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mouse99 訴 neves 一案

看板LitService作者 (該叫雪阿姨了)時間4年前 (2019/12/09 14:07), 4年前編輯推噓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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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mouse99 被申訴人:neves 申訴板面:YuanChuang 一、申訴要點: 申訴人不服板主「不受理對申訴人人身攻擊」之處分。 二、判決: 申訴駁回 三、理由說明: 根據本板 #1GfFroOK 判決之審理原則: 原則上各板板務由板主自治管理,組務並不多加干涉 惟對於明顯不合理之板務處置(如嚴重有違比例原則)方介入處理 本件申訴人與板主對於「造謠」一詞是否為人身攻擊,意見分歧 惟檢視板主對於申訴人以及於本板回應之說明,尚無明顯不合理之處 板主認定「造謠」為對於行為之形容而非人身攻擊,未嚴重違背一般認知 故駁回本件申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218.17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itService/M.1575871665.A.96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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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以後即使對方說的是事實,也可以在看板上說其他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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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造謠?對方說我造謠,代表我說假話,可是我說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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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真話,這樣還沒人身攻擊,這種判決是在哈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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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以後在原創版說話都不用查證直接說別人造謠,反正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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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一下行為而已嘛,不是攻擊哦。以此類推白痴智障都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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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辦理,我只是「形容對方的行為很白痴,又不是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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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上「只是用來形容行為」就不是人身攻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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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長的判決我解讀起來就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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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明顯不是這個意思,建議你重看一次 若還是不懂,我直接節錄我上面引用的判決內容 本判決並不代表組務直接承認或反對板主之處分 僅係尊重板主於其職權內之行使,令其有一定自由之裁量空間 因此只要板主不在程序上有瑕疵(例如:板規無規定、或有規定但無罰則) 或明顯有違比例原則的情形(例如:本案中倘板主非判三日而是三年) 組務均不會貿然干涉 今後之組務處理其他申訴案亦將以此標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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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啟誠因為造謠自殺了,國民黨因為造謠在跳腳,現在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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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我造謠竟然不算人身攻擊,照這判例是不是以後都能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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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版說人造謠了?不要每次都說依上下文,在我看來就是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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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偏頗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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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nowtoya (114.32.218.174 臺灣), 12/10/2019 14:11:33
文章代碼(AID): #1TxUInbj (Lit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