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藍色的斯芬克斯)時間14年前 (2010/04/24 00:08),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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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wrulin (忘記了)》之銘言: : ※ 引述《ninmit (silent all the years)》之銘言: : : 各位先進好. : : 最近自學法學緒論的書, 看到內文有一段話: : : 並非主體雙方法律地位平等即代表其權利義務對等. : : 請教各位先進: : : 那些情況下會發生上述情況? : : 先謝謝各位先進. : 個人想到的例子應該是契約關係, : 如買賣契約雙方互負法律上利義務,對買家而言,賣家是債權人也是債務人,反之亦然。 : 這應該始於你文中提到的法律地位平等。 這一段話主要是在描述傳統民法學中的預設之不當(主體雙方法律地位 平等即代表其權利義務對等)以及當代定型化契約規制的法理對此一預設的 修正,我同意你的意見;惟對於何謂"主體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你的看法與 我向來的認知略有不同。 所謂"主體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應係指雙方均立於私人的地位,而非公法 關係中,其中一方係立於統治的高權地位。兩者的差別在於,立於高權地位 的公機關得單方形成、確認、執行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故其程序須受法 律嚴格的規制,並受一般法律原則所拘束,避免行政機關行為的恣意,以實 現憲法上平等原則的誡命(與其他受規制的私人間的平等)。 反之,於私法上,因雙方均立於私人的地位,雙方均得自行為自己最大 的利益而計算,故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時,即推定契約平等(權利義務對等) ,承認其於法律上的拘束力;惟此推定可以證明其中一方的"急迫、輕率、無 經驗"以推翻之。此即"主體雙方法律地位平等即代表其權利義務對等"之語的 由來。 : 而權利義務對等,簡單來說就是平等互惠條約, : 而不平等的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是一方有不平等的免責條款而他方並沒有, : 如我們去某間商店買東西,店裡面或是張絣上寫著貨物售出蓋不退換, : 以上文字構成消保法中所稱定型化契約條款,所以成為契約內容, : 而此項免責條款是屬於免除法律上義務,而顯失公平,就是不平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84.60

04/24 04:30, , 1F
說得很好啊~
04/24 04:30, 1F

04/25 11:30, , 2F
大感謝...
04/25 11:30, 2F
文章代碼(AID): #1BqSNqiK (Legal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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