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難道要容許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甚至多夫多

看板Marginalman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3年前 (2020/05/29 20:25), 編輯推噓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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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似乎還有案外案,沒人留意到嗎……? 有關本院釋字第791號解釋,並任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應否迴避該案審理之說明新聞稿 大法官於本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合憲性,而刑事訴訟法又係 本院為主管機關之法律,則並任本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應否迴避該案之審理乙節,雖 未有聲請人以此為由聲請迴避,解釋文及理由書因而無從具其理由,惟事涉程序正當與公 正法院形象,仍有說明必要。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3條規定:「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行 政訴訟法第19條除規定六款法定迴避事由外,第20條則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 依此準用,當事人如認大法官遇有法定應迴避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足認大法官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者,則得聲請大法官迴避。 有關大法官審查司法院主管法規範之合憲性時,並任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於何種情形應 迴避,早有前例可循。本院釋字第737號解釋,即同以刑事訴訟法為違憲審查客體,該號 解釋審理中,大法官已決議並任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迴避之準則,可資遵循:如作為釋 憲客體的法規範,係並任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在職期間曾處理者,則應迴避,否則即無 庸迴避。作為釋憲客體的法規範,雖非並任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在職期間曾處理者,惟 倘該案件司法院廳處提具意見,或派員到庭陳述之發言意見,相關簽核由秘書長決之,不 呈核至院長、副院長。 大法官審理案件,均遵循迴避規定。本號解釋,關於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雖以 司法院為主管機關,但查無法定應行迴避事由,亦無當事人聲請迴避;院長、副院長在職 期間,均未曾處理該條文草案,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前開大法官決議,並任院長及副院 長之大法官均毋庸迴避。 -- 美狄亞跟喀耳刻,二人都那麼身材出眾,嬌容妍麗 不認識她們的話,一定想不到兩人是母女吧~ Artwork illustrated by Zaika Lim https://i.imgur.com/sLZhJJ2.jpg
--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43.59.2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590755150.A.557.html

05/29 20:26, 3年前 , 1F
說重點
05/29 20:26, 1F

05/29 20:27, 3年前 , 2F
你可以不要只是複製貼上嗎
05/29 20:27, 2F

05/29 20:28, 3年前 , 3F
對不起
05/29 20:28, 3F

05/29 20:28, 3年前 , 4F
案個姆咪 最後一段就說不用迴避了
05/29 20:28, 4F

05/29 20:29, 3年前 , 5F
不過主要是指迴避判決的問題吧(雖然釋憲審理期間沒人提)
05/29 20:29, 5F

05/29 20:34, 3年前 , 6F
你貼這個沒意義 你乾脆把全部意見書貼上來算了
05/29 20:34,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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