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司改會執行長 林峰正酒駕被逮

看板Lawyer作者 (yes man)時間11年前 (2013/04/08 23:24), 編輯推噓7(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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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刪除 這邊不評論林律師個人違法部分 僅針對檢察官諭令交保5000元這件事情 求教於各位同道 依照新聞報導內容 林律師所涉酒駕案件並非五年以上重罪 其於訊問時坦承犯罪且酒測及生理平衡測試都已完成 亦無串證滅證可能 另外以林律師個人的身分地位 更不可能因為本件輕罪而有逃亡風險 故全案應無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羈押事由 回到同法第93條第2、3項規定 似乎應以無保飭回較為妥當 實務上常見並無羈押各款事由 但檢察官多以金額不等之保釋金諭令交保 此時嫌疑人多半以能獲取交保即高興不已 自然不會提出異議 然而以辯護人的立場 應該可以適度質疑檢察官處分的合法性吧 關於這一點 不知道諸位道同道實際處理的經驗為何 或有無相關意見提出分享 還請不吝指教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3項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 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 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 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88.89

04/08 23:30, , 1F
林律師或許沒逃亡之虞,但實務上判決確定後不來執行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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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輕重罪,收到通知不來報到或是來報到不繳錢只拖時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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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某些人,交保有一定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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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林律師適不適用是有疑義,就像我覺得給他緩起訴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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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23:34, , 5F
樓上ID是我多年前在國考版必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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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23:38, , 6F
不用強調!!來點意見交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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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00:52, , 7F
跟你講一個事實好了 很多司法官不會去分羈押原因跟羈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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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都是兩個摻在一起考量 沒法條羈押事由 就給交保或限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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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00:53, , 9F
當然我不知道這件到底是怎樣 但現在酒駕現行犯移送的 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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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訊畢後當庭飭回為大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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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03:25, , 11F
同感!我也認為交保的處分是太誇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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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要給林難看吧 他平常在檢方應該樹敵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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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10:38, , 13F
我想要問的問題是,像這種酒駕現行犯如果證據都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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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10:39, , 14F
剩下唯一要交保的理由就是有逃亡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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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16:46, , 15F
是的,確保執行,尤其是前科表看出來曾經通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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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00:07, , 16F
交保5K太多了嗎?那交保500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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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09:18, , 17F
這種案子實務通常都是一萬塊交保 你要拿法條質疑實務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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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以質疑的地方太多了 五千塊交保在實務已經算優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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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北院內勤案件那麼多 沒檢察官會那麼無聊故意刁難林
04/12 09:19, 19F
文章代碼(AID): #1HOk4jKc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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