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修正公聽會!!!

看板Lawyer作者 (我要強健的體魄@"@)時間12年前 (2012/06/26 22:17),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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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刑責明確化?--是醫病雙贏?還是獨厚醫生?--呼籲社會各界關注醫療法第82條第3 項之修法 近來因醫療刑事案件數字居高不下,自去年年初時起,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即以 「醫療刑責明確化」為名,邀集多位立委連署提案增訂醫療法第82條第3項條文:「醫事 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嚴重違反注意義務及偏離醫療常規為限,負刑事 責任。」,希冀透過修法將醫事人員之刑責限縮於重大過失責任。 然而,我國刑法過失責任並無「重大過失」之概念,而醫界雖舉美國、德國、日本及中國 大陸等國之立法例,說明各國不乏以「重大過失」概念限縮醫療過失刑責之先例,但姑且 不論未來刑法是否引進如美國、德國、日本或中國大陸等國有關「重大過失」之概念,單 就上開各國法制與實務而言,日本及德國刑法就「重大過失」概念之運用,均非為減輕醫 療過失刑責所專設;而美國雖以醫師是否有「明顯重大疏失」作為認定醫療過失刑責之標 準,但此一標準之內容並非明確;至於中國大陸刑法醫療事故罪所謂「嚴重不負責任」之 認定,實與我國刑事過失之判斷無異,只在法定刑上略作減輕而已。所以若僅以外國立法 例有「重大過失」之概念,就要作為修法減輕醫療過失刑責之立論基礎,在法理上恐仍略 顯牽強。 其次,若特意修法將醫療過失刑責降低至「重大過失」之程度,恐怕亦已違反平等原則而 有違憲之嫌。退步言之,即便本次修法並未違憲,在法理上也站得住腳,但細觀醫療法第 82條第3項修正條文,其中所謂「醫事人員」之範圍、「嚴重違反注意義務」之判斷及「 醫事常規」之定義,均未明確規定,則上開條文若經修法通過,勢將造成未來法律適用上 之極大爭議,不僅未能改變病患「以刑逼民」之現狀,亦將延滯訴訟之進行,對醫事人員 反而更為不利。 此外,醫界雖主張由於法官在為刑事判決時,須達毋庸置疑之心證,始可為有罪判決,故 病患藉「以刑逼民」之方式,反而較難獲得合理之賠償。但因民事訴訟程序是採當事人進 行主義,病患如欲向醫師訴請賠償,就須自負舉證責任,而在目前醫病資訊明顯不對等之 情況下,由欠缺醫療專業知識之病患取得病歷資料來證明醫師有過失,並在法庭上進行攻 防以維護自身權益,恐非易事。因而,在欠缺配套之補償機制下,就貿然限縮醫事人員之 刑責,絕非適當,更將加深病患對醫事人員之不信任,造成醫病關係之惡化。 最後,鑒於本次醫療法之修正,雖聚焦於醫事人員刑責之減輕,但更直接影響社會大眾及 病患之權益,為此,建議在修法過程中,應讓民眾知悉修法動態,並促進正、反雙方有更 多的討論和對話,而不應偏聽特定團體之意見、閉門造車。 作者為李永裕律師、國際刑事法學會台灣分會常務理事、新北市市政顧問 101年7月6日上午9點30分,法務部將舉辦醫療法修正公聽會, 歡迎關心這項議題、及有興趣的同道共襄盛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235.64

06/26 22:27, , 1F
贊成醫療限縮刑事責任 要求引進懲罰性賠償
06/26 22:27, 1F

06/27 09:32, , 2F
原PO該不會是律訓同學?
06/27 09:32, 2F
文章代碼(AID): #1FwSHU0L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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