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立法者通過 違憲之法... 兩肇結辯..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oodh)時間17年前 (2007/06/03 14:42), 編輯推噓3(307)
留言10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等另一方的結辯出現,我會轉貼過來..) 白方: 其實我懂你的意思,我真的覺得我們兩方可以說的都說完了, 只是不認同另一方說法而已, so 1.我把之前的討論轉貼到 法理板 lawthoery -- 看看人家怎麼說好了 2.我作我的結辯吧...^^| 我不認為,一個人可以犯了法,再等被罰就好 我的文中,提到違憲是沒罰則的...就算離題吧 我們兩的分歧在 我認為 以釋字499號為例 該解釋文中 大法官的裁決只有 「此項修憲行為有明顯重大瑕疵,已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 我曾提到立院可以否決監委名單,不能影響提名作業為例 總統所提的監委人選,應該是清白專業的 當法律要避免總統提不清白專業的人時 它規定的 不是a「總統不得提不清白專業(被立院反對) 的候選人」 而是b「立院有否決權」 同樣的,立委所通過的法條,當然是要合憲的 當法律要避免立委通過 違憲之法 時 它規定的 不是a「立院不得通過違憲(有被大法官釋為違憲之虞)之法」 而是b「法律與憲法牴觸(由大法官解釋)時無效」 因為上述的a 會使立法權干涉總統提名權(與監察權) 而使立法權過大 失去分立制衡 及 會使司法權千涉立院立法權 而使司法權過大 失去分立制衡 所以我說 「規定"立委不得立違憲之法" 這是違反憲法五權分立的」 & 「立委通過違憲之法 此行為並不違憲 只是該法律無效 且立委違反行憲精神而已」 end...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8.83 ※ 編輯: oodh 來自: 140.116.8.83 (06/03 14:47)

07/05 08:23, , 1F
O大講的論點比較對 如果立法者不得通過違憲之法...
07/05 08:23, 1F

07/05 08:24, , 2F
那大法官就沒有存在的價值..而是否合憲又是誰來認定..
07/05 08:24, 2F

07/09 16:25, , 3F
不正是因為不得通過違憲之法,大法官才要宣告他違憲嗎
07/09 16:25, 3F

07/14 00:16, , 4F
那只是結果 不能導出行為違憲 立法只要程序完整應合憲
07/14 00:16, 4F

07/22 21:34, , 5F
結果違憲就不是違憲?
07/22 21:34, 5F

07/22 21:38, , 6F
不論程序或結果,只要不合乎憲法,就是濫權
07/22 21:38, 6F

07/22 21:39, , 7F
這不是憲政主義的基本要求嗎?
07/22 21:39, 7F

09/05 00:44, , 8F
結果違憲不代表他當時行為違憲吧 行為跟結果還是不同
09/05 00:44, 8F

09/05 00:44, , 9F
否則不就以結論來論斷 行為反而處在不確定性中..?
09/05 00:44, 9F

09/05 00:46, , 10F
以後釋憲前 立法者行為都是違憲 不違憲 不確定狀態嗎?
09/05 00:46, 10F
文章代碼(AID): #16OcB5Ze (LegalThe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