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裏洽是不是要掰惹
※ 引述《BoXeX (心愛騎士團★偵探騎士)》之銘言:
: : → SFCBUPZ: 台灣對二次蘿基本上沒規範 應該不會有事 06/07 2
1:
: 有事的
: 之前就有報
: 有人網拍賣漫畫
: 結果裡面有蘿莉就判刑惹
: 剛剛找到判決書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裁判書
: 107,上易,45
: 節錄一段
: 由上開96年7 月
: 4 日修正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立法理由一之
: 2.「兒童色情圖片對慾望的刺激是有關聯性的,觀看之後可
: 能會採取實際的行動去傷害兒童。」,及104 年2 月4 日修
: 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條文將原兒童及
: 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 項之「圖片」修正為「圖畫
: 、照片」可知,上開條文係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避
: 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於觀看後採取實際
: 的行動去傷害兒童或少年,應認該色情圖畫中之兒童或少年
: 縱使是虛擬人物,亦屬該條規範之對象。
: 反正就是法官認為只要有明確提到年齡相關的,
: 就不行。
: 另外還有一段可以看
: 又刑法第235 條第1 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
: 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
: 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
: 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
: 似乎只要是強暴或虐待之類的也不行
這個部分蠻有趣的,這一段話是出自大法官釋字617,而617又推崇407而繼續認為合憲
然後這份釋字最好看的地方是不同意見書
林子儀大法官的部分不同意見書(他覺得235違反明確性原則)說
「釋字第四○七號解釋認猥褻出版品之認定,須「一切在客觀 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 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惟如一出版品已使普通
一般人產生羞恥或厭 惡感,如何又同時足以刺激或滿足其性慾?」
超嗆
許玉秀更嗆,他的不同意見書開頭直接說
「本席因為不曉得在四處緊急調度使用的文句組合之 下,多數意見知不知道自己在想什
麼、寫什麼和做什麼,所 以不敢附和;因為懷疑多數意見不是新性文化價值觀對舊禮 教
的安撫,而是所謂男女常態性價值秩序霸權對所謂少數性 文化族群的施捨,所以不敢贊
同。爰提出不同意見書論述理
由如下。」
整篇白話說就是這份釋字的多數意見根本沒有正當根據,就是假掰的在說「我們有性言論
自由喔」,然後實際上卻是在用空洞沒有所本的封建的價值觀念強加於越來越多元且開放
的社會
許大法官甚至還批評說407還知道有社會風俗變遷,「猥褻」的定義不應該一成不變,617
直接劃定「我說這樣是猥褻就是猥褻」比407更垃圾
這份釋字用語我覺得都還算白話,有興趣可以去看看
: 然後我不是亂源系,
: 上面說的不保證正確
不過法官判決基本上還是會尊重多數意見
所以大家還是乖一點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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