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繼承難題求教消失

看板Lawyer作者時間10年前 (2014/01/16 20:06), 編輯推噓6(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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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98 (四隻腳走路)》之銘言: : 小弟遇到一個繼承難題 : 當事人又有預算考量,不願多方嘗試(小弟也要看需要行何些程序估價) : 因此想請問各位賢達先進,本案件應如何解,最有可能? : -------- : 案例事實: : 當事人A,日前於其父B過世後,收到某地政局通知補繳地價稅,某地政局認為 : A為C之繼承人,應繳甲地之地價稅。後A了解此事,發現該地市價數千萬元。 : 去函地政局如何知悉A為C之繼承人,地政局回函稱係依 T戶政事務所大正時期 : 戶籍謄本調查結果。而甲地地籍謄本上之所有權人仍登記為過世數十年之C。 : 目前A是C唯一繼承人,A欲辦理繼承登記,然卻於戶政部分,遭遇困難,原因如下: : 親屬關係為 爺 父 當事人 : C B A : 爭議點在於:按民國以後(含現有)之戶籍登記,B的父親欄記載 空白。 : 調閱日據大正時期戶籍謄本發現 : C與配偶E 在大正12年年初離婚 (月日保密,下同) : B之生母E,在離婚後5個月,生下B,並報戶口。 : 在當時 T 戶政的謄本記載 B之生父為C (大政12年) : 後E帶著 B 復籍娘家時,在P戶政登記,將生父欄,記為 父不詳 : 並標註 私生子 : (大政15年改從母姓) : 之後延續至今。 : E無再嫁,B亦無他人認領問題。 : 爭議點 : 戶政依現在登記,不認為B是C之繼承人,因此拒絕申辦相關資料 : 尚未發函否准,訴願時效暫無顧慮。 我倒是很好奇,既然地政局已經認定A是C的繼承人,那麼A去辦繼承登記又為什麼要戶籍 資料?準備T戶政的大正時期戶口調查簿及後來B跟A的戶籍謄本以及地政局通知補繳地價 稅的公文,去申請繼承登記會有什麼樣的問題?地政局一方面通知A補繳地價稅,又否決A 辦理繼承登記根本就是立場矛盾,要A補繳地價稅那就禁反言嘛!再說地政局既然已經調查 相關事證,有相當理由認為A就是C的唯一繼承人,又何必由A再提出證據證明他是C的繼承 人? : 問題:所以,應該提行政訴訟呢? 還是家事訴訟呢? 還是根本無需訴訟? : 1.行政訴訟? : 1.1.訴之聲明? : 1.2.會否被以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丟回去... : 1.3.其實只需要<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訴之聲明也就這樣, : 會否之後到地政辦理登記又繼續被擋? : 1.4.是否可提更正B戶籍登記訴訟 ? 或以申請更正方式為之,即可? : 2.家事訴訟? : 2.1.訴之聲明? 確認繼承權存在?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 後來想,覺得奇怪,因為B就受婚生推定(按日據時期規定)啊!! so? : 所以? 確認啥? 按規定就推定了,只是曾經有登記,又改掉。 : C無任何其他繼承人,唯一繼承人只有B,至於B之繼承人為A無疑問。 : 2.2.縱然可提家事訴訟好了,C無任何其他繼承人,被告要寫誰啊 : (家事事件法,沒規定這種情況) : 3.是否能不用訴訟處理,依戶籍法申請更正? : 以上,希各位賢達先進幫忙,感謝。 : ------------------------- : 補充: 本案和下面函文的差別在於,在最早報戶口的T戶政記載,確實登記B為C之子。 : 發文單位: : 法務部 : 發文字號: : (83)法律 字第 21362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10 月 04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彙編 (三) 第 188 頁 : 相關法條: :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 條 ( 74.06.03 ) : 要旨: : 有關日據時期婚生之推定疑義 : 全文內容:按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四三頁有關日據時期婚生之推定固記載:「 : 以日民法為條理,亦作子女受胎期之推定,即自婚姻成立之日起二百日後 : ,或自婚姻之解銷或撤銷之日起三百日以內所生之子女,推定其為婚姻中 : 受胎‥‥‥。」惟查法律上之「推定」,以無反證者始得為之。本件當事 : 人鄭○文之母鄭○寶於大正十年 (民國十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與陳○扁離 : 婚,鄭○文於大正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出生,係當時戶政機關在戶口調查簿 : 則登記為「私生子」,究係因有反證而推翻上開婚生之推定,抑或係誤載 : ,又利害關係人於完成該項登記數十年以來,是否未曾爭執,其中原委如 : 何,均屬事實認定問題,未涉法規適用疑義,請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至 : 於得否補填父欄為「陳○扁乙節,因亦與上開事實之認定有關,請併予卓 : 酌之。 如果要跟戶政機關就戶籍更正案件打行政訴訟,恐怕不樂觀.首先,這起事件不適用 中華民國民法,而是適用日治時期臺灣慣習,因為依照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3410號 判例:"臺灣在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及繼承事項不適用日本民法第四編 (親屬) 第五編 (繼承) 之規定,而依當地之習慣決之。"再來前面原發問找到的法務部函釋, 原來T戶政的戶口調查簿記載C為B之父,之後的P戶政的戶口調查簿B被更改為私生子, 是不是因為那時後當事人提憑什麼樣的證據去塗銷並更改成這樣的紀錄,由戶口調查簿 很難看出來,而且日治當時的許多戶籍登記的附屬文書也沒有保留下來,恐怕想憑著 T戶政的戶口調查簿來更正P戶政的戶口調查簿有相當的困難.而且內政部60年4月8日 臺內戶字第412863號函:「查臺灣省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已非法定戶籍簿冊,縱有 錯誤,亦不予更正。惟其所載錯誤事項,涉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時,得應 所請經該管戶政機關查實後,在該項調查簿事由欄,黏貼浮籤,註明事實,藉備查 考。」依我所知,所提問的案件會核准更正的可能性很低,畢竟事隔多年相關人證物證 早已不存在,也沒有什麼DNA可驗,如何認定T是正確而P是錯誤?恐怕難度不小. 再說,A的主要目的不就是辦理繼承,而A想辦理繼承的起因不就是地政局通知A,他是C 的繼承人所以要補繳地價稅,所以我的看法是別跟戶政糾纏,畢竟只會拖延時間,而且 不見得有勝算,直接請地政機關依照他們所調查得到的證據受理A辦理繼承登記. 以上是個人小小的建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01/16 21:29, , 1F
感謝道長。你提的做法,在 欠缺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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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21:29, , 2F
