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
※ 引述《newrulin (忘記了)》之銘言:
: ※ 引述《ninmit (silent all the years)》之銘言:
: : 各位先進好.
: : 最近自學法學緒論的書, 看到內文有一段話:
: : 並非主體雙方法律地位平等即代表其權利義務對等.
: : 請教各位先進:
: : 那些情況下會發生上述情況?
: : 先謝謝各位先進.
: 個人想到的例子應該是契約關係,
: 如買賣契約雙方互負法律上利義務,對買家而言,賣家是債權人也是債務人,反之亦然。
: 這應該始於你文中提到的法律地位平等。
這一段話主要是在描述傳統民法學中的預設之不當(主體雙方法律地位
平等即代表其權利義務對等)以及當代定型化契約規制的法理對此一預設的
修正,我同意你的意見;惟對於何謂"主體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你的看法與
我向來的認知略有不同。
所謂"主體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應係指雙方均立於私人的地位,而非公法
關係中,其中一方係立於統治的高權地位。兩者的差別在於,立於高權地位
的公機關得單方形成、確認、執行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故其程序須受法
律嚴格的規制,並受一般法律原則所拘束,避免行政機關行為的恣意,以實
現憲法上平等原則的誡命(與其他受規制的私人間的平等)。
反之,於私法上,因雙方均立於私人的地位,雙方均得自行為自己最大
的利益而計算,故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時,即推定契約平等(權利義務對等)
,承認其於法律上的拘束力;惟此推定可以證明其中一方的"急迫、輕率、無
經驗"以推翻之。此即"主體雙方法律地位平等即代表其權利義務對等"之語的
由來。
: 而權利義務對等,簡單來說就是平等互惠條約,
: 而不平等的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是一方有不平等的免責條款而他方並沒有,
: 如我們去某間商店買東西,店裡面或是張絣上寫著貨物售出蓋不退換,
: 以上文字構成消保法中所稱定型化契約條款,所以成為契約內容,
: 而此項免責條款是屬於免除法律上義務,而顯失公平,就是不平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84.60
推
04/24 04:30, , 1F
04/24 04:30, 1F
推
04/25 11:30, , 2F
04/25 11:30, 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