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林口運動公園蹓狗不牽繩
先說
我也很討厭這種溜狗不牽繩、或是到公園就把狗放開的人
如果哪個立法委員要修法改成所有的狗外出都要上狗鍊
我說破了嘴也要把全家族的票投給他
好了
現在來講一下法律層面
推
06/03 20:20,
06/03 20:20
是的
按照現行法規
的確是有規定
不過只有某些狗才需要上狗鍊
而且要罰的話恐怕也只能用第七條
因為目前我查到的判例都是用第七條
至於具有高額罰鍰的第20條與第29條可能很難適用
原因等你看過法條就知道了
動物保護法
第七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20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看到了嗎?
只有攻擊性寵物外出才要採取防護措施(牽繩或是關在外出龍裡面)
農委會(也就是主管機關)對"攻擊性寵物"的認定非常嚴格
1.牠屬於以下品種:(包括與此類品種混血的犬隻)
a. 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 )、 史大佛夏牛頭犬(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美國史大佛夏
牛頭犬(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
b. 日本土佐犬 (Japanese Tosa)。
c. 紐波利頓犬(Neapolitan Mastiff)。
或者
2.有攻擊紀錄的犬隻
-------------------------------沒了,攻擊性寵物就這麼多----------------------
之前大家說的23kg以上要戴口罩的規定是民國90年由農委會頒布的
而那時並沒有將其劃分到"攻擊性品種"
所以民國91年動物保護法第20條加上的"攻擊性寵物"規範並不適用於23kg以上的犬隻
也就是說
只要不是屬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不管體重是不是23公斤以上)
外出只要有7歲以上之人伴同,就算沒有牽繩或是口罩等防護措施也不犯法
以上資料在農委會的網站上找不到(我承認我找不到= =)
是直接寄E-mail請農委會解釋"攻擊性寵物"與23kg的關係來的
歡迎來到台灣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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