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為甚麼經濟犯的判刑不搭配罰金制
我覺得目前社會風氣已經改變,服刑對於經濟犯似乎很難達到警戒的目的
投資報酬率實在太高,而道德上的譴責力量又太低(跟以前純樸農村社會不一樣了)
例如刑 339(詐欺),342(背信) 之類.為甚麼不能折合詐欺金額為役期?
例如詐欺本刑外,超過 1000 萬以上,台幣每多 100 萬元則增一年有期徒刑之類
不然像劉偉傑此類經濟犯依現行法條最多判七年,如果脫產徹底根本拿他沒辦法
計算投資報酬率的話再怎看麼實在是本少利多的好勾當
如果換算成金額囚禁,我看就算經過十次大赦他也一輩子出不了牢房
這時候再搭配認罪繳款減刑制度,就可以有效追回贓款減低受害人受害的程度
一些其他犯罪也可以如此處理
重傷害或者殺人之類如果民事求償無法獲得滿足,則該人犯應服勞役
以勞役所得強制償付受害人!
不然一堆罪犯還要花納稅人的稅款去養,似乎不太合理才是!
這在法條的設立上會有甚麼樣的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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