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司法事務官處分之救濟?
※ 引述《greenteas (滾啦~~別再讓我看到你)》之銘言:
: 大家晚安:
: 最近遇到強制執行棘手案件,因為對於拍賣鑑價報告不能接受
: (價格過低,我方是債權人),所以有陳述意見要求重新鑑價,
: 但是司法事務官來函否決,並記明可以提出異議,我方遂於10日內針對該函提出異議。
: 近日司法事務官竟直接下一裁定駁回我的異議,並記明可於10日內針對本裁定提出異議。
: 我這下傻了,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司法事務官認異議有理由時,
: 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 實務見解也都是送所屬法院裁決啊。我之前也有做過類似爭訟了。
: 因為這件下禮拜三就要拍賣了,他卻這禮拜三下裁定否決,
: (八卦是事務官本來同意我的意見要送鑑價,也記明筆錄了,最後反臉不認人,
: 我才用異議想說讓他所屬法院看到這種情形一定會讓我過的,
: 事務官是否用這種技術方式卡我,很有疑慮)
: 我再送一次異議,可能又被他無理擋掉,我想問各位同道的是
: 1.事務官直接下這種裁定對嗎?還是要送上去?
: 2.我最保護當事人作法為何?例如異議還是用抗告?
: (因為涉及數億元債權分配,我才覺得這樣很嘔)
: 請同道幫幫忙了~~感激不盡
重新聲請鑑價函不服-->異議
司事官駁回前面異議之裁定-->異議
對司事官之前開裁定提出異議後就會由法官做正式之裁定,這個裁定可以抗告
另外你是執行債權人 你直接跟執行處聲請延緩執行就好了 頂多停拍
記得要續行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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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6.15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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