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什麼是『人』?

看板LegalTheory作者 (大豆)時間21年前 (2003/05/27 21:1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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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cial (呵呵~天氣清朗好日子)》之銘言: : ※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 神學也是一樣,神與人立約的事。 : : 與西方如此重視契約是有傳承關係的。 : : 與社會契約論亦是有關的。 : 如果死人不是,則死"人"這個詞語,請重新修訂..... : 換個角度想,應該是"他"有人的身體,物質上是存在的 : 在我們不了解的範圍內,死人或許應算是靈魂的消失...(??!!) : 陪葬品從來不是那個已死的人/物要求的(如是他生前交代的不算) : 它是生人放在死人懷裡的一種靠依...一種思念... : 不過如果你籠統到講已死的財產,我覺得如果他生前沒有立下遺囑,則財產的管理權 : 歸政府所有是合理的,因為"他"已沒有能力再去運用,管理那筆財產了 : 而錢要一直在社會上流動,它才有價值..否則,都只是費紙嘛~~~ 其實也不是這樣說。 我倒覺得死人(我實在很討厭打這個詞)是不是人, 不只是在法律用語上,實際上是在其他部分。 條文通常不會寫那個詞(我不想再打一遍了) 但是,以我國的風俗,實在很難想像,等一個人的身體變冷以後。 就不把他當作是「人」看。 問題在於,我們現在是採私有財產制。 如果是採公有財產制的社會,基本上不會有遺產這個問題。 在資源相對匱乏的社會也不會有「遺產」這種東西。 遺產的假設是,人可以在活著的時候努力工作賺錢。 即使活著的時候沒辦法享受到花錢的樂趣(如果這是樂趣的話) 也可以為了子孫的著想(對某些文化的人來說這是非常重要的) 努力賺錢,而促進社會整體經濟的發展。 如果說人預期過世之後,他的子孫什麼都得不到。 他可能就不會賺很多錢,對社會也就沒有幫助(不過真的有幫助嗎?) 我國的法律制度是,即使人過世之前沒有留下遺囑(因為很多人忌諱) 而法律推定他是想把財產留給妻兒子孫的。 所以仍然將財產的所有權作一個轉換的動作。 這個制度好或不好,說真的我也不知道。 只不過既然是採私有財產制,那麼這種延伸也未嘗不可。 : : 我先講實證法的部分 : : 死人在我國法被認為不是人,是物。這個大家都知道。 : : 未出生的,意即「胎兒」是不是人,這是一個爭議以久的問題。 : 我不知道台灣法制中有沒有類似二十四週以前墮胎是容許的法例 : 事實在判斷這個時,有很多地方都以二十四週為界線 : 因為二十四週以後,當胎兒開始生長到有人的形態時(如手腳,五官,內臟等)[不知道有 : 沒有腦,這個待查] : 法律上會判別他為算為人 : 但宗教在這方面似乎一律都當是人(意指從精子到卵子結合的時刻開始算起) DWORKIN有一本書探討生命權的,有提到教廷對於「人」的時點的認定。 依他的說法,教廷其實不是一直有著相同的立場的。 : : 3.所有權的範圍 : : 人為什麼能享有物的支配權? 這個權利可以享有到何時? 等 : 我會覺得因為在有限的身體與能力內,人發現自己是最高等的動物... : (如果有更高等的,我希望它可以出現為我們解答一切未知的事情...^^) : 在未找到比人更高的東西以前,人變成了物的支配者, : 可能要直至比人擁有更高智慧的東西出現,這個支配權才會無效... 我同意妳的看法,不過我的原文不是提這個 我的意思是,今天我說「這是我的筆」這個話的本身,代表了一種獨佔支配 而這種獨佔支配並非是天生的,是基於私有財產制度才能成立的。 但是這種獨佔支配權,在人過世的那一瞬間還能繼續存在嗎? 可以轉讓嗎? 必須收歸給社會整體嗎? 這是可以思考的問題。 -- 近身球是正常的, 沒有近身球,就顯示不出外角球的威力 ~~陳義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0.5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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