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律諮詢
(原文恕刪)
關於軍法這一塊,發現許多人存有程度不等的誤解,就讓小弟藉此機會,
略盡綿薄之力向大家解說 XDDD
以下幾點先作定義:
(一)先抓兩個行為態樣的時點:為「犯罪」行為時、與犯罪被「發覺時」,
以下探討之「身分一致與否」皆是指這兩個時點的身分。
(二)以下所稱「軍法審判」與「司法審判」,分別指的是審判權屬「軍事法院」
或「普通法院」。
(三)犯「軍法」之罪,指的是犯「陸海空軍刑法」(以下簡稱軍刑法)之罪;
犯「非軍法」之罪,指的是犯諸如刑法、貪污治罪、洗錢......
等包羅萬象,凡是陸海空軍刑法內所未規範者盡皆屬之。
《身分一致時(現役軍人)》
犯軍法之罪 → 軍事審判 (軍審§1.I.前.)
平時
犯非軍法之罪 → 司法審判 (刑訴§1.II.)
戰時 → 皆為軍事審判 (軍審§1.I.後.)
《身分不一致時》
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 → 軍事審判 (軍審§5.I.前.)
(但追訴審判中離職離役者,應移送普通法院作司法審判)
民 軍 民
------●------|--------●---------|--------------
犯罪 被發覺
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 → 司法審判 (軍審§5.II.)
民 軍 民
--------------|--------●---------|-----●-------
犯罪 被發覺
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離職離役「後」 → 司法審判
民 軍 民
------●------|-------------------|-----●-------
犯罪 被發覺
《判斷重點》
(一)規範之根本精神源自憲法第九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掌握這個精神,判斷上就比較好理解。
(二)以上所說的,都是指審判權歸屬何法院,而「非」指適用之實體法,
這點非常重要!因為軍審§5.III.之規定,所適用之實體法,依行為時之身分
^^^^^^^^
決定。這情形最常發生在陸海空軍刑法§76(一般所認為之「橋樑條款」)
舉例說明:假設一名現役軍人甲休假返家,對某民人女性A從後方熊抱、搓揉胸部
及強吻後離去。A女向警方報案,警方循線逮捕甲。
因為翻遍陸海空軍刑法條文,本並未規範到「軍人強制猥褻民人」這等犯行,
「強制猥褻罪」乃是規範於「刑法」之中,但是依陸海空軍刑法§76,
把原本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給「引渡」到陸海空軍刑法之中因此,因此:
該員乃屬於:
身分一致 → 平時 → 犯軍法之罪(軍刑§76.I.七.+ 刑法§224) → 軍法審判
但是其所適用之實體法仍然是刑法§224強制猥褻罪。
(講白話文就是移送軍事法院,但是用刑法法條治罪 XD)
如此理解後,可知「並非」現役軍人一旦犯了罪就要面臨更嚴酷的刑罰,
仍然要看他犯的是什麼罪、是否為陸海空軍刑法規範內者而定。
=============== 回答原PO問題 ===================
由原PO所述觀之,單純欠錢不還只涉及民事,除非對方有該當刑法所訂「詐欺罪」
之要件,否則並無犯罪可言。
(不過是可以1985,說他金錢調支不當...會黑掉就是了 ← 在下親見親聞)
至於已經退伍的,1985也就不需要了......
================= 同場加映 =====================
看過很多人在軍中被法辦的理由,並不是一般熟知的什麼衛哨失職、侮辱長官、...
除了逃兵以外,最多的就是...他不小心把「小」女朋友給督了下去,雙方你情我願,
但女方家長發現後,堅持提告...
在下無意在此向大家詳述刑法、兒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不過願提供一簡單口訣,
請大家熟記、並利用機會向軍中弟兄宣導,(救人一命功德無量啊)
退伍的當常識、還沒退的在褲子脫了一半的時候唸一遍可保平安,那就是:
「16歲以下不要碰、18歲以下不要買」 (亦即16~18可碰但不能用買的)
(畢竟,是雙方你情我願,只因為女生15歲多,就面臨牢獄之災,實在不值得阿)
以上,是今天的普瀧拱軍法教育宣導,現在發下去簽到單請大家傳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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