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為甚麼經濟犯的判刑不搭配罰金制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hi)時間20年前 (2004/01/29 16:08), 編輯推噓4(400)
留言4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4 (看更多)
我覺得目前社會風氣已經改變,服刑對於經濟犯似乎很難達到警戒的目的 投資報酬率實在太高,而道德上的譴責力量又太低(跟以前純樸農村社會不一樣了) 例如刑 339(詐欺),342(背信) 之類.為甚麼不能折合詐欺金額為役期? 例如詐欺本刑外,超過 1000 萬以上,台幣每多 100 萬元則增一年有期徒刑之類 不然像劉偉傑此類經濟犯依現行法條最多判七年,如果脫產徹底根本拿他沒辦法 計算投資報酬率的話再怎看麼實在是本少利多的好勾當 如果換算成金額囚禁,我看就算經過十次大赦他也一輩子出不了牢房 這時候再搭配認罪繳款減刑制度,就可以有效追回贓款減低受害人受害的程度 一些其他犯罪也可以如此處理 重傷害或者殺人之類如果民事求償無法獲得滿足,則該人犯應服勞役 以勞役所得強制償付受害人! 不然一堆罪犯還要花納稅人的稅款去養,似乎不太合理才是! 這在法條的設立上會有甚麼樣的考量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4.37.123

推 220.139.8.21 01/29, , 1F
因為現在刑法思潮不是採應報刑,是教育刑
推 220.139.8.21 01/29, 1F

推 140.112.249.16 01/29, , 2F
因為有特別刑法,例如銀行法的罰責部分
推 140.112.249.16 01/29, 2F

推140.112.211.213 01/30, , 3F
請參考民70李茂生的碩士論文"設施外處遇"
推140.112.211.213 01/30, 3F

推 203.67.106.237 01/31, , 4F
原來我國現在採教育刑...
推 203.67.106.237 01/31, 4F
文章代碼(AID): #106B-QMN (LegalTheory)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06B-QMN (LegalThe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