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難道要容許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甚至多夫多
其實似乎還有案外案,沒人留意到嗎……?
有關本院釋字第791號解釋,並任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應否迴避該案審理之說明新聞稿
大法官於本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合憲性,而刑事訴訟法又係
本院為主管機關之法律,則並任本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應否迴避該案之審理乙節,雖
未有聲請人以此為由聲請迴避,解釋文及理由書因而無從具其理由,惟事涉程序正當與公
正法院形象,仍有說明必要。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3條規定:「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行
政訴訟法第19條除規定六款法定迴避事由外,第20條則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
依此準用,當事人如認大法官遇有法定應迴避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足認大法官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者,則得聲請大法官迴避。
有關大法官審查司法院主管法規範之合憲性時,並任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於何種情形應
迴避,早有前例可循。本院釋字第737號解釋,即同以刑事訴訟法為違憲審查客體,該號
解釋審理中,大法官已決議並任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迴避之準則,可資遵循:如作為釋
憲客體的法規範,係並任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在職期間曾處理者,則應迴避,否則即無
庸迴避。作為釋憲客體的法規範,雖非並任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在職期間曾處理者,惟
倘該案件司法院廳處提具意見,或派員到庭陳述之發言意見,相關簽核由秘書長決之,不
呈核至院長、副院長。
大法官審理案件,均遵循迴避規定。本號解釋,關於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雖以
司法院為主管機關,但查無法定應行迴避事由,亦無當事人聲請迴避;院長、副院長在職
期間,均未曾處理該條文草案,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前開大法官決議,並任院長及副院
長之大法官均毋庸迴避。
--
美狄亞跟喀耳刻,二人都那麼身材出眾,嬌容妍麗
不認識她們的話,一定想不到兩人是母女吧~
Artwork illustrated by Zaika Lim
https://i.imgur.com/sLZhJJ2.jpg
--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43.59.2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590755150.A.557.html
推
05/29 20:26,
3年前
, 1F
05/29 20:26, 1F
→
05/29 20:27,
3年前
, 2F
05/29 20:27, 2F
→
05/29 20:28,
3年前
, 3F
05/29 20:28, 3F
噓
05/29 20:28,
3年前
, 4F
05/29 20:28, 4F
→
05/29 20:29,
3年前
, 5F
05/29 20:29, 5F
→
05/29 20:34,
3年前
, 6F
05/29 20:34, 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6 之 8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