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我快笑死
※ 引述《oz5566 (拿破崙·波拿巴)》之銘言:
: : --
: : 另外退文部分
: : 3-3 處罰之種類如下:
: : 一 直接水桶:一週、兩週、一個月、三個月、一年、永久水桶。
: : 二 警告:累計警告三次者,處累計水桶一個月。
: : 三 不處分。
: : 3-4 板主判決時得依需求為輔助處罰,並應與3-3之處罰合併執行,其種類如下:
: : 一 退文
: : 二 刪文
: : 我想3-4講得很清楚
: : --
: : 你2017年當版主的時候不是這樣講得耶
: : 他媽的 我好不爽
: 推 jerry7668: 大哥 建議你看一下板規3-1 10/23 17:19
: → jerry7668: 你既然都有時間查了 看一下不過份吧?
: 來來來 哩卡我工跨買
: 3-1 處罰以行為時板規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3-3 處罰之種類如下:
: 一 直接水桶:三天、一週、兩週、一個月、三個月、一年、永久水桶。
: 二 警告:累計警告三次者,處累計水桶一個月。
: 三 不處分。
: 3-4 板主判決時得依需求為輔助處罰,並應與3-3之處罰合併執行,其種類如下:
: 一 退文
: 二 刪文
: 3-1說 要有板規基礎
: 阿3-4不就說板主判決時得依需求為輔助處罰
: 媽的 這不是針對或邏輯問題
: 這他媽是中文問題
: 建議報個社區大學
是阿 那你再去看 4-11加嚴公告
根據2-2臨時條款 視為跟板規同效力
但4-11加嚴條款明文沒有寫"回文"阿
根據3-1板規
"處罰以行為時板規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那請問 那條板規沒有說回文要被處罰
那回文本來就不應該受罰阿
然後那幾篇的檢舉人都是用4-11加嚴條款檢舉阿
又不是用4-11-5細項檢舉
現在板主群的檢舉案判決跟水桶公告
都是用4-11加嚴阿
那就表示板主群是依據4-11加嚴條款去判決
可不是用4-11-5去判決的阿
當然最後板規解釋權在板主群身上 我OK阿
但是我也說拉
那我就提罷免案 看使用者最後覺得哪個解釋比較ok阿
就醬子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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