會否被認為 無提供應備文件而不被受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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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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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看法依行程法第37條申請地政機關調查被繼承人戶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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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21:42, , 5F
不然,一面認定當事人應負擔地價稅,另一面又駁回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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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說不過去,雖然不請楚整個案情詳細內容,但是,A收到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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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地價稅款的通知,有沒有救濟時效問題?不知道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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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變成不能繼承又因為錯過救濟時效要負擔地價稅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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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結果. 此外,個人並非律師同道,不敢領受道長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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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部分,當事人之前就繳了。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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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部分,其實已經拿去過了,就是被土登119拒絕(未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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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地價稅是小錢,重點還是在土地能否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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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不就是在講日據時期婚生推定的習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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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22:09, , 14F
感謝大大,地政部分我再溝通看看有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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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提道婚生推定習慣 問題是為什麼調查簿後來會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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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父不詳 是不是當初有提證去更動 事隔幾十年 恐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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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人知道了 再說與其跟戶政糾纏 不如就現有證據 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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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爭取 以前看過有人跟戶政糾纏多年未果 最後兩頭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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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22:23, , 19F
我有查詢過相關判決。因此,不敢貿然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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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還在努力的方向另有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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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點。看看得否因此避過土登119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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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22:31, , 22F
如果這件可以按上面補充規定,問題就只剩下地政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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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ryigk8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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