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
果然法官和檢察官考完刑法
大概就只剩比較常見的法條應用能力了
如果把他們抓回去考刑法相關類科
應該過關率也不會比其他國考生還高多少
刑法罪責相關第19條第3項是裝飾品?
精神障礙不吃藥或不肯就醫
先來個15條第二項不作為
接著就是19條第三項combo
以不作為的方式自陷原因自由行為
這題對通過法律最高等級「司法官考試」的人會很難嗎????
照這種判法持續下去
他喵的知道被診斷有病死不吃藥
犯法都無敵了膩
就算抓去治療又如何?
治療是治療,處罰是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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