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立法者通過 違憲之法... 兩肇結辯..
(等另一方的結辯出現,我會轉貼過來..)
白方:
其實我懂你的意思,我真的覺得我們兩方可以說的都說完了,
只是不認同另一方說法而已,
so 1.我把之前的討論轉貼到 法理板 lawthoery -- 看看人家怎麼說好了
2.我作我的結辯吧...^^|
我不認為,一個人可以犯了法,再等被罰就好
我的文中,提到違憲是沒罰則的...就算離題吧
我們兩的分歧在
我認為 以釋字499號為例 該解釋文中
大法官的裁決只有
「此項修憲行為有明顯重大瑕疵,已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
我曾提到立院可以否決監委名單,不能影響提名作業為例
總統所提的監委人選,應該是清白專業的
當法律要避免總統提不清白專業的人時 它規定的
不是a「總統不得提不清白專業(被立院反對) 的候選人」
而是b「立院有否決權」
同樣的,立委所通過的法條,當然是要合憲的
當法律要避免立委通過 違憲之法 時 它規定的
不是a「立院不得通過違憲(有被大法官釋為違憲之虞)之法」
而是b「法律與憲法牴觸(由大法官解釋)時無效」
因為上述的a 會使立法權干涉總統提名權(與監察權) 而使立法權過大 失去分立制衡
及 會使司法權千涉立院立法權 而使司法權過大 失去分立制衡
所以我說
「規定"立委不得立違憲之法" 這是違反憲法五權分立的」
& 「立委通過違憲之法 此行為並不違憲 只是該法律無效 且立委違反行憲精神而已」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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