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我就是公狗 男大生激情縱慾14次 15歲少女墮胎哭了

看板Marginalman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4年前 (2020/05/22 20:51), 編輯推噓0(006)
留言6則, 5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3/8 (看更多)

05/22 20:41,
這篇到底在寫啥?
05/22 20:41
三立水準嘛…… 而且距離判決日期當天,還拖了兩個月以上才來報導,什麼意思? 節錄「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侵上訴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 四、檢察官上訴要旨 檢察官循告訴人A女之請求,提起上訴,以被告之犯罪行為,對A女之身心健康、人格發 展造成嚴重影響,犯後又未與A女、A女父親達成和解,未能獲得宥恕,原審就各次犯行 僅量處有期徒刑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實嫌過輕。 五、檢察官上訴之評斷 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雖與年僅15歲之A女發生14次性 關係,但被告當時與A女為男女朋友,本於愛情基礎與甲發生性行為,其惡性與發生一夜 情或性交易者有別;又被告多次表達和解意願,並向親友告貸新台幣15萬元作為和解金, 已就民事賠償事宜展現誠意及努力,不逃避責任,然告訴人方面,在偵查期間,新北地檢 署於108年7月24日電詢「是否願意調解?」A女父表示:「不要」,於原審審理期間,被 告及其父親於108年11月11日連袂至調解室,A女方面無人到場,原審法院乃於108年11月 18日電詢:「本件告訴人有無續行調解意願?」告訴代理人林佑靜律師事務所表示:「告 訴人無調解意願」,致雙方無法達成民事和解,不能指被告全無誠意,有關民事賠償部分 ,A女方面仍得透過民事訴訟方式請求,非無救濟途徑,難以雙方無法和解即謂被告惡性 重大;本院再考量被告於偵審各庭坦承犯行,尋求和解,彌補過錯,原審就被告每1次性 交行為量處有期徒刑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已以被告之責任為衡量基礎,復依刑法 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予以審酌,其量刑裁量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自由 裁量之權限,難認有何不當。檢察官上訴,以被告迄今未與被害人方面達成和解,取得A 女、A女父親之諒解,指原判決量刑過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被告上訴要旨 雙方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當時年僅17歲,因A女從事複雜之外拍工作,並提供大尺度清 涼照予被告觀看,被告年輕氣旺,思慮未週,難以把持,兩情相悅而發生性關係,犯後坦 承犯行,內心深感懊悔,多次願與A女和解,但A女及其家屬均未出席調解,致雙方未成 立和解,不可視為被告犯後態度不好,被告素行良好,現為在學大學生,如入監服刑1年 ,影響甚鉅,請減輕刑罰及緩刑之處遇。 七、被告上訴之評斷 (一) 1.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所為之整體評價,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而量 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原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擷取其中片段,遽以評斷。 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 科刑,無偏執一端,或濫用其裁量權限,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不當或違 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原判例、104 年度台上字第2577號判決參看)。 2.被告為大學生,屬高級知識分子,明知A女當時僅為國中生,處於身心與人格發展中之 重要階段,竟為ㄧ己私慾,與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均尚未臻成熟之A女,在短短半年內 發生14次性行為,導致A女因而懷孕、墮胎,對A女之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均有不良影響 ;雖被告指A女工作環境複雜,並將自己外拍清涼照交給被告觀看,致被告難以把持而發 生性關係云云,並提出A女照片為憑,本院觀諸被告所提A女照片,A女在房間床上,穿 著道具服,以角色扮演(cosplay)方式拍照,雖露出部分胴體,然私密處均以衣物或道 具符咒阻隔,無引誘他人上床之舉,縱A女穿著清涼服飾拍照,屬其個人意思自由,被告 仍應克己復禮,潔身自愛,不能以A女清涼照片執為淫行之藉口;況刑法第227條第3項姦 淫少女罪,其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酌一切情狀,就被告每次合意性交犯行, 均量處最低刑有期徒刑2月,在總刑期有期徒刑2年4月以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難謂 有過重之情。原審以被告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之一切情狀,在罪責原則下 行使裁量權,就被告所犯之罪,為刑之量定,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無濫用刑罰裁量權及 違反比例原則情事。被告上訴指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減輕刑罰,難謂有理。 (二) 1.緩刑屬於刑罰權作用之一環,具有刑罰權之具體效應,亦即犯罪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而 受論罪科刑,具有明確之刑罰宣示,但因基於刑事政策考量,認為其不需進入機構性處遇 接受刑罰之執行較為適當,乃設定一定觀察期間,並配合緩刑期內附條件機制。最高法院 特指出: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始得為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406號判決參看)。是以,法院對犯罪行為人宣告 緩刑時,應考量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關係修復情形、該犯罪行為對於法益之侵害程度,倘 犯罪行為人未能補償被害者所受損害,復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即不宜宣告緩刑 ,否則,不僅對被告不足生警惕之效,更無法反映被告犯行侵害法益之嚴重性,亦難以達 到刑法應報、預防、教化之目的。  2.被告當時雖與A女為男女朋友,然一般男女交往,在追求興趣相投之異性,彼此情感交 流,求得心靈之契合,並非以追求肉體快感為目的,被告明知A女當時年僅15歲,對性交 行為及性知識懵懂無知,仍與A女發生14次肉體關係,A女並因而懷孕、墮胎,除有害A 女身體健康,更對A女人格發展產生不良效果,與一時衝動、思慮不周,發生1次性行為 有別;A女復於警詢供稱:「(妳現在對被告的感覺是如何?)很害怕,他很常出現在我 們學校和我們家附近,他影響到我平常跟男性的相處,如果是男性路人跟我問路我會感到 害怕,我覺得他很不負責任,因為他第2次跟我做的時候跟我說有小孩的話再說,後來真 的有小孩的時候他選擇逃避讓我很受傷。」 ,被告在雙方通聯對話更表示:「我就是1隻 公狗,我只想發洩」,被告侵害A女身心甚鉅;雖被告目前復學,正在學校研習課業,因 原審所量處之每一刑期及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得以社會勞動 代之,被告可不入監服刑而影響課業。本院考量被告犯罪情狀、A女身心所受傷害,被告 迄未獲A女方面諒解並達成和解,又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事,自不宜宣告緩刑。被告上 訴,另請求宣告緩刑,亦非有理。 (三)綜上,被告上訴所持事由,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 https://i.imgur.com/F7FtRgl.jpg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40.35.19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590151873.A.9B6.html

05/22 20:51, 4年前 , 1F
三立記者被馬來人嘴文法==
05/22 20:51, 1F

05/22 20:52, 4年前 , 2F
節錄可以在短一點
05/22 20:52, 2F

05/22 20:53, 4年前 , 3F
17跟15歲喔?不過女方也是顆顆,兩邊都沒啥好同情的
05/22 20:53, 3F

05/22 20:54, 4年前 , 4F
兩方都有上訴,不過被告就著重在緩刑、量刑爭辯...
05/22 20:54, 4F

05/22 20:54, 4年前 , 5F
馬來中文>三立中文
05/22 20:54, 5F

05/22 20:54, 4年前 , 6F
不過可以用社會勞動代替入獄,其實也不錯了啦
05/22 20:54,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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