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請吳院長看看台灣歧視外籍人才的荒謬處境
※ 引述《pelpel (不正常人類)》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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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自然人憑證。內政部發行自然人憑證,希望推廣其應用。因此,我隸屬的大學
: 配合政策,希望教授們申請,並希望未來校內公文可以透過自然 人憑證進行加密
: 等。我配合申請。結果,同事們拿到證的時候,我沒有,理由是,『X教授,你不
: 是自然人。』我一直在想,我是機械人?外籍人士由於沒有自然人 憑證,所得查詢
: 需要到稅捐稽徵處下載,也無法透過自然人憑證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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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大馬教授上述這一段的投書所講的 需要對台灣法律有基本的認識
才比較能理解他所談的事情 以及台灣在處理這事的荒謬性。
什麼叫作「自然人」?
在台灣的法律對人的分類大略分兩種,一種叫做自然人,另外一種則叫做法人。
法人是對應自然人而產生的概念,也就是法律認可,具有人格的組織,
在台灣最常見的就是所謂「財團法人XXX基金會」。
那自然人就是一個普普通通活生生的人,人生在世即為自然人。
如果不是在這兩者之內的話,那就不是人。
也就是說如果在台灣你不被這個政府當成自然人的話,
自然而然地就沒有自然人權力,
那也就是說臺灣政府當局可以有充分而且必要的理由認定你不是一個人。
簡言之,你沒有中華民國在臺灣之國籍的話,處處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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