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abby近來一下

看板Marginalman作者 (亞斯卡雷)時間3年前 (2022/12/01 16:34),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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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yTorch (打工主義倡議協會)》之銘言: : 德國提高繼承稅贈與稅 就不用限制資本嗎? : 還是德國是在打假球 : 只是提高一部分 : 讓韭菜高興一下 : 事實上資本家反手賣房 照樣搬錢出去? 幾個部分 第一 歐盟規定 正常狀況下不能有「任何」資本限制 所以最簡單的說法就是:歐盟認為自由貿易非常重要 不過當然有一堆前提跟例外,當中就有: ============================================================================== EN30.3.2010 歐盟官方公報 C 83/71 第 64 條 (前 TEC 第 57 條) 1. 第 63 條的規定不應影響對第三國適用於 1993 年 12 月 31 日根據國家或聯盟法律 通過的關於涉及直接投資的資本流入或流出第三國的任何限制——包括在房地產——建立 、提供金融服務或證券進入資本市場。對於保加利亞、愛沙尼亞和匈牙利國家法律規定的 限制,相關日期應為 1999 年 12 月 31 日。 2. 在不影響條約其他章節的情況下,努力實現成員國與第三國之間資本自由流動的目標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按照普通立法程序行事, 應採取措施涉及直接投資(包括房地產投資 )設立、提供金融服務或證券進入資本市場的資本流入或流出第三國。 3. 儘管有第 2 段的規定,只有理事會根據特殊立法程序行事,在與歐洲議會協商後,可 以一致通過措施,在歐盟法律中關於資本流動自由化或來自第三國。 第 65 條 (原 TEC 第 58 條) 1. 第 63 條的規定不應損害成員國的權利: (a) 應用其稅法的相關規定,區分在居住地或資本投資地方面情況不同的納稅人; (b) 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特別是在稅收和金融機構審慎監管領域, 或製定用於行政或統計信息目的的資本流動申報程序,或採取基於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的 合理措施。 2. 本章的規定不應影響與條約相符的對設立權的限制的適用。 3. 第 1 款和第 2 款中提及的措施和程序不應構成第 63 條所定義的任意歧視手段或對 資本和支付自由流動的變相限制。 ENC 83/72 歐盟官方公報 30.3.2010 4. 如果沒有根據第 64 條第 3 款採取措施,委員會,或者如果委員會在有關成員國的請 求後三個月內沒有做出決定,理事會可以通過一項決定,說明限制性稅收措施一個成員國 通過的涉及一個或多個第三國的條約被認為與條約相符,只要它們符合歐盟的目標之一併 且與內部市場的正常運作相容。理事會應在成員國的申請下一致通過。 第 66 條 (原 TEC 第 59 條) 如果在特殊情況下,進出第三國的資本流動對經濟和貨幣聯盟的運作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 困難,理事會根據委員會的提議並在與歐洲中央銀行協商後,可以如果確有必要,對第三 國採取為期不超過六個月的保障措施。 ============================================================================== 然後第二個 潤出去是要時間跟成本的 不一定絕對划算 但是當你遺產稅收到100% 我基本上敢保證有錢人一定潤 最後你看德國要調高很爽 但是就說句實在的: 他調這麼高 他免稅額也很高ㄟ 一個小家庭台灣免稅額是800-900萬台幣 一個存活的父母加100萬 德國是一個小家庭 免稅額4400萬台幣 一個存活的父母再加320萬 再加上德國房屋持有率不高 其實真正影響到的基本上就只有大房東 絕大多數中產階級都不用繳稅 或是只要繳可能11-15%左右吧 德國人均GDP有台灣4-5倍嗎? 我只能說絕對沒有 總而言之 德國應該是沒有資本流出的限制 不過他還是會去抓跨國公司逃漏稅 不一定每個國家都要有資本流入流出限制 但是我只能說 一個遺產稅100%的國家 沒有嚴格的資本流出限制 應該50年內會直接破產 甚至更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8.114.79.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669883656.A.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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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ZY6S80Y (Marginal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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