23 17:34, 2年前 , 1F
所以邏輯是... 加嚴詳情不得逾越板規?
10/23 17:34, 1F

10/23 17:35, 2年前 , 2F
回一樓 大体maybeできる
10/23 17:35, 2F

10/23 17:36, 2年前 , 3F
給馬來人 簡單說 它們公告自己忘了把回文加上去
10/23 17:36, 3F

10/23 17:36, 2年前 , 4F
所以現在變成一個矛盾狀態
10/23 17:36, 4F

10/23 17:37, 2年前 , 5F
如果今天檢舉人當初檢舉是用4-11檢舉
10/23 17:37, 5F

10/23 17:37, 2年前 , 6F
那板主今天凹說她是用4-11-5細項去判決並給予退文
10/23 17:37, 6F

10/23 17:38, 2年前 , 7F
這沒問題 但今天檢舉人是明確指出用加嚴條款檢舉
10/23 17:38, 7F

10/23 17:38, 2年前 , 8F
那既然是用那條板規檢舉 版主本來就應該用那條板規去判
10/23 17:38, 8F

10/23 17:39, 2年前 , 9F
這是法治基礎 就像之前有人告錯法條無罪的道理
10/23 17:39,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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