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取暖] 韓導下一步是啥麼

看板Marginalman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5年前 (2020/06/07 22:22), 編輯推噓1(103)
留言4則, 3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3/4 (看更多)
問題在於,在計票結果出爐後 國民黨中央高層不是就表示,「不建議韓國瑜提罷免無效訴訟」、且還認為「提訴訟獲勝 機率低」了嗎? 更何況,以在野黨的角度來看,要上法院鬥下去 也極大可能是綠營勝啊(雖然可以要打磨耗戰、拖延術,導致無法補選、長期代理之情形 也在所不惜)…… 無論如何,現在說這些似乎為時尚早 畢竟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4 條,韓國瑜還有的是時間: 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 人之領銜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 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 一、罷免案通過或否決之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 二、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對於有投票權   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   務。 三、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或其各該辦事處負責人、辦事人員,有第九十九條   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 四、被罷免人有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 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否決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 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但無法恢復者,不在此限。 註: 第 99 條第一項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 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02 條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 下罰金: 一、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   ,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有提議權人或有連署權人,使其不為   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 《刑法》第 146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因此,還是先等著為妙吧…… (有再多的無奈也無用) -- https://i.imgur.com/t2IBQh5.jpg
--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37.146.15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591539765.A.ED8.html

06/07 22:23, 5年前 , 1F
你是不是很想當台灣人
06/07 22:23, 1F

06/07 22:23, 5年前 , 2F
認真問,有點好奇大馬人對這次的看法
06/07 22:23, 2F

06/07 22:24, 5年前 , 3F
我下午在臉書看到個大馬人說票數是電腦作弊???
06/07 22:24, 3F

06/07 22:43, 5年前 , 4F
聽說整個流程要兩年 超久
06/07 22:43, 4F
文章代碼(AID): #1UtFWrxO (Marginalman)
文章代碼(AID): #1UtFWrxO (Marginal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