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租借證照的責任問題 (房仲請進~)

看板License作者 (UNIQ)時間14年前 (2011/05/30 16:5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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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小弟有件事想請教各位業務同行, 希望各位能幫忙看看這裡面是否有什麼隱藏的風險 :) ------ 小弟最近想考取不動產經紀人證照, 並且出租給附近的房仲業者, 考量到風險的部分上網查了法規,有關"責任"的部分如下 第 22 條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 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 小弟認為若只是代簽租售契約 似乎也無不妥 關鍵在於第三項之定金收據部分.. 上網查了店家開店似乎要繳交給工會所謂的"保證金" ((不確定)) 那麼若"定金收據"出問題時,是該有簽名人負責,還是店家呢? 又,若換一種方式 一般房仲店家是否接受掛名任職,僅於簽約時出現 (為了確認契約) 並且收取固定傭金的方式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2.225.145 ※ 編輯: UNIQLOCK 來自: 42.72.225.145 (05/30 16:55)
文章代碼(AID): #1DurjQya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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