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跳軌自殺獲救 判賠捷運五萬多元

看板MRT作者 (廣平君)時間13年前 (2011/08/03 18:56), 編輯推噓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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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5/6502695.shtml 跳軌自殺獲救 判賠捷運五萬多元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1.08.03 06:26 am 沈姓男子今年一月間,因久病厭世,於台北捷運民權西路站月台,跳下列車 軌道自殺,列車司機見狀後緊急停車,沈被救出。捷運局將沈移送法辦,台北 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將沈判刑六月,緩刑兩年,並自判決確定起三個月內,給 付捷運公司五萬四千多元。 新北市五十七歲沈姓男子於今年一月間,欲搭乘捷運淡水線前往南勢角,於 列車駛進民權西路站月台時,沈男想到自己罹病,突然跳入列車軌道自殺,列 車司機見狀,立即鳴笛示意並按下緊急剎車鈕。 法官認理認為,沈的跳車行為造成捷運列車緊急停車,造成公共往來危險, 已構成公共危險罪。 自殺,不能解決難題;求助,才是最好的路。求救請打1995(要救救我) 【2011/08/03 聯合報】@ ==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經查,本案裁判字號為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8號, 案由為「公共危險」,於本年7/29宣判。 罪行:壅塞公眾往來之設備,致生往來之危險。 懲罰:1.有期徒刑6個月、得以每天1000元易科罰金,緩刑兩年。 2.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依執行檢察官命令服義務勞務100小時。 3.自定讞日起3個月內賠償54,556元給北捷。 (此款項為北捷的票務損失及相關衍生成本。) 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 Ⅰ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2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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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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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什麼表情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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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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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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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不錯 不過才一審而已 對方想賴的話還有得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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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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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罰!.........五萬 台灣真的是鬼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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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罰是記者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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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我住的台灣可不是你說的鬼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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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嗎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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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6月,5萬多應該是被告跟捷運公司和解的結果,緩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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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機會,被告應該不會上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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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EEIbEvi (M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