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101年 核保理賠人員資格考試題目
這應該是法學概論的申論題,題目算很好發揮
(一)
1.我會把保險法53條寫出來(代位請求權),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2.(1)保險標的物價值1000萬,投保800萬,不足額保險,賠償金額則按照比例攤賠。
500萬 * 800/1000 = 400萬
(2)假設有加貼80%共保條款,其實際投保金額達到保險標的物的80%,
則賠償金額就是500萬
(二)
這問題我覺得探討空間很大,
1.原保險人從再保人得到再保賠款後,代位請求權就移轉到再保人,
原保險人就失去對原加害人損失賠償請求權。
原保險人就要扣除70%的賠款,只能向第三人求償30%的部份。
(但若是國外再保人真的有能力向國內的原加害人代位求償嗎?)
2.另一種則是認為,保險人行使代位權不應扣除再保給付,
則保險人向加害人代位求償的收入,依再保比例攤回給再保險人。
(再保契約與原保險契約,相互依存、相互獨立)
原則上申論題的用意是看你懂多少,盡量把你的看法寫出來,
這題純粹就以保險法來發揮算是比較單純的,把自己論點看法盡量寫完整
就可以得到不錯的分數的。
以上也不完全是正確答案,只是一個申論方向。
※ 引述《ollierange (Ollie)》之銘言:
: 小弟前一陣子去考了核保理賠,
: 對於下面這題很沒有把握到底要怎麼解釋的比較完整,
: 希望能有人替我解惑指引一下,謝謝 嗚嗚
: 甲擁有房屋一棟,市價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八百萬元
: 。嗣後該房屋為鄰居丙之房屋失火所波及,受損五百萬元。試問:
: (一)乙保險公司於賠償甲之後得對丙為何種請求?請求之金額若干?
: (二)若乙保險公司曾辦理再保險,再保險人之成分為70%,則乙保險公司得對丙請求之金
: 額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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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賺點錢比較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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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eyishih 來自: 180.176.32.56 (05/25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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