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姆咪] 巴哈已回收
※ 引述《walter741225 (瓦特)》之銘言:
: ※ 引述《Apache (為寺川愛美瘋狂打call)》之銘言:
: : 巴哈姆特
: : 是不是跟尸丁丁黃金交叉了
: 我其實比較好奇
: 這種東西不可能是罰完錢就沒事了吧
: 感覺是可以一直罰一直罰一直罰的吧
: 就算當下的不行重複罰
: 發新的馬上罰 不就當提款機領了?
: 還是這方面有什麼法律保護?
問題就在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
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現在傳出,巴哈已經確定被南投縣政府開處六萬元罰鍰
之後那邊的使用者就紛紛以「巴哈我大哥」、「買動畫瘋會員支持」力挺
大概看來,畢竟是公司法人
在資金雄厚的前提下,自然可以無懼當局的處分壓力。
至於批踢踢
為了避免因此而陷入更大的麻煩,而只好遵從
如果要罰的話,難道要將校方牽連進來嗎?
這應該是要各使用者去解決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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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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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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