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跳軌自殺獲救 判賠捷運五萬多元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5/6502695.shtml
跳軌自殺獲救 判賠捷運五萬多元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1.08.03 06:26 am
沈姓男子今年一月間,因久病厭世,於台北捷運民權西路站月台,跳下列車
軌道自殺,列車司機見狀後緊急停車,沈被救出。捷運局將沈移送法辦,台北
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將沈判刑六月,緩刑兩年,並自判決確定起三個月內,給
付捷運公司五萬四千多元。
新北市五十七歲沈姓男子於今年一月間,欲搭乘捷運淡水線前往南勢角,於
列車駛進民權西路站月台時,沈男想到自己罹病,突然跳入列車軌道自殺,列
車司機見狀,立即鳴笛示意並按下緊急剎車鈕。
法官認理認為,沈的跳車行為造成捷運列車緊急停車,造成公共往來危險,
已構成公共危險罪。
自殺,不能解決難題;求助,才是最好的路。求救請打1995(要救救我)
【2011/08/0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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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經查,本案裁判字號為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8號,
案由為「公共危險」,於本年7/29宣判。
罪行:壅塞公眾往來之設備,致生往來之危險。
懲罰:1.有期徒刑6個月、得以每天1000元易科罰金,緩刑兩年。
2.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依執行檢察官命令服義務勞務100小時。
3.自定讞日起3個月內賠償54,556元給北捷。
(此款項為北捷的票務損失及相關衍生成本。)
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
Ⅰ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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