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著作權法87條
※ 引述《zeuklie (流星,夜を切り裂いて!)》之銘言:
: 近幾天為了這東西在熱血沸騰
: 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 為什麼輸入以合法途徑入手的原件仍然要成為處罰對象??
: 對此感到百思不解 就去找了各種資料
: 我國的相關規定甚至有帶超過一份以上的著作物入境即屬違法的荒唐規定
: (教學目的上限是五件)
: 然後再查了美日的著作權法 都只有規定複製物不得入境
: 或以複製賣為目的的輸入才會成為處罰對象......
: 畢竟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所有權 應該也同樣有權出售或贈送等
: 規範取得的數量也不甚合理 說難聽些 老子有錢買十份又有什麼不對?
: ......太激動了....想聽聽法律人的意見....
很簡單,因為這個法律是錯的。
(在法理學版,只要有心,每個人都可以說「法律是錯的」)
著作權法說穿了,就是在著作人的利益,與消費者的利益之間的拔河。
而前者更可以被視為是「擁有著作財產權」的企業之利益。
所以這其實是考量的問題。
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也是為了著作權人的利益。
比如外國的A是作者,他的書在USA賣5元。
然後請台灣的出版商出。台灣的出版社會賣多少錢?
如果台版賣4元,那麼正常情況下消費者就不會去外國賣相同品質之物。
如果台版賣7元,那麼消費者會去國外買。
問題是,A與台版有簽約,如果消費者都去外國買,對A不見得有利。
對台版商更不利。
所以著作權法基於A與台版商的利益。規定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問我這對不對,當然不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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