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保全工作時數
勞工的基本工時為多久??
基本工時每日為八小時,每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勞基法30條),但如經工會同意,得將時
數做合理分配,但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內容如下:
勞基法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
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
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延長工時
勞基法32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
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每日工時12hr 月休5日,200%違反勞基法。
簡單來說
每日正常工時8hr加班時數上限4hr,合計單日工時上限12hr。
每週總工時不得超過48hr,每雙週總工時不得超過84hr。
延長工時每月上限46hr,想超過? 去問勞工局同不同意。
以上是一般勞工工時標準,保全標準在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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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196.98.2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inKou/M.1414390210.A.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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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提醒,熊熊忘記保全業適用那該死的84條...
http://ppt.cc/Lc50 新北市勞工局公布的特殊行業工時審定標準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
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 1 第 1款規定者。
(87.7.27 勞動二字第 032743 號公告)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12小時。
2.民國 101 年 5 月 1 日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 日不得
超過12小時。
3.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
時不得超過 14 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
12小時。
4.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
假。經由彈性約定,得於 2 週內安排勞工 2 日
之休息,作為例假。
5.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四週內正常工作時
間不得超過168小時。
看起來可以解釋的空間還很多,總之目前找到的資訊是這樣。
※ 編輯: korsg (1.164.217.75), 10/28/2014 0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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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是如此,找了一下過去新聞確認新北保全工時原定是312HR/月...
給了原po錯誤資訊實在抱歉~
※ 編輯: korsg (203.196.98.24), 10/28/2014 10: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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