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為什麼會把性自主權認定分界在16歲?

看板Marginalman作者 (馬克白)時間9年前 (2017/01/08 23:55), 9年前編輯推噓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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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plechief (火幻龍楓)》之銘言: : ※ 引述《weichipedia (阿克西斯教小埋★騎士)》之銘言: : : 小弟我很好奇 : : 我國法律保障個人的性自主法益 : : 那為何立法者會定在16歲分界呢? : : 是因為覺得JK很讚嗎? : 拍謝問一下 : 我一直以為未滿16歲是違法 : 16歲以上只要雙方同意就沒事 : 所以其實只是公訴變告訴乃論 : 如果要告的話 還是違法嗎? : 順便問一下 : 追溯期多長? 和誘罪不是%% 是把人拐走的意思辣 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7605號 刑法之和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等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 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 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 再來我們看%蘿莉罪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面很清楚明瞭的寫是未滿十六歲惹 順便在加葛%妹妹罪誰有權提告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也就說只要爸媽、阿公阿罵、妹妹以後的老公,還有以後的老婆 同意就可以%妹妹惹 大概4這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06.1.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483890946.A.FC7.html

01/08 23:56, , 1F
嗯 孫文 甘巴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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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23:56, , 2F
01/08 23:56,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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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吧 為什麼是妨害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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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 23:57, , 4F
幹妹妹不是血親性交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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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34條沒修過喔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234 補葛連結

01/08 23:57, , 5F
我去問我妹妹你是不是在唬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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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喔 對 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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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補%愛莉要怎摸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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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4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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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沒修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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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rkban (180.206.1.31), 01/09/2017 00:01:20

01/09 00:02, , 9F
謝謝老闆解惑
01/09 00:02,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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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